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11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淮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市容(综合执法)、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建设、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者维护单位负责。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建设、市容(综合执法)、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顺市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发、鼓励和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争创好成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贵州省体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省及以上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在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评先选优中予以优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代表国家、省参加全国及洲际以上体育比赛的安顺市籍运动员,以及代表安顺市组队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市体育训练中心从事业余训练的教练人员和由市体育部门明确的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市体育部门长期从事竞训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市体育训练中心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部门据实造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对运动员的奖励:
(一)代表安顺市参赛的运动员的奖励:
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分别予以奖励;获其他录取名次,由市体育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集体、团体、多人项目录取名次的,主力队员按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的60%予以奖励。
代表安顺市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获得的名次计分,按每分60元标准计奖;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带入省运会的带入分,按省运会标准进行奖励。其他比赛的名次计分不予奖励。
获得多项录取名次和名次计分的,累计计奖。
以个人项目比赛成绩累计加分排列团体成绩,个人获奖成绩已计奖的,该团体成绩不再评奖。
(二)安顺市籍运动员代表贵州省、国家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的前三名,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计入安顺市的成绩按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三)运动员在省级以上比赛破纪录的,按该项目第一名奖金的60%发给破记录奖;破多次纪录的,其余按第一次的50%予以奖励。
(四)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发给平时训练奖(生活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予以重点倾斜。
(五)在市体育训练中心参加业余训练未享受生活补贴的运动员所获名次和名次分按上述标准的两倍计奖(此款不含教练员)。
(六)安顺市运动员对外交流代表其他地、州、市参赛的,不在此列。
第八条 对教练员的奖励:
(一)所带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获个人项目奖励的,教练员同奖(含名次和计分奖励);获集体项目和多人项目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平均奖金的四倍计发;获团体项目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平均奖金的二倍计发。
(二)选调、输送到省训练单位训练的运动员,代表安顺市参加省级比赛取得录取名次及名次计分,运动员及省训练单位一名教练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奖励,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送省训练单位训练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训练时间 1年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奖励比例 80% 60% 40% 20%
(三)安顺市运动员选调、输送到省训练单位训练后,代表贵州省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运动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奖励,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送省训练单位训练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输送时间 1年以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奖励比例 50% 40% 30% 20%
(四)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级专业队或省训练单位训练后输送国家队的,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在安顺市训练时间,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直接输送到国家队的,按以下标准的二倍进行奖励。(训练时间以市体育部门档案为准)。
训练时间 3个月 一年 二年 两年以上
奖金额(元) 300 500 700 1000
(五)争取省优秀运动队从省外引进的运动员到安顺市注册,每引进1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六)对省体育部门评定的最佳优秀苗子,每一名奖励其教练员300元。
(七)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所训练运动员直接代表安顺市参加省级比赛获奖的,其县区和其他训练单位教练(以下简称县区教练)按安顺市教练员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八)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训练学生选拨到市集训后参加省比赛获奖的,市、县区教练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市级训练 3个月内 3—6个月内 6—9个月内 9月—1年内
县区教练
获奖比例 80% 70% 60% 50%
市级教练
获奖比例 50% 60% 70% 80%
(九)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到市训练中心训练后参加省级比赛获奖的,其县区教练以该运动员输送到市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训练时间 1年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获奖比例 50% 40% 30% 20%
(十)奥运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以上标准计奖。非奥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以上标准的50%计奖。
第九条 对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
(一)凡签订项目目标责任合同的领队,按该项目教练员奖金的30%予以奖励。
(二)凡签订目标责任合同的科研、医务、教师等工作人员,按其保障服务的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奖。
(三)对市体育部门长期从事竞训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其人员数以教练人员人均奖金核定总额。
第十条 安顺市运动员参加本办法所述项目外的省级以上正式体育比赛,所获成绩比照相应级别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世界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奥运会 100000 50000 40000
残奥会
青奥会 50000 25000 20000
世锦赛
世界杯赛 20000 10000 6000
第十二条 洲际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亚洲运动会 20000 10000 8000
亚锦赛
亚洲杯赛 5000 3000 1000
亚洲青少年赛 1000 800 500
第十三条 国家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全国运动会 50000 25000 10000
全国少数民族
运动会 20000 10000 6000
全国残运会
全国农运会 10000 6000 4000
全国锦标赛
全国冠军赛
全国青运会 3000 2000 1000
全国青年赛 1500 1000 800
全国少年赛 1200 800 600
第十四条 省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全省运动会 1000 800 700
省少数民族运动会 800 600 500
省残疾人运动会
省农民运动会 700 500 400
省青少年运动会 600 400 300
省锦标赛 500 300 25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所列的体育比赛和国家、省体育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正式体育比赛,不含国内外邀请赛、互访赛、协作赛、分区赛。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体育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