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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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环保局


四平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2004年6月)

为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吉政发[2001]29号)精神,围绕吉林省生态省建设要求,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办法。
一、市政府成立四平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建立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第一责任人制度。每年主持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环境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污染物排放问题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等目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本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坚持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环境与发燕尾服的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制定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一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坚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和“三同时”制度。由环保部门严把审批关,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及可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要实行“一票否决”。对于在建的项目,环保部门负责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环境与发展决策咨询制度。市政府聘请环境保护专家开展环境与发展决策咨询,并建立专家资源库,成立环境与发展专家咨询组,作为政府环境问题智力支撑体系。在进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市政府环境与发展决策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工作,并将专家组的意见汇总后提请市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领导小组审议。
六、建立环境与发展公众参与制度。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由市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办公室组织召开有各界群众、单位、团体参加的听证会、座谈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采取问卷、走访及调研等多种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的建议,以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七、建立重大决策各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对于重大项目建设、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由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办公室组织经济、计划、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由市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办公室将会审结果提交给市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领导小组审定。
八、建立环境科技开发与成果推广制度。市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办公室负责组织财政、环保、科技等部门,每年围绕生态建设、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保公益事业等列支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且技术成熟的环保产业及产品,进行环境科技开发与成果推广。
九、建立重大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不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追究相应政府及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市政府综合决策办公室要对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不利的政府第一责任人进行不定期通报。
十、建立环境与发展教育培训制度。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干部培训计划中把环境保护教育内容列入进去,各级行政学院都要开设环境保护课程,有针对性地对后备干部和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仍关环保基础理论和基本环保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各级干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教育管理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开展环境教育课程,普及环境科学知识。
附:四平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克成 四平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赵洪兴 四平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各位副市长,各县(市)、区长,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市计委副主任:田福全
市经贸委主任:张文辉
市监察局局长:张树森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王绍军
市财政局局长:宿增田
市人事局局长:许景珊
市农委主任:胡续元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志萍
市建设局局长:刑忠
市林业局局长:王伯军
市水利局局长:马宝山
市公用事业局局长:费允成
市工商局长:王秀福
市科技局长:沈永祥
市民营局局长:宣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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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函〔1999〕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文中称:铁道部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其发行公告称“本次债券购买者不承担利息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代缴。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缴纳应扣税款。



1999年11月11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4]002号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为规范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我司制定了《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四年一月二日

附件: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形式立项审查要点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制定本形式审查要点。

  第二条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的立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推广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技术领域和申报程序的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评审要求对申报推广项目进行审查。

  第三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程序审查和申报推广项目的资格审查、鉴定情况审查、组织鉴定单位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审查等;

  第四条 申报程序审查

  (一)《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申报单位的申报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二)《申报书》相应栏目内,应有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建设部直属单位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单位签署的推荐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第五条 申报推广项目资格审查

  (一)申报推广项目技术领域审查

  申报推广项目应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要求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申报推广项目应经过技术鉴定,一般应为尚未纳入国家发布标准的科技成果;已有国家发布标准,但仍需要加强推广应用的高新技术成果,也可以申报。

  (三)申报推广项目不存在成果或其权属争议。

  第六条 申报推广项目鉴定情况审查

  申报推广项目必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技术鉴定应根据管理规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以下统称为“鉴定”)。

  (一)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

  (二)按照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管理办法组织评估;

  (三)按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鉴定验收;

  (四)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或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应按照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资格审查

  必须是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原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中确定的可以组织鉴定的单位

  第八条 申报单位资格审查

  (一)必须是申报推广项目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完成单位;

  (二)成果完成单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联合申报应由各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填写申报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主要完成单位单独申报,其他单位须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

  (三)因企业改制或技术转让等原因,申报单位与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由其继承成果权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第九条 申报材料审查

  (一)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有关技术资料审查

  1、必须按申报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有关要求见《申报书》)一式四份并装订成册,其中“推广项目简介”应提供电子文档;

  2、申报推广项目必须具有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应用软件使用手册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申报推广项目没有国家发布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应提供申报单位编制并已实施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已有国家发布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应提供该标准的相关内容(如申报单位具有高于国家发布标准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应同时提供)。 

  第十条 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形式审查要点由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形式审查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