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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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复函

1990年8月28日,最高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民报字(1990)第2号《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由于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粮店街储蓄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关于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致使刘玉兰的一万余元存款(包括利息)被冒领,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粮店街储蓄所对刘玉兰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玉兰对户口本、存单保管不善,丢失后,未及时发现、挂失,对造成存款损失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晋中地区中级法院(1988)法民裁初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晋中地区电业局和工商银行榆次市分行罚款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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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1995年5月20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
律师工作改革以来,我国的律师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律师队伍迅速壮大,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广大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广大律师通过自己辛勤的努力赢得了社会的认同和肯定,树立起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少数律师违反规定,私自收受当事人钱物;个别律师与经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不正常接触,徇私舞弊;一些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执业秩序;极个别律师甚至触犯刑律,走上犯罪道路,等等。
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针对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积极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狠抓律师队伍的思想教育,大力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少数违纪律师进行了惩戒和处理。但是,许多地方的律师惩戒工作存在着机构不健全,工作班子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律师惩戒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这种状况必将影响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的社会形象,影响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现就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和加强律师惩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律师惩戒工作是律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纪律师进行惩戒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必要的惩戒工作,不仅可以清除律师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严明律师纪律,同时也可以教育广大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做好律师惩戒工作对于我国律师工作改革与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律师惩戒委员会是律师惩戒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尚未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要抓紧设立,务必尽快开展工作;已经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充实力量,把惩戒工作认真开展起来。
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律师惩戒委员会应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吸收执业律师参加律师惩戒委员会。
三、完善律师惩戒工作制度。律师惩戒委员会在惩戒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时,必须严格执行《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律师惩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开展惩戒工作。
四、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律师的惩戒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只有在充分调查、弄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惩戒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因此,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有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对律师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执行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以及其他事宜。
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要及时将投诉或反映律师违纪的有关材料和线索,交负责调查和处理的部门认真查处。
六、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要在律师执业活动较多的部门和行业,聘请“社会监督员”,并要建立“社会监督员”例会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制度,加强与“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
七、建立律师惩戒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的通报制度。司法部律师惩戒委员会将根据情况,通报全国范围内的律师惩戒典型案例,以达到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的目的。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律师违纪情况和惩戒情况报司法部律师惩戒委员会。
八、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培训教育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是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准和遵守执业纪律自觉性的有效措施。从今年起,在律师资格考试中,将增加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内容。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在律师业务培训中,加入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的内容,并把这项培训作为律师年检注册的考核内容。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律师的政治思想工作。
以上通知应传达到全体律师,并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规划》)在我市顺利实施,全面完成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项目建设和粮食增产任务,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属《规划》建设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中央、市、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联合投资建设。根据各区市县在全省规划中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按照钱粮挂钩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建设任务和投资。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
  (二)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设施设备等;
  (三)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实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
   (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及配套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量大、建设期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和安全,大连市成立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大连市有关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审计局、监察局有关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区市县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在区市县领导小组领导和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的协调下开展工作,为当地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对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预验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各区市县粮食增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六条 市、区市县农业、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等部门在本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实施进度及效果等,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一)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总体规划布局、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等。
  (二)农业部门负责田间工程项目、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等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等。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和任务下达,项目可研、实施方案等的审批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等。
  (四)水利部门配合农业、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规划、设计的编制,负责对田间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水利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指标,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好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保证耕地占补平衡。
  (七)审计部门负责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审计。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据国家通知精神,依据《辽宁省新增4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实施规划(2009—2020年)》和上年度投资计划,由各区市县政府向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上报下年度本区市县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草案),同时抄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将区市县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草案)上报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国家、省相关部门。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根据国家、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各区市县修改完善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后,上报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同时抄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经审核后予以批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做到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设一片、见效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资金分散,不准将资金在各行业之间和各乡镇之间搞平均分配。必须和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符合相关规划。必须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建设地点要细化到乡镇、村,落实到地块,并与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国土部门确定的当年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建设。为保证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统一规范、具有时效性,各区市县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实施方案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主要建设工程进行单项设计,并编制施工图。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各项目县必须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开工报告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实行月报制,由各区市县编报、大连市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均由公开招标产生。所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必须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招标过程由该区市县项目领导小组指定当地有《招投标法》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进行监督。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农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国家抽验。县级初验后,由各区市县上报请验报告,申请市级复验。根据复验情况,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向市项目领导小组和辽宁省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市级复验后申请省级终验。竣工验收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要求上报省有关部门。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是否完备,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建成项目的管理。
  (一)档案管理。年度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各项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申报资料、审批资料、财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招投标资料、固定资产移交资料等要分门别类、规范整理,以备查验。
  (二)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交接和登记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田间工程尽可能移交至农民手中,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至相应的使用管理部门。基础设施项目要建立工程养护使用管理制度。每项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各区市县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各项工程的建后管理制度。对建成项目,要形成项目建设成果表,标注项目建设位置图。大连市和各区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建成项目数据库,对建成项目建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以区市县为单位,细化到乡镇,并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按程序报批后,向国家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占总投资的80%,中央补助投资为基本建设投资。为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我市的20%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市政府协调解决,超标准部分由项目区市县自行解决。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并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市、区市县两级项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本级农业、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十六条 各项田间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
  第十七条 建成稳定的良种供应及检测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项目区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商品化供种水平提高到85%以上。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完成《规划》确定的粮食增产任务。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商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项目区市县依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更加详细、符合当地实际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按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