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发布《中国机读目录格式》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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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中国机读目录格式》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①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中国机读目录格式》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①
1996年2月6日,文化部

注①:《中国机读目录格式》略。

由北京图书馆负责起草的《中国机读目录格式》文化行业标准,已在1995年4月4日至5日由我部科技司主持召开的审定会议上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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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20号






关于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发展,共青团中央决定制定《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

   一、 制定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的意义

   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团十四届二中全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制定了《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提出了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工作思路和工作布局,并对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和实施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是更好地落实《纲要》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团研究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对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发展特点与规律的探索,提高团的思想理论、新闻出版和教学科研水平,推出更多精品力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制定、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服务,为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二、成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共青团中央决定成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一个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制定年度的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计划,审批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助课题,检查重要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承担研究计划方案的制定、课题申报评审的组织、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及重大科研项目的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宣传部。成立由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有关部委及教学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的“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研究规划建议、申报课题评审和提出立项课题建议等工作。各省级团委、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逐步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

   三、 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课题的制定与立项

   课题的制定、立项与管理是做好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设立重点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地区扶持项目、自选课题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健全项目的申报、评审、资助、督查及奖励、宣传制度。

   共青团中央每年制定《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年度研究计划》,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使课题成果达到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同级课题水平。各省级团委、共青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根据研究计划推荐课题,报全团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由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年度课题需在一年内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的课题,没有确当理由的,中止后续经费支持。要注重发挥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作用,提高项目完成率。实行项目质量跟踪管理,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提高成果质量,多出精品。要注重项目成果的出版和应用。以多种方式帮助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发表,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优秀成果优先参加全团“五个一工程”评选。提倡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资助本部门和本单位全团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和发表。

   四、设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基金

   要不断加大对制定和实施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的有效投入,通过设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基金”,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经费支持,保障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的落实与成效。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基金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重点课题项目重点投入、一般课题项目一般投入,前期投入、中期投入和后期投入(优秀成果评选奖励等)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水平。有条件的省级团委也要立足实际,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课题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

   实施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是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与全团“五个一工程”评选活动相结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筹划,精心部署安排,务求取得实效。各省级团委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及时做出部署。

   附件:

   1.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

   2.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名单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
  

   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新的历史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研究,更好地落实《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实现长远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团的十四大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发展的规律,推动团的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不断繁荣和活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制定、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实现更大发展服务,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服务。

   二、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宣传。深入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深入学习和宣传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入学习和研究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全团不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高潮。要研究进一步加强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青年的工作,使这一理论真正在青年中入脑、入心、扎根,构筑起青年一代的强大精神支柱。

   (二)加强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发展趋势和规律的研究。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认真研究和分析当代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特点与规律,努力探索使青少年工作更加贴近时代、贴近青少年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中青少年群体以及青少年工作发展机制的研究。加强共青团重点工作项目的研究,探索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规律,推动共青团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重视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领域的研究。改革是一场前无古人的事业,在我国改革和现代化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也在不断发展。要重视这一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领域的研究,以面向未来的态度吸收运用新的知识,结合青年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经验,及时进行探索和总结,使理论研究紧跟时代前进步伐,更好地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发展服务。

   三、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只有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 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倡导的优良学风。广大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者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广泛开展有实践意义、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的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课题研究。经常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青少年,探索新实践、总结新经验,作出理论概括,指导实践,并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发展。

   (三)持为青少年成长服务、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服务。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是共青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把为青少年成长服务、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到研究工作中,从而更好地落实党对青少年和共青团组织的要求。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的成长和共青团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理论的指导,也为理论研究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围绕青少年成长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研究,使理论研究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 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支持和鼓励在科学研究中的大胆探索,促进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繁荣和活跃。 (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努力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面对并直接影响青少年,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努力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必须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高扬时代主旋律,研究工作要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有利于推进青少年和共青团事业,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研究的重点课题方向

   (一)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研究。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发展、历史地位、指导意义、精髓、科学体系及对青少年工作的指导作用研究;党的十五大精神研究;在青年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新高潮,用邓小平理论构筑青年一代精神支柱研究;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研究;党的三代中央领导核心关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思想研究;共青团理论学习机制建设研究;加强各种青年学理论组织的指导研究等。

   (二) 纪之交的时代背景及青少年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国际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特点及发展趋势;青少年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特点;当代青年的作用及历史使命;共青团工作的职能;青少年与共青团工作发展格局的探索等。

   (三)团的重点工作项目研究。继续深化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服务万村行动问题;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研究;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研究;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研究;以保护母亲河行动为主体活动的中国青年绿色行动研究等。

   (四)构建青少年工作体系的研究。青少年工作体系的意义和构架探索;青少年组织体系的构建问题;青少年服务体系的构建问题;青少年参与体系的构建问题;青少年信息网络体系的构建问题等。

   (五)团的建设研究。团的建设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团建经验的研究;新时期团建思路、活动方式、运行机制的探索;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加强与调整问题;包括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内的团干部队伍建设问题等。

   (六) 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研究。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方法研究;青少年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式与途径研究;深化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研究;弘扬五四精神研究;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研究;青少年教育基地建设研究等。

   (七) 少年发展与社会问题研究。青少年素质状况及相关对策的跟踪调查研究;青少年培养目标和手段的研究;青少年创新素质和能力的研究;以青少年立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为重点的青少年政策法规研究;发挥青少年文化阵地作用研究;青少年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研究;青少年社会问题及对策的研究;下岗青工、外企青工、外来务工青年、特困生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研究等。

   (八)青运史、团史研究。青年运动历史经验的深入研究;青年运动断代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青年运动历史的深入研究;青年运动发展规律及趋势的研究;团史的深入研究;青年学等学科的建设等。

   (九) 年统战工作研究。民族地区青年和信教青年研究;地与港澳台交流、推进“一国两制”构想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中青年的作用研究;青联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研究等。

   (十) 年外事工作研究。中外青少年特点比较研究;中外青少年工作比较研究;新时期青年外事工作特点与规律的研究;与时代主题要求相适应的中外青少年交流框架构建研究;国外青少年政策法规研究等。

  
附件2:

  
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

   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巴音朝鲁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副组长 胡春华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成员 戴克维 (团中央办公厅主任)

   乔保平 (团中央组织部部长)

   孙寿山 (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王体先 (团中央青工部部长)

   王晓东 (团中央青农部部长)

   邓 勇 (团中央学校部部长)

   胡 伟 (团中央统战部部长)

   曹卫洲 (团中央国际联络部部长)

   刘可为 (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林 洁 (团中央少年部副部长)

   刘晓平 (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

   褚 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书记)

   郗杰英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 孙寿山 (兼)

   副主任 刘可为 (兼)

  

 

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7月1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国家法制,及时严肃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生产安全,以利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和生产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教育全体职工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决不允许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特别是领导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和有关法规。违者,不论造成大小事故,都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按规定配备专业干部,由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和县(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单位领导人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和检察院。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上述部门要迅速分别逐级转报到省有关部门。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省劳动部门要上报国务院劳动人事部。
第六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单位,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或详细记录。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和检察院同意。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要由主要领导人负责(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立即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部门和工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要派员调查或
参加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省主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要派员调查或参加调查组。
第八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进、发明创造、科学试验和其他活动中,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九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要认真吸取教训,制订改进措施,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第十一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限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一个月。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均须在事故报告上签字。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本条例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已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要撤销职务,另行分配工作,降低工资级别。被判处徒刑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并要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
第十八条 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不满半年;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不满一年;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前,不得评奖、提职、晋级。
第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部门自收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二个月。逾期不结案的,要追究审批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县(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征得县(区)劳动部门和工会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结案。
市、地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由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同意后批准结案。
结案报告,一律要报市、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重大事故,县(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结案。
市、地属企业、事业单位,由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劳动部门和工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结案。
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由事故单位征求其主管部门、市、地劳动部门和工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结案。
结案报告,一律要报省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一次死亡六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结案。
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结案报告,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涉及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时,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按各自审批程序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向全体职工宣布,并装入本人档案。对有意拖延或拒绝执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防止事故或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有权对贯彻执行本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社队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