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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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10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将其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按国家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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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和窗口单位优秀个人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和窗口单位优秀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
精神,我部党组于1998年9月发出《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三优”文明窗口创
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1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涌现出了一批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推动了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为完成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经各地劳动保障部
门推荐,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评审,部党组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信访处等44个单位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称号,授予王晓
光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保障信访接待员、刘文定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监察
员、卫保玲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职业指导员、王维荣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仲裁
员、李永亮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者称号。

希望上述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在深入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希望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
口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向先进典型学习,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努
力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争创“三优”文明窗口,争当优秀工作
者。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动“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
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不断深入,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名单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优秀个人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社会事务管理处)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局信访办公室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局信访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大队)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局监察科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监察大队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石家庄市省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戚秀玉职业介绍所”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委会办公室
吉林省长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上海市黄埔区职业介绍所
江苏省常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福建省劳动厅职业介绍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再就业服务中心
山东省烟台市职业介绍中心
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
重庆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人劳局再就业服务中心
甘肃省武威地区劳务工作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
黑龙江省劳动厅劳动争议处理处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
河南省劳动厅仲裁处
山西省晋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保险公司
上海市南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社会劳动保险处
浙江省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
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肇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所
海南省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贵州省遵义县社会保险局

附件2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优秀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全国优秀信访接待员

王晓光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局
孔祥升 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局
朱 蕊(女)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李 智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
沙忠飞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
果春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宗文成 河南省新乡市劳动局仲裁信访科
姚振义   山西省劳动厅信访仲裁处
蒋继华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楼群伟(女)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

   全国优秀劳动监察员

 刘定文    江西省赣州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李保源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张国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大队
  荀明星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劳动监察科
  林风梅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
  林尤富   海南省琼山市劳动局
  咸 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
荆建军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劳动监察大队
  曹水源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
  鄢楚怀    湖北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处


 全国优秀职业指导员

  卫保玲(女) 北京市西城区职介中心职业指导部
  王少伟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科
王天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地区劳务人才市场
  李翔坤(女) 广东省深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
汪美萍(女)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戚秀玉(女)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力市场
程黎莲(女) 上海市黄埔区职业介绍所
曾敬文   贵州省罗甸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董大英(女) 湖北省宜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董 鑫(女)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合美职业介绍所


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

  王维荣(女)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局仲裁科
甘大发 重庆市劳动局仲裁处
朱益虎 江苏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孙桂杉 吉林省白城市劳动局仲裁办公室
张宪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
张治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劳动争议处理处
李守中 河南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罗少伟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科
庞铁民 河北省沧州市劳动保障局仲裁科
董耀荣 甘肃省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处


全国优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者

李永亮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
次仁德吉(女)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
李秀云(女) 北京市西城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何铁辉    浙江省诸暨市社会劳动保险处
许慕北    湖南省郴州市劳动社会保险处
钱 红(女) 江苏省常熟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郭 持    陕西省宝鸡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崔利军(女) 河南省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曾代玉    四川省犍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董建军    山东省潍坊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关于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关于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9日,交通部、财政部

部属施工企业:
现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交通部(91)交财字922号文发布的《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加强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成本,控制费用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航务、航道、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部属企、事业及双重领导港口的所属施工单位及其对外投资开办的拥有控制权的施工企业也适用本办法。
施工企业内部附属工业、运输等企业,其工业产品和劳务的成本计算,可按其业务性质参照国家有关工业、运输等行业制度和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所属施工企业及部属自营建设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施工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章 成本费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