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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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消费贷款业务,明确各级信贷人员的职责,实现消费贷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 惆旆?》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消费贷款指中国银行向申请购买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或用于学生教育、家居装修和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向企、事业单位发放消费用途的贷款,按中国银行现行企、事业单位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消费贷款的管理。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指有权发放消费贷款的中国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消费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消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消费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消费品的合同或协议,或有用于教育、旅游等个人消费的需求;
(四)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消费总额的70%;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在中国银行办理银行业务,且有不低于最低标准的首付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消费贷款必须用于消费者的适合当地生活水平的、理性的消费行为中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用于经营和投机等非消费行为。对于挪用贷款的要立即收回贷款并根据合同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章 贷款币别、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币种。消费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或其他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人员,且有可靠的担保。汽车消费贷款目前暂限于人民币。
第八条 贷款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贷款:系指一年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系指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五年以上,二十年以内(含二十年)的贷款。
借贷双方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长于消费品的合法使用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其他消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消费贷款受理部门提出消费借款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消费贷款申请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储蓄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其拥有的资产清单及其他债务情况;
(四)符合规定的消费行为的合同、意向书、协议、录取通知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已付价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办抵押、质押、保证或保险的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格证明及财务资料、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等;
(六)申请委托住房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已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七)在银行的借款和其他对外大额债务的金额和每月应还款额情况的书面说明;
(八)不低于规定数量的中国银行存款证明件;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 对借款人条件的核实。消费信贷业务受理部门受理消费借款申请后,应首先核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法规和中国银行规定的借款人资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实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中国银行有关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是否备齐中国银行需要的所有审查文件材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三)评价其个人品德主要指个人偿债意愿,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的历史记载、本行的档案记载情况判断。
(四)借款合法性的调查。调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出具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消费贷款信用调查和分析。调查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逐级上报,并将完整的贷款材料报送贷款评审部门审查。消费贷款受理部门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有关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消费贷款信用分析方法。对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的分析,可借助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资料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一)借款人家庭每月应偿还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总额的40%。
(二)家庭月收入总额的评估公式是:
有收入的家庭成员个数
家庭月收入总额= ∑ 家庭成员收入n
n=1
家庭成员收入=月工资收入×收入调节系数
家庭成员月工资收入是指借款人家庭某成员的能够确认的固定合法收入。
家庭成员收入调节系数=(收入分配方式系数+行业前景系数)×(学历系数+职务系数)×(年龄系数+健康状况系数)
收入分配方式系数指收入公开化程度,公开化程度高的系数低,外企工作人员、私人企业业主等的收入分配方式系数为1。
调节系数由贷款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确定。
(三)借款人的其他信息,如:
1.其他债务的偿还情况,有无不良记录(黑名单);
2.住房情况,是自有住房、租赁住房还是其他;
3.在职年数和工作变动频率;
4.与中国银行交往历史;
5.重要支出或收入,如私有汽车、子女上贵族学校、家人特殊疾病、捐赠、遗产等。
这些因素如有可靠规律,可以纳入上述调节系数中考虑。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贷款评审部门负责对本行消费贷款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二)贷款审批。借款申请经过调查分析和审查后,应按贷款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贷款批准后,贷款评审部门应及时向放款部门下达贷款批准通知书;对没有获得批准的贷款要提出不同意贷款的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消费贷款放款部门;对限额以上贷款,经办行应将
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上一级行贷款审批和管理部门审批,并附简要审查报告。上一级行贷款审批和管理部门对经办行报送的材料和审查意见应认真进行核实,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批复经办行,批准同意的贷款,由经办行办理贷款手续,进行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一经批准,消费贷款放款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放款部门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直接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的偿还。贷款偿还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汽车消费贷款实行等额本金还款法;其他消费贷款计息和还款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和保险
第十八条 消费贷款不得采用信用贷款。消费贷款要根据担保方式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及抵(质)押物的登记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消费品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消费品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应将贷款偿还、担保与抵押物的折旧相联系。
第二十条 采取保证方式的,必须要求保证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二十一条 保证与物的担保同时存在的,要注意保证范围和向保证人追索的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账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贷款行存有一定的保证金,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贷款行可与拟定的保险公司商议代理开办消费贷款保险事宜,并签订代理保险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在中国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妥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金额,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同时必须以贷款人作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借款合同应规定,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购买综合信用险作为担保的,保险受益人应是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合同。办理综合信用险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险人代为偿还。贷款行应谨慎对待保险条款和理赔风险。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消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对大额贷款和单个借款人贷款余额较大(具体数额由各行自行确定)的贷款实行集体评审制度,并实行行领导双签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权限,按《消费贷款授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消费贷款部门应建立消费贷款客户和家庭成员数据库,每个城市建立一个数据中心,记录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记录等情况。收到借款申请时,先看借款人有无历史记录,了解其信用状况;必要时,还可查看借款人的家庭成员有无历史记录;有条件的地方,还
可与其他商业银行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对以自然人为对象的消费贷款实行贷款余额管理,要求借款人定期申报其对外(包括其他银行)主要负债。贷款人要定期以身份证号码等通用标识实行三种核查:
(一)对一个客户的多种借款进行余额核查;
(二)对一个客户在辖内不同分行的全部借款进行核查;
(三)对一个客户全部家庭成员在全行的全部借款进行核查。
有条件的地区,应与其他银行对借款人家庭成员负债情况进行合作核查。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合理搭配短、中、长期贷款,防止过分集中于某一类贷款。减少贷款周期过长,条件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 经借款人授权,贷款必须直接支付给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者,不得支付给个人账户(含各类银行卡、信用卡、消费卡、会员卡),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借贷双方利益,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违约行为标准,并制定制裁措施。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后管理的职责。消费贷款由办理签订借款合同事宜的部门负责收回和催收工作。信贷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贷款收回和保全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消费贷款贷后管理部门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防止贷款风险的发生。信贷人员应根据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报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签署意见后,
列入贷款档案。
第三十六条 风险分类制度。中国银行消费贷款风险分类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在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法及有关财务制度未实施前,仍按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实行分类管理,贷款的财务处理和指标考核按原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展期处理。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借款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展期申请,并征得原保证人同意或提供新的保证人的,贷款人经过调查核实,对确需办理贷款展期的,可按贷款程序批准展期。办理展期手续时,贷款人要与借款人和保证人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
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期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不能展期。
第三十八条 对担保责任的追究。《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明显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可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责任,或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提前处置抵(质)押物;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对实行第三方保证的贷款,贷款人应立即填制
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通知保证人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对实行财产抵押或质押的贷款,应按抵(质)押合同中有关条款,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用以清偿贷款本息。必要时应诉诸法律,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款的后评价
第三十九条 贷款后评价制度。贷款人应对到期和已收回的消费贷款进行后评价,总结贷款调查、评审、决策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及教训,并针对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降低贷款风险,提高决策水平的建议和措施。贷款后评价报告应作为贷款管理的重
要文件归档保管。
第四十条 贷款后评价的时间和内容。贷款人在管理消费贷款的过程中,要对有重大问题和典型经验的贷款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偿还情况。主要分析到期贷款是否按期偿还,如果贷款逾期,要分析产生逾期贷款的原因。
(二)银行效益情况。除分析贷款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差别,计算直接贷款效益外,还要分析借款人是否在贷款行开立账户,借款人正常情况下在贷款行的平均存款余额和结算业务量等间接贷款效益,同时应并计算存贷比、利息实收率和到期贷款偿还率。
(三)借款人资信情况总结。根据借款人的表现,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对客户群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消费信贷的客户政策意见。
(四)建立客户信用情况数据库和收入调节系数资料库,以备查用。

第九章 贷款的考核
第四十一条 消费贷款考核包括贷款内部管理考核和贷款质量考核。贷款内部管理考核包括信贷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健全,贷款审批、发放与管理、贷款基础管理等;贷款质量考核主要是对贷款占用形态、不良贷款比重、贷款收息率等情况的考核。
第四十二条 贷款内部管理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一)消费贷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有关信贷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二)是否建立了各级消费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消费贷款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四)是否建立了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对大额贷款和单个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有关规定的贷款,是否实行集体评审制度;
(五)是否对借款申请进行了贷前调查,调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书面调查报告;
(六)是否按规定权限审批贷款,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七)借款合同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是否有《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有关手续是否齐全;
(九)贷款台账登记是否及时正确;
(十)是否定期走访借款人并形成专题报告,是否定期对借款人财务情况进行分析;
(十一)是否按规定发出到期贷款通知书、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及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等;
(十二)是否按要求对典型的贷款进行后评价,典型贷款有无后评价报告;
(十三)贷款档案内容是否齐全,装订是否整齐,保管是否安全,借阅是否合规;
(十四)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报告;
(十五)有无贷款经济案件或责任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贷款质量考核。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冲销。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一)次级贷款率;
(二)可疑贷款率;
(三)损失贷款率;
(四)贷款抵(质)押率;
(五)贷款保证担保率;
(六)贷款收息率。
在实行贷款五级分类法考核前,还应考核以下指标:
(一)逾期贷款率;
(二)呆滞贷款率;
(三)呆账贷款率。
第四十四条 贷款质量考核指标,应分别以信贷部门和信贷人员为考核对象,作为考核信贷部门和信贷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各级行要建立以行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消费贷款管理责任制。各级行长要对本级行经营管理的消费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及其资产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行应将消费贷款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个人,严格划定消费贷款受理、贷款评审和放款部门主管行长到经办人员的贷款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贷款失误责任的划分。各类消费信贷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贷款办法和操作规程办理各项贷款。
(一)凡因调查人员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由调查人员负主要责任,贷款受理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贷款受理部门越权违章放款,由贷款受理部门负全部责任,主管副行长负领导责任;
(二)由于贷款评审部门不采纳信贷调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做出错误决策,由信贷评审人员负主要责任,评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不经信贷员调查直接审批发放贷款的,由贷款评审部门负责人负全部责任,主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三)由于评审部门对贷款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不实造成损失的,由贷款评审人员负主要责任,评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四)主管行长不听取评审部门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失误的,由主管行长负全部责任;
(五)贷款发放后,因贷后管理人员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或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由贷后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因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信贷员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由部门负责人负全部责任;
(六)对限额以上报批的贷款,凡由于经办行提供情况不实,导致上一级行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由经办行负全部责任;凡由于上一级行不采纳经办行的正确意见,做出错误决策,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上一级行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九条 中国银行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19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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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8〕4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

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熟料、钢铁、玻璃、印染、电力、造纸、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新建锅炉项目、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电耗3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耗水15万吨以上的各类项目、以及其它需要联合审查的投资项目(含内外资,以下简称项目),实行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联审。

第三条 建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排污总量控制审查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下设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排污总量控制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协调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联审办由与投资项目密切相关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四条 符合联审范围的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年综合能耗、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等;

(五)排污指标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防治措施和总量控制方案等;

(六)项目主要工艺设备清单和能效指标,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减排先进工艺、技术及效果分析。

第五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严把产业准入关,认真甄别项目。对符合市级联审要求的项目,由县区发改委(经贸委、经发局)出具正式转报文件,且由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经委窗口。市经委窗口根据项目分类处理:对只涉及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的项目,出具联系单,分送市发改委、环保局;对涉及合理用能、排污总量控制、安监评价等多方面审查内容的项目,分送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市经委窗口负责回收联系单,报联审办,联审办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需要评估的项目,联审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如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联审办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提交协调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消费量在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含电力变压器800千伏安)以上及年耗水1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联审办委托有资质的市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或排污总量控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费用由市政府统一列支。评估机构应在承接评估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

第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能耗指标等;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环保设施能否满足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五)工艺流程或项目中采用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设备的能效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余热、余压、废水回收利用情况;

(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设置布局;

(八)新增污染物是否实行替代。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节能评估或排污总量控制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结果负责;凡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评估。

第九条 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节能评估或排污总量控制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公正,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及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用能总量、能源品种是否合理;能效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是否符合市能耗限额要求等。

第十条 经批准(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造成能耗增加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扩大的,项目业主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办理有关变更报批、核准、备案手续时,提交变更后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及排污总量控制专篇所提出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工程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专篇要求进行设计。

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通过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设计文件,降低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标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不予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合理用能和环保竣工验收等专项记录。

第十二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审批万元增加值能耗1.56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对未按规定取得联审办出具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审查批准意见的项目,不予报批、核准或备案。对擅自投资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节能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项目的节能措施、能耗指标、污染防治及总量控制等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期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改;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建设、设计的项目,有权责令项目业主、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承担节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评估的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文件失实的,不予继续承担评估报告编制工作;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联审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4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3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综〔2012〕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7月2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属地管理;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现阶段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因遭遇突发性疾病、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主要为困难家庭发生的以下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导致的。
(二)拒绝配合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单次最高限额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管理机关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10000元。
第九条 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按照家庭为单位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②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③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告知书(附件2,下同)。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通知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临时救助金。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开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低收入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同时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时限不计入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三条 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资料,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县(市)财政列入本级预算。延平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5∶5.5比例共同承担。
初始基金按各县(市、区)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当年支出部分次年由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补足。今后,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xls
2、南平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doc
http://www.np.gov.cn/xxgk/zxwj/szfwj/49492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