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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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体育局关于《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路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民健身路径是指由国家、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及公园、学校、机关等场所建设配置、供全民健身活动使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四条全民健身路径建设配置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管理部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机关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拥有路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全民健身路径规划、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第六条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原则。

第七条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安装、维修、更新等费用主要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不足部分由使用管理单位筹集或吸引其他资金投入。投入比例原则上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70%、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15%、使用管理单位自筹15%。

第二章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全民健身路径场地选择和器材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全民健身路径主要配置在居民小区、农村乡镇、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健身人群相对集中且安全的场所。

第十条建设配置全民健身路径条件
(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社会辅导员和志愿者,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维护管理,为健身人群提供体育咨询和科学辅导;
(四)有配套资金,场地进行了必要的硬化(地面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5CM)、绿化、美化,健身活动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已安装的全民健身路径因位置不合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有路径器材质量问题的,由使用管理单位通知生产厂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更换价值相同的路径器材。

第十二条申请安装全民健身路径的单位应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报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全民健身路径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为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县投资建设配置的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签定使用协议书。

第十五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体育行政管理等部门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路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健身器材维护保养,按器材使用年限规定进行更新报废。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全民健身路径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路径设施登记造册、妥善维护,接受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全民健身路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需收费的应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按比例用于全民健身路径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健身路径管理制度或办法,建立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员队伍,确保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全民健身路径应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须知等告示牌,对可能因使用不当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健身者因使用健身路径造成伤害的,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的,由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属于使用管理单位管理不善(未设置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或未对已损坏器材采取相应措施等)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三)属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建设配置的健身路径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在全民健身路径投资、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下年度适当增加先进单位所在县(市、区)路径投资比例。

第二十四条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和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使用管理单位,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用于全民健身路径的体育彩票公益金投入,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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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医发[2000]424号

卫生部关于修订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确保供血浆者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我部对1994年颁布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中国输血协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印发

附件: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一、 科室设置
应设有血源管理、体格检查、检验、质量控制、单采血浆、消毒供应、冷藏运输等科
室。各单采血浆站可视具体情况设定,但必须保留相应功能。
二、 人员配备
(一)职工总数不少于15人。国家认定资格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者比例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30%。
(二)任职要求
1. 站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合格,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有一定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2. 质量控制和检验科负责人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合格,熟悉本职业务,能胜任本职工作。
3. 检验、质控、采浆、血源管理、消毒供应等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至少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上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4. 专职体检医师为经注册的是临床执业医师担任。
三、 房屋建筑
(一) 建筑设计、布局应满足业务工作任务和功能的要求,便于进行政常操作、清洁和日常卫生的维护。工作用房总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二) 站内环境整洁、露土地面须硬化;站外环境无严重污染源。
(三) 业务工作区与生活、行政、后勤区分开,业务用房面积与布局必须符合技术操作流程和GMP要求:业务工作内控制区与非控制区分开;人流、物流分开,流向合理,固定走向。
(四) 各业务科室有专用工作室。有供工作人员洗刷、消毒、更换工作服的隔离间。每台单采血浆机(今采血浆用床/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并有单独专用电源插座。
(五) 病毒检测实验室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同的病毒检测项目有不同的检测区域或专用检测工作台。
(六) 有供血浆者休息、体检、化验、洗手、候采区域。
(七) 工作用房内墙、地板、天花板表面须平整,便于清洁消毒;能防止动物及昆虫进入;照明、取暖、降温、通风良好。
(八)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库房设计。库房应有防火、防潮湿设施。物品分类存放,标示明显。
(九) 有供血浆者观察室。
四、 仪器设备及药品
仪器设备的配置必须满足业务工作老大哥,仪器设备适用范围和精密度符合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有相应的防震、防晒、防电子干扰、稳压、温度控制等设施。属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须有经法定计量部门的合格证明。
(一) 至少配备以下仪器设备
体重磅称、血压计、听诊器、体检床、体温计、酶标读数仪、洗板机、打印机、显微镜、微型旋转机、水浴箱、微量振荡器、分光光度计、PH测定计、培养箱、天平、高频热合机、蛋白折射仪、电子称、烤箱、微量加样器、单采血浆机(设置不少于12台)、采血浆床(椅)、输液架、计算机、此外线灯(或其他消毒设施)、洁净工作台、稳压器、药品柜、低温冰柜(-20℃)、普通冰箱(2-8℃)、资料柜、高压灭菌设备。
(二) 急救药物和基本抢救设施
1、 针剂
肾上腺素 654-2(盐酸山莨碱) 阿拉明(重酒石酸间羟胺)
氯茶碱 西地兰(毛花苷丙) 地塞米松(氟美松磷酸纳)
20%甘露醇 速尿(呋喃苯胺酸) 可拉明(给尼可杀米)
50%碳酸氢纳 低分子右旋糖酐 5%葡萄糖盐水
50葡萄糖溶液 10%葡萄糖酸钙
2、 片剂
阿司匹林 非那根
3、 其他
氧气袋(或高压氧气瓶装置)
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材
(三) 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有畅通的通讯设施。
(四) 有消防系统和紧急疏散通道与标志。
五、 规章制度
(一) 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 各项技术操作细则(SOP)
(三) 供血浆者的管理制度
(四) 供血浆者须知及健康教育宣传制度
(五) 单采血浆质量管理制度
(六) 供血浆者异常反处理及报告制度
(七) 不合格血浆(或血标本)报废处理制度
(八)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九) 差错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十) 设备保养、维修、保管及档案制度
(十一)衡器、量器管理制度
(十二)工艺卫生、环境卫生、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制度
(十三)物资购买、收验、出入库管理制度
(十四)职工培训和技术考核制度
(十五)原料血浆采集情况月报制度
(十六)质量控制制度
(十七)安全管理制度
六、 单采原料血浆质量
(一) 标签外观
1、 标签内容完整(应包括供血浆者编号、供血浆者姓名、性别,血浆质量、采血浆日期、ABO血型、单采血浆站名称等)、书写工整、格式规范、完好无损。
2、 外观为稻黄色澄清液体、无乳糜、无纤维蛋白析出、无溶血、无异物。
3、 包装血浆袋完好无破损、血浆标本管与血袋相通、远端热合,血浆标本管长度大于20cm。
(二) 血浆量不超过580ml(含抗凝剂溶液,以体积容积比换算质量不超过600克)。
(三) 蛋白含量:血红蛋白含量≤60ml/L;总蛋白含量>55g/L
(四) 病毒、细菌检测
1、 HBsAg阴性(酶标法)
2、 抗-HCV阴性(酶标法)
3、 抗-HIV阴性(酶标法)
4、 ALT正常(赖氏法≤25单位)
5、 梅毒阴性(RPR法或TRUST法)
6、 无菌试验无细菌生长
(五)血浆储存、运输
1、 储存血浆采集后1小时内储存于-25℃的冰柜内,6小时内冻存成型
2、 运输血浆应使用-15℃的具备制冷条件的冷藏车进行运输,液体血浆运输温度应低于10℃,运输时间应不超过3小 时。
七、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1994年发布实施的原《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佳中省直行政执法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佳木斯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

  为促进各行政执法部门文明、规范、公正执法,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特制定此禁令。
  一、严禁无证上岗执法,不准组织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二、严禁着执法服装或驾驶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消费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禁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
  四、严禁以权谋私,找行政相对人报销任何费用。
  五、严禁违反程序和承诺时限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六、严禁巧立名目对明令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继续或变相收取。
  七、严禁对企业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乱评比。
  八、严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以罚代管、以罚代处或只收费不服务。
  九、严禁在各类道路上乱设卡、乱检查、乱扣证、乱扣车、乱罚款。
  十、严禁随意拘传行政相对人及限制其人身自由,擅自对企业实施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凡违反以上禁令的部门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