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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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等


印发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
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建委)、人行分行、质监局、环保局:

当前我国平板玻璃工业发展总体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产能潜在过剩、结构不合理等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牵涉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本部门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配合,扎实工作,抓出成效。




附件: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建 设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平板玻璃属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交通运输、装饰装修、电子信息及其它新兴工业。为促进我国平板玻璃工业在“十一五”期间加快结构调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玻璃工业加快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十五”期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房地产、汽车等相关行业快速发展,极大地拉动了平板玻璃的需求,促进了玻璃工业的发展。2005年平板玻璃产量达到3.87亿重量箱,已连续17年居世界第一。其中浮法玻璃占平板玻璃比例85%,平均单线规模由2001年日熔化量390吨提高到目前460吨,品种从普通厚度扩展到超薄、超厚以及在线镀膜、自洁、超白等新品种。平板玻璃结构逐步优化,地区布局更趋合理,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随着一系列建筑安全玻璃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标准的出台和严格执行,安全玻璃和中空玻璃等深加工玻璃快速发展,中空玻璃增长了7倍,Low-E玻璃增长了近4倍,加工玻璃率从2001年的15%提高到2005年的25%。
当前平板玻璃工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产能增长不平衡,近期增长过快,周期性波动大。2004-2005年新建成投产浮法生产线共47条,新增能力1.4亿重量箱。2006年新建成投产和在建生产线仍有20余条,能力近7000万重量箱,为近期市场带来新的压力。随着新增产能的释放和竞争的加剧,以及重油、纯碱、电力、运输等价格居高不下等因素的增强,企业盈利空间受到挤压,平板玻璃行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进入新一周期的下降期,今年前9个月全行业一直处于净亏损状态。二是整体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浮法玻璃单线平均规模比国外低200吨,能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32%,落后生产工艺产能仍有5000余万重量箱。三是产品结构不合理,深加工率低。目前,普通浮法玻璃供大于求,但一些高档用途和特殊品种的玻璃还需进口。玻璃深加工率仅为25%,低于世界平均55%、发达国家65~85%的水平;玻璃加工增值率仅为2.5倍,发达国家为5倍。四是企业数量多,产业集中度低。我国玻璃企业相当分散,浮法玻璃企业就有52家,平均规模只有683万重量箱。而国外前四位大的玻璃跨国公司就集中了世界41%的平板玻璃和超过50%的深加工玻璃产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玻璃企业在规模和综合竞争力上存在较大差距。五是节能玻璃的使用率过低。中空玻璃、Low-E(低辐射)中空玻璃等节能玻璃在建筑中的使用率不足10%,远远低于欧洲、美国超过50%的使用率。六是平板玻璃质量标准执法不严,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少数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偷工减料,生产“非标产品”替代标准产品,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加上“小玻璃”和“低档浮法”的价格冲击,一些玻璃生产企业人为地压低产品价格,以致低于“行业平均成本”销售,导致玻璃市场价格混乱,竞争无序。
要解决当前玻璃行业存在的问题,必须因势利导,加快推进玻璃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玻璃行业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十一五”期间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开发新品种,大力发展节能型功能型玻璃产品,全面提升玻璃工业技术与装备水平。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力争实现“十一五”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目标:平板玻璃总产能控制在5.5亿重量箱,其中浮法玻璃比重达到90%以上;优质浮法与特殊品种比例达到40%;玻璃深加工率达40%以上;品种质量基本满足高档建筑和交通运输业及信息产业的需求;综合能耗下降20%;玻璃熔窑排放的烟气达到国家《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的要求,待《平板玻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做到平板玻璃工业各项污染物按新标准达标排放;前10位玻璃企业集中度提高到70%(单个企业规模达3000万重量箱/年以上);自主创新能力与研发能力有较大提高;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三、认真落实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
(一)实行分类指导,严格新上项目。
国家对玻璃工业发展坚持总量控制、制定和发布《平板玻璃工业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有效益、对产业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大型企业通过技改项目、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控制,新上浮法线项目要经省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等有关方面认定为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之后才能实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建工艺生产线,各地方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予以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建成投产的项目,要勒令停产或依法拆除。
充分利用和消化一些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合理布局和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对产能集中的东部沿海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不建新线,重点在质量、品种、技术开发、企业重组等方面要有所突破;中西部地区充分利用资源和劳动力的优势合理发展,形成各具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的产业格局。
当前,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须对2006年新开工建设和拟建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按项目分别将有关资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技术法规和标准,加大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
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使加工玻璃系列化、标准化,并纳入建筑标准体系和技术标准之中。进一步完善有关平板玻璃质量、安全、环保、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并严格实施,以浮法技术为基础编制统一的《平板玻璃标准》,废止《浮法玻璃》标准和《普通平板玻璃》标准,提高玻璃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水平。严格执行平板玻璃工厂的工程建设标准,尽快制定实施《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以及节能设计、环保设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从根本上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快完善平板玻璃应用技术标准,满足建筑节能要求,促进中空玻璃(包括Low-E玻璃)的广泛应用。提高玻璃门窗能效指标;建立“中空玻璃、Low-E玻璃”等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完善市场准入的技术、质量、环保、安全、能耗等标准;制订《平板玻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已出台《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建筑节能等相关技术政策法规和标准要加大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提高“洛阳浮法技术”。
“洛阳浮法技术”是我国自行研制开发,并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三大浮法技术之一。在“十一五”期间围绕提高浮法玻璃质量、节能、环保、增加新品种等开展工艺技术与成套设备研究开发,不断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能型、功能型新产品。力争在“浮法玻璃在线表面改性”、“富氧燃烧技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等方面取得成效,浮法生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四)转变增长方式,发展深加工,服务“节能建筑”。
企业发展的重点应放在品种和质量上,改变片面追求规模、数量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以质量效益增长带动行业发展。重点发展优质浮法和特殊品种,多生产个性化、难度大、附加值高的品种。根据国际成功经验,我国浮法玻璃企业发展应从单一浮法的“专业化”战略,转向“价值链向下游延伸的纵向一体化战略”,不断提高自用深加工玻璃的比例,促进节能型玻璃产品——中空玻璃、Low-E玻璃,太阳能产业用玻璃等的推广应用,满足“节能建筑”的要求。按照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及四大直辖市,应实现节能65%的要求。为此,这些地区应努力推广使用节能效果好的Low-E中空玻璃。
(五)促进大集团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优势企业应抓住当前国内平板玻璃产能过剩压力增大、市场竞争加剧的机遇,通过并购重组加速低成本扩张,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政策,促进大集团形成和发展,不断提高行业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行业形成10余家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
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资源,采取市场多元化和以质取胜的策略“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鼓励出口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产品,支持到国外开展工程总承包和直接投资办厂,由产品输出向资本、装备、技术、管理、服务等配套输出的国际化经营方向发展。
(六)严格质量和环保执法,加大淘汰落后工作力度。
加强质量、环保执法监管,对质量及环保要加强抽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目前,全国少数地区仍然存在规模小、能耗高、质量差、对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的“平拉工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坚决予以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好关闭企业的遗留问题。
(七)发挥协会组织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要主动做好行业自律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杜绝、抵制、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低价倾销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要加强玻璃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投资决策。当好政府参谋助手,协助政府作好行业规划、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及跟踪,以及政策法规的监督实施等项工作,促进玻璃工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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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推进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实现建设文化旅游强市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4个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种类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类。

三、考核等级

综合考核成绩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综合考核内容(100分)

1.年度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完成情况(60分)

全面完成当年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计6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计分;超任务不加分。

2.每年度旅游综合收入指标(10分)

完成每年度旅游综合收入指标计10分。未完成指标按实际完成数计分;超指标不加分。

3.建立旅游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及运行效果(5分)

(1)建立县一级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构,并设有从事旅游工作的专门部门;

(2)全年召开研究旅游业发展工作会议不少于四次,并有具体措施。

4.旅游专项经费安排及使用(5分)

(1)一类旅游发展县、区(市)有财政细化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2)二类旅游发展县、区(市)有财政细化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旅游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旅游规划、市场开拓、教育培训、旅游项目编报等。

5.旅游统计、信息及资料上报工作(5分)

(1)按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提供统计资料;

(2)全年报送本地旅游工作信息不少于30条;

(3)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6.旅游教育培训(5分)

(1)参加国家、省、市旅游局组织的教育培训;

(2)举办本地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7.旅游安全和旅游市场秩序管理(10分)

(1)全年组织召开旅游安全和旅游市场管理专门会议不少于五次;

(2)组织旅游安全检查及旅游市场整治不少于五次;

(3)全年不发生旅游重大安全事故;

(4)旅游投诉全年不超过三次。

(二)单项考核内容

1.评定星级宾馆、酒店

(1)每评定1家一星级宾馆酒店(5分);

(2)每评定1家二星宾馆酒店(10分);

(3)每评定1家三星级宾馆酒店(15分);

(4)每评定1家四星级宾馆酒店(30分);

(5)每评定1家五星级宾馆酒店(40分)。

2.评定A级旅游景区

(1)每评定1个A级旅游景区(5分);

(2)每评定1个AA级旅游景区(10分);

(3)每评定1个AAA级旅游景区(15分);

(4)每评定1个AAAA级旅游景区(30分);

(5)每评定1个AAAAA级旅游景区(35分)。

3.评定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每评定一个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20分);

(2)每评定一个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20分)。

4.评定乡村旅馆

(1)每评定一家一朵花乡村旅馆(5分);

(2)每评定一家二朵花乡村旅馆(10分);

(3)每评定一家三朵花乡村旅馆(15分);

(4)每评定一家四朵花乡村旅馆(20分)。

5.建立游客服务中心

(1)在中心城区每建立一个游客服务中心(20分);

(2)在景区每建立一个游客服务中心(10分)。

五、评分办法

综合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单项考核评分采取累进制。

六、考核方式

(一)综合考核

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不平衡状况,将14个县、区(市)分为一、二类进行综合考核。一类: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习水县、仁怀市、绥阳县、遵义县;二类:桐梓县、湄潭县、余庆县、凤冈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

(二)单项考核

单项考核14个县、区(市)不分类别,统一考评。

七、考核时间

每年12月至次年元月为考核时间,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分赴各县、区(市)进行考核。

八、考核结果利用及奖励

(一)综合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除分值纳入对各县、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外,还将对一、二类县、区(市)的前三名给予奖励。

(二)单项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对每个单项的第一名进行奖励。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5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泰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泰发[2004]14号)文件精神,加大帮扶再就业援助对象的力度,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灵活就业,特制定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和条件

凡2005年底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街道、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推荐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的。

具体补贴岗位为:街道便民服务员、家政服务员、车辆管理员、物业管理员、送奶送水工、电器维修工、缝补服务工、书报摊点零售员、治安巡防员、门卫保安员、病人看护服务员、托老托幼服务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保洁保绿员等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1、补贴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2、补贴标准: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标准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3、补贴时间: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4、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年补贴的办法,每年审核一次。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在每年第四季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初审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在本社区公示一周。

2、经公示确定的,由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发。

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报告;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管理或公益性服务岗位确认表;

4、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收据)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