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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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商务部


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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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情况要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要按照分工,积极参加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收益。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7月20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持有效的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在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在乔治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杨洁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