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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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9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北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6〕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建制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城镇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城镇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供其在一定时期内承租,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再按原来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而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5%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对政府购买、建设、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的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进行收费的,属于本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的收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半收取,涉及税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征税或减免税政策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由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力和急需实物配租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以收购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

(三)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公有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 (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中无下列情形之一:

1.家庭成员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2.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者。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所列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瞻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家庭中主要劳动者持有残疾人证书且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县区民政局出具的《领取低保金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北海市城镇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入户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当次受理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

(二)审核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审批。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公示、登记

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准予登记。

(四)轮侯

已登记备案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超过本次拟分配名额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当次分配家庭,落选家庭继续轮侯,如有特殊原因的,由管理部门批准优先安排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在轮侯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报告;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侯资格。

在轮候和租赁期间,申请人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单位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在房屋所在地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报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登记备案。



第四章 补贴、核减与安置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的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为:单身家庭为15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3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10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8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私有住房及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予以核减。

实物配租由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根据拟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况进行分配,分配标准原则上按单身家庭安排单间或合租、两人和三人家庭安排一房一厅、四人及其以上家庭安排两房一厅。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发放,每户每月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70元,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单位面积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建委(房产局)会同市房改办、市物价局测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经批准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在3个月内承租适当的普通住房,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审查;经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按季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七条 经批准给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由其所承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予以租金减免。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实行一次性安置制度。

经批准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与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且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应将原承租的公房交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安排实物配租。

申请人家庭拒绝配租安排的,可重新轮候;无特殊正当理由两次拒绝的,取消其廉租住房配租资格。

第十九条 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为年检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其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情况报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复核。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根据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因家庭人口减少而自有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8平方米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承租人要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停止租金核减。

退廉租住房的,在腾退期限之内按我市公有住房标准租金计收房租。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的,责令其退房,并加收公有住房标准租金2至5倍的租金。

第二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的审核、轮候、发放租赁补贴和配租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25日印发的《北海市城镇最低家庭收入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05〕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合浦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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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59号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各有关证券、期货公司,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起,将按照此办法对各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
(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三)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的证券、期货公司;
(四)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二、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当年新增贷款额不低于上年增加额,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及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
2.有健全的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当年对小企业贷款投入的增量高于上年增量,增幅高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长幅度;
3.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应低于上年及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并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
4.损失贷款(呆账贷款)当年核销数应高于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进度和现金回收率应高于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
5.案件损失率(案件损失金额/总资产额)、发案率(发案件数/分支机构数)应低于上年及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
6.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第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
1.当年承担安徽省内企业上市或再融资项目1家以上,融资金额在3亿元以上;
2.当年代理的证券交易量占全国市场份额高于上年,且不低于全国证券公司平均占比份额;
3.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
4.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5.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6.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证券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项标准或者符合第2、3、4、5、6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三)期货业金融机构
1.客户的期货保证金实行了封闭运行,全年未发生挪用现象;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全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差错或安全事故,未酿成百万元以上的投资风险或损失;
3.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90%,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保证金)的150%;
4.最近一年无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事项;
5.当年期货代理交易额占全国市场份额高于上年,且高于全国期货公司平均水平;
6.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期货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2、3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
1.当年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本系统的全国平均水平;
2.未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3.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3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五)对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的考核奖励分别根据全省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相关指标及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徽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徽证监局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安徽保监局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并提出考核奖励的初步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
(一)省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总部。
(二)省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根据各年情况另行制定报批。
(三)对获奖金融机构单位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交个人所得税。
五、附则
(一)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本办法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全国妇联关于学习贯彻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统战联谊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1〕3号  

全国妇联关于学习贯彻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统战联谊工作的意见


  统一战线工作是党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2000年底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在新世纪即将到来之际举行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在新的世纪做好统战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妇女界统战联谊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妇联做好统战联谊工作义不容辞。长期以来,各级妇联组织发挥群众团体的特殊优势,在团结各族各界妇女参与经济建设,代表和促进各族各界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与香港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为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配合了党的中心工作。但是,当前在做好妇女界统战联谊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各地妇联对统战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水平发展不平衡;新的历史条件下,统一战线范围扩大,对象增多,领域拓宽,任务加重,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妇女界统战联谊工作是一个新的重要的课题。
在新的世纪,各级妇联要认真学习贯彻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十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强妇女界统战联谊工作。根据党中央最近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妇女工作的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统战联谊工作的重要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新世纪统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江总书记从跨世纪的历史高度,全面分析了统一战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统一战线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系统论述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主要任务,深刻阐述了统一战线一系列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各级妇联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统战联谊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妇女界统战联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选准角度,总结经验,发挥优势,努力开创统战联谊工作的新局面。
二、明确妇女界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对象
各民主党派妇委会及女成员,女性无党派人士,党外女知识分子,政协女委员,政府有关部门特别邀请的女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民族宗教上层妇女,非公有制经济女性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女同胞,台湾女同胞,女性台胞、台属,海外女侨胞和归侨侨眷,出国和归国女性留学人员等。
(二)主要工作内容
1、民主党派妇女工作
民主党派妇委会是民主党派的妇女机构。妇联与民主党派妇委会应继续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和工作制度。通过民主党派的代表参加妇联执委会,实行妇女工作联席会制度及召开妇女工作研讨会,组织民主党派妇女参加妇联组织的活动等方式,贯彻妇女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的精神,发挥各党派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开展妇女工作。妇联在民主党派妇女中的工作重点是:推动民主党派妇女参政议政,定期、不定期向民主党派妇委会提供有关妇女难点、热点问题的信息资料,协助她们做好有关妇女儿童问题的提案工作,促进她们更好地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建立爱国妇女人才库,适时向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和党派推荐妇女人才,形成推荐非党妇女人才的有效机制。
2、女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积极作用,女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新的群体。各地妇联应积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女性代表人士的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宣传先进人物,推广典型经验;倡导“四自”精神,鼓励合法经营;团结引导她们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妇女儿童事业做贡献,并为她们提供信息咨询、考察培训等服务,帮助她们提高素质,发展企业。
3、政协女委员的联系工作
政协妇女组是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各级妇联应加强与政协女委员的联系,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向她们介绍妇女工作情况,介绍妇女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沟通、联系与合作。组织她们考察妇女工作,讨论妇女问题,增强女性意识,更好地代表广大妇女参政议政,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4、民族宗教界妇女工作
要积极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妇女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团结女神职人员,教育信教妇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5、拓宽和深化与港澳妇女组织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港澳回归后,做好人心的回归工作和保证“一国两制”的贯彻执行,对港澳特区的繁荣稳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港澳妇女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发展同港澳妇女组织间的友好关系,并不断开拓新的工作领域。今后的工作重点是:继续巩固和发展与港澳爱国妇女团体的友好关系,通过互访保持密切联系;有针对性地多做港澳专业界、工商界、青年妇女及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加强与港澳特邀代表和执委的联系,注意发挥她们的作用;围绕妇联工作的重点,利用港澳特区的资源优势,继续发展交流研讨、考察培训和项目合作;宣传“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探索通过港澳妇女做台湾妇女工作的渠道和方法。
6、积极推进海峡两岸妇女的交流与合作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我们党和国家进入新世纪必须抓好的三大任务之一。要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台湾人民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开展海峡两岸妇女组织和各界妇女人士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做以“来”为主的工作,同时积极推动两岸妇女间的双向交流。交流交往面要向知识界、台湾中南部地区基层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青年学生拓展。交流活动要以我为主,主动宣传祖国大陆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和发生的巨大变化,宣传妇女事业的发展,以中华文化为纽带,以亲情、友情、手足情凝聚人心,增强台湾同胞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要将大型综合性的品牌活动与深入扎实的专题交流活动相结合,广交朋友与深交朋友相结合,联谊交友活动与促成实质性有成效的经贸合作项目相结合。
7、继续发展与海外华人华侨妇女的联谊工作
要发挥海外华人华侨妇女在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方面的积极性及独特优势。要不断扩大妇联在她们中的影响力、凝聚力,联合香港、澳门特区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共同致力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大业。
三、发挥群众团体的优势,加强协调与合作,深化统战联谊工作
要发挥群众团体的组织优势、人才优势及灵活性、群众性等特点,不断扩大联谊层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财力资源、智力资源等,形成合力。要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沟通感情、联络友谊、凝聚人心的独特优势。为充分发挥香港、澳门同胞和台湾同胞及各界知名妇女人士的作用,全国妇联决定在执委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各级妇联要发挥团体会员的作用,继续做好与海外妇女联谊会等统战性社会团体的联谊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
各级妇联组织要重视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统战人士的思想状况、意见建议及群体动态,发挥桥梁和助手作用,帮助她们解决困难,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为她们服务。要重视对联谊活动的宣传,通过宣传扩大影响。要加强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建立爱国妇女人才网络和信息资料库。要加强对工作方法、活动形式的研究和探索,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导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五、加强对统战联谊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级妇联领导要高度重视统战工作,加强对统战联谊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做统战工作,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妇女儿童服务。
统战联谊工作涉及许多领域和方面,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级妇联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全国妇联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要建立和健全精干、统一、高效的统战联谊工作机制,选拔政治、理论、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充实统战联谊工作部门,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20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