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35:18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泉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善中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适用的泉州中心市区区域范围
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本《规定》所适用的中心市区范围是指:市区坪山路以西、东湖街、少林路、城北路以南、城西路以东,江滨北路临漳门至刺桐大桥下、宝洲街刺桐大桥北端至坪山路路段以北区域内的道路(含以上路段)。
二、泉州中心市区主、次干道
(一)坪山路
(二)东湖街、少林路
(三)江滨北路
(四)宝洲街
(五)刺桐东路、刺桐西路
(六)田安路
(七)温陵路
(八)中山路、北门街
(九)新华路
(十)城西路、城北路
(十一)东街、西街
(十二)湖心街
(十三)丰泽街、九一街、打锡街、庄府巷
(十四)津淮街、涂门街、新门街
(十五)泉秀街、义全街
(十六)土地后路、南俊巷、百源路、崇福路、学府路。
三、道路交通管理
(一)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在泉州中心市区区域范围内,禁止以下车辆在区域道路上通行:
1.12座(不含12座)以上营运客车(不含城市公交车和旅游团队车辆等)
2.核定载质量0.5吨(不含0.5吨)以上货车(每日0∶00-7∶00除外);
3.农用车、拖拉机、非中心市区牌照摩托车(含洛江专用号段);
4.教练车(每日19∶00-次日7∶00除外);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6.无牌无证三轮车、郊营人力三轮车;
7.未悬挂和持有有效牌证的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二、三轮车;
8.机动后三轮车、燃油助动车;
在泉州中心市区区域范围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二轮摩托车不得安装和使用高分贝的喇叭和音响设备。
(二)实行临时通行证管理
对因特殊情况(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重大活动等)确需进入中心市区禁行区域或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在规定的路线、时段内通行。
(三)规范停车管理
政府鼓励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和内部停车场对外营业,并实施停车收费制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收费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车辆应当在规定允许停车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上临时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停放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库)或统一施划的道路专用停车泊位依次停放。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盲道和市政检查井等市政设施,特殊需要占用市政设施施划停车泊位的,应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施划停车泊位、未设置停车标志的地点,不准停放(执行紧急公务、举行大型活动、会议需要临时停车的除外)。
2.在道路专用停车泊位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应按顺行方向或交通标识指示的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借道进出停车场所的,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
3.核定载质量5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以上(不含)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专用停车泊位内停放。
4.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整齐停放于专用停车泊位内,按统一朝向整齐停放:临近车行道的,车头统一朝向路心;临近沿街店铺的,车头统一朝向店铺。
5.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车。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需要,市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撤销停车泊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销。
6.客运汽车应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道路停车、上下乘客。
7.城市公交车应当紧靠公交站点停车,依次等候上下客,不得在公交站点以外的道路或骑、轧车行道分界线停车;其它车辆不得占用公交站点停车或者影响公交车停靠。
8.出租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应当在设有出租车即停即走提示牌、划有临时停车标线的停靠点停车,不得在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以外的路段停车。
(四)规范交通影响管理
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前,工程建设是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应当事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必要时研究制定相应的疏导方案。
2.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按规范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严格遵守规定的施工工期,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施工道路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3.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五)规范几种重点车型道路交通管理
1.摩托车
在标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二、三轮摩托车应严格按照指定的道路行驶;在划有快、慢车道的路段行驶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快、慢车道的路段,应当靠右边行驶。严禁摩托车曲线竞驶、飙车追逐。
严禁利用二、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营利活动。非法从事二、三轮摩托车客运营利活动的,由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禁止非中心市区牌照摩托车进入中心市区行使,违者按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有关规定给予200元罚款、记2分处罚后放行。
2.人力三轮车
客、货运人力三轮车应悬挂号牌,随身携带证卡,方可上道路行驶;在高峰期(7:30-8:30;11:00-12:30;14:00-15:00;17:00-20:00),禁止进入中心市区区域道路主、次干道行驶。货运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
郊营人力三轮车禁止进入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
严禁私自拼装人力三轮车,严禁套牌、假牌;严禁买卖、租赁、转让、出租客运、货运人力三轮车牌证。一经发现,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市区田安路、温陵路、南俊路、东街、百源路、濠沟墘、中山路(钟楼以南,涂门街以北)、涂门街、新门街(濠沟墘以东)、九一街、打锡街、庄府巷、东湖街(田安路以西)、湖心街(田安路以西)、丰泽街(田安路以西)、津淮街(田安路以西)、泉秀街(田安路以西),禁止一切人力三轮车通行。
人力三轮车应当停放在人行道停车标线范围内,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停车标线范围外的地点停放。
人力三轮车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人力三轮车在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
3.电动车
已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内上路行驶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随身携带证件,按照非机动车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标准,严禁载人。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严禁未取得牌证的电动车在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无牌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对于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按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于2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天以下拘留。
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车在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
4.机动轮椅车
机动轮椅车是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乘用的代步工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符合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的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
驾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严禁任何人驾驶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车辆的管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的和残疾人未经批准从事运营的,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部门应予坚决取缔,并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非法所得。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12年3月14日。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泉州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告》等不再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律的手该伸多远——由眺望权保护争议想到的

刘真


《律师世界》2001年第五期中刊登了这样一篇文章:《住宅眺望权,能得到法律保护吗?》其思考由1998年在重庆发生的一桩案子引起,一群愤怒的业主状告“怡景大厦”商品房的开放商,原本视野开阔的怡景大厦周围,在业主们购买完成后,又拔地而起几幢高楼,业主们由此认为自己的“住宅眺望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面对这样一个名为眺望权的新概念,文章作者作了细致的法理分析。他们认为:1、住宅眺望权的主体是住宅产权人。2、住宅眺望权的客体是权利人基于一定景观的眺望所得到的利益。3、住宅眺望权的内容是权利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对一定景观的眺望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等等。
在法律界开始讨论所谓住宅眺望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前,我们不妨来对法律是否需要保护这样的权益小作思考。

眺望权这一概念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于日常生活的要求已基本脱离“求温饱”,既而追求所谓生活质量即物质享受了。在我国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这一特征表现得尤为明显:市民普遍的购房观念已从几年前的“求大”转变为“求品质”,其品质就包括住房环境、小区服务等诸多因素。以杭州为例,能望到西湖的高层建筑始终处于热销状态,房产开发商得以以此为广告诱饵,理所当然地抬高房价。可见所谓“眺望权”的内容,即对一定景观的眺望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正是目前购房者购房时普遍考虑的重要因素。在重庆市发生的案件中,业主们只不过将此种需求的维护诉诸了法律。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似乎鼓励了普法工作再接再厉,显示了中国成功加入世贸的今天,公民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而与国际形式相适应。然而,法律真的需要充分反映需求,将住宅眺望权特别考虑入立法中么?笔者认为,回答不是肯定的。

我们知道,眺望权一词最早出现于罗马时期,是为“城市地役权”的一种,与我们今天探讨的眺望权显然大相径庭。正如笔者在前文提到的,如今的眺望权是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物质和精神领域双重满足倍受重视的产物,是一种实际意义上的“享受权”,而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立法的初衷莫过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即我们所说的维护“公序良俗”。从这个角度说,如眺望权这样的享受权已明显逾越了法律“应该而必然”保护的基本权利范围。在时代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法律的完善和更新是必要的,然而如果要求法律对任何一个新兴的需求都加以权责规定,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几年前,一些国家将“日照权”列入了立法,在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和《民法》中,对维护建筑物享受日照的利益也都有规定,从阳光对人类身体的重要性来看,这尚且可以理解;如今,又有人提出了“眺望权”的保护;可以想见,数年之后,我们是不是会看到公民申请“新衣展览权”的保护,即当他(她)穿上了新买的衣服走在大街上时,任何人都有义务为其腾出相当空间以不阻挡其他路人打量这件新衣的视线呢?听来颇为可笑,然而从我们的公民现在如此懂得举起法律武器的趋势来看,这类权利名称的出现不是没有可能;况且,一旦住宅眺望权被列入立法内容,“新衣展览权”能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不算顺理成章。长此以往,普通公民每行一步路,每说一句话,都要查看一遍〈民法通则〉以防不慎触犯了对某项新兴私权的保护了。
这与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无讼”思想形成了鲜明对比。先秦诸子的学说大多提倡“无讼”,即,使诉讼根本不发生;出于息讼的目的,中国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也是调节。或许正因为长久以来中国法律职业的非专业化,司法程序的非科学性和公民法制观念的淡薄,使得在这样一个以法律为行为准绳的全球大环境下,中国公民迫不及待地进行一次“质的飞跃”。由于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不平衡影响,各地区、各阶层人民在法律意识水平上显得参差不齐;广告、电影等媒介的侧面作用下,公民脑中逐渐形成的法律观念与真正的法制意识也相去甚远:一方面,我们看到偏远山区的普法工作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倍受台词“讨个说法”观念影响的公民们又视法律为万能药,过于频繁地求助于法律。近年来,像妓女状告嫖客拒不付费的怪事层出不穷。这种不正常发展是法律体制处在转型时期的我国必须面对的,如何正确处理法律的职权范围也就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们必须清楚意识到,法律规范和保护了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当法律的手太多地触及了少数人享受性的私权时,它将很难保证剩下的大部分人能受到平等公正的待遇;即使有一天,我国国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远超过了小康程度,立法内容的过于奢侈化也很难叫人不为其前景担忧。

回到住宅眺望权问题,当人们越来越趋向于将住房的眺望性纳入日常生活的考虑内容时,对此权利设置法律保护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此保护行为可以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出,就开发商是否违背其保证房屋有持久眺望功能的承诺来对此权利进行间接保护。至于是否有必要将住宅眺望权单独立法,尚值得斟酌。以前文提到过的“日照权”为例,日本《朝日新闻》2001/5/11 就有新闻这样评述:“在日本,消费者也曾经经历过对自己的权益的认识从高到低变化的一个过程。其中作为消费者意识发生变化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当年的“日照权”诉讼案。”这就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实例。

今天有了住宅眺望权,明天将出现更多等待保护的新权利,我国尚不完善的法律体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什么时候出手,如何出手,将是我们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必须审慎的。主张法治并不等于滥用权利——这一观点必将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渐为人民所理解和接受。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局党组已对全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做了统一部署,为维护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防控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全国部分省市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防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5〕3号)精神,要立足于应对人员感染禽流感的发生,立足于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维护药品、医疗器械正常的流通秩序。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用机制和制度抓防控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工作组,具体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设立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内外联络工作。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沟通信息,分析形势,采取措施,指导、督促基层加强对相关商品的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并及时向国家局报告。市场出现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或有倾向性问题要果断处置,做到情况报告不过夜,特别严重问题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加大监管力度,要确保执法工作到位
  一是要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适时组织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是加大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护口罩、一次性防护服、注射器等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借预防“禽流感”之名,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伪劣产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销售假劣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严惩制假制劣企业。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强化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管。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中药饮片的监督抽验工作,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药监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坚持每日市场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三定”责任制。12月上中旬,各地要对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是组织开展对疫苗品种的专项检查工作。对部分计划免疫疫苗品种的生产、销售、储运、使用等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性疫苗的用药安全。
  五是做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在审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时,对经批准的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产品适用范围中含有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内容的要严格把关,不能出现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内容;在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增强免疫功能的,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不得擅自增加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的内容。严厉打击发布非法和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发动各广告审查监督部门以及相关监督检测机构,对各种媒体进行重点监测检查,对发现的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