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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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巴政发[2005]57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5月16日自
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
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
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以依法行政和取信于民、
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信用系统,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
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服务、透明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
使行政职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
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
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
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
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州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州政协、民主党派、群
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
州长科技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领导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
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
作。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委员会主任、局长在州长领导下开展工
作,对州长负责。

七、自治州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和县市长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州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
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州长
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
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州长科技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负责分管的工
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自治州
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长请示、汇报。
需要向党委、人大反映和汇报的,由政府向党委、人大汇报(紧急情
况除外)。

十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
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
州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大常
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州审计局在自治州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
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
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
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
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
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
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
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
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
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
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
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
施、社会管理事务、自治法规议案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
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
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
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
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
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政府专家顾问团及专家
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
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
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法规的议案,确保自治法规议案的质
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
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自治区的
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自治法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制定规范
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议案由自治州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
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
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
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
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
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和自治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
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
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对自治州
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
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
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
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
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
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
出调整。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
的自治法规议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
事项,形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
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
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市长会议
制度。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
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
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
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
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
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
持。出席常务会议人员占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常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 政府及自治州党
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州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
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
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
大问题;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
决定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及财政预
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的
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
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会议的
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委托常务
副州长签发。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
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自治州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
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州长科技助
理、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
导同志审核,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
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
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四十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
的副州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自
治州人民政府参加。

四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
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由部门组织在我州召开的全区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报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
府负责人参加。自治州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如确需
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须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
务副州长批准。

四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压缩会议时间,
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
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
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
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县市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
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自治
州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
履行文件登记手续。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
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
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
的发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
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
书长审核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
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
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
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一、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
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
同志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
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五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自治州人民政
府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
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五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
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
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
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
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五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
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
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准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
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照
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
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
的,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务副州长批准。

五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
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七、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来巴州考察、洽谈工
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
员及迎送事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州长批准。

五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
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自
治州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
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
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一、自治州副州长、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
到州外考察、学习、出差和休假,必须事先报告州长,由自治州人民
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州外出差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巴州外出,要向
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州长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
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六十二、外宾来巴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由自治州
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
会见事宜,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国(境)考察学
习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经外
办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回国后要及时销假并上报学习考察报告。

六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
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
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
请,不得接受县、市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
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
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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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防控埃博拉出血热等输入性传染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为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埃博拉出血热、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热、马尔堡出血热等6种输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各地做好上述6种输入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临床诊疗工作。其中马尔堡出血热临床诊疗方案参照《卫生部关于推荐<马尔堡出血热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5〕285号)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57号
━━━━━━━━━━━━━━━━━━━━━━━━━━━
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海洋渔业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
决议的通知》(粤府〔2002〕9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与内容
从2002年至2011年,用10年时间,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内安
排8亿元, 其中,省级5亿元,市、县级3亿元, 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
100座人工鱼礁,其中,生态公益型26座、准生态公益型24座、开放型50
座。礁区面积近360万亩。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4亿元,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
2.6亿元,建设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50座,包括调查论证、
地质勘探、编制规划,礁体的设计与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或废旧水泥船等的
赎买、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由省海洋渔业局统一安排并监督指导,有关市、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设2个省
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有关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0.18
亿元,建设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省海洋渔业局监督指导。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造
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1艘,计0.31亿元(包括船用监测设备购
置和运行费用等);建立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本底调查、监测与效果评估及专题
研究等,计0.09亿元。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
(四)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
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共0.2亿元,用于购置50艘玻璃钢执法快艇的补
助。由省海洋渔业局组织和监督指导,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五)宣传、培训与技术交流。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政
预算内安排0.12亿元(各市、县可按本级财政预算内经费的4%安排),共
0.22亿元,用于调研、论证、会议、培训、宣传、检查、验收、国际交流、
考察等。省级经费由省海洋渔业局统筹安排。市、县级经费由市、县海洋与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建设要求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
  1.礁区的规划。省海洋渔业局按规定于2002年制定《广东省人工鱼礁
建设规划》。人工鱼礁建设要从规划布局、保护对象、效果检验、管理等方面与
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推进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有建礁任务的市、县,要编制本市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
省海洋渔业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广东省大
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负责对选划礁区的海况、地质、水质、生物资源
等进行调查,并做好海洋工程影响评估工作;要从人工鱼礁建设与渔业产业结构
的重大调整、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
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相结合的角度综合考虑建设规划;要征求航道、海事、环保、
军事等部门的意见,避免人工鱼礁建设与其他用海功能的矛盾。同时,要预留若
干人工鱼礁区供以后备用。
  2.礁体的设计与建造。礁体的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耐用、环保”的
原则。礁体的建造实行公开招标;实行监理和验收制度。利用废旧的铁质、水泥
质、木质船舶和废旧车辆、轮胎作为礁体,要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煤渣制成礁体,
需先试后投。
  3.礁体的投放。鱼礁投放时和施工完毕后要发布航行通(警)告;鱼礁建
成后要按规定设置碍阻标,并报海军航海图书出版社。要组织专业人员和施工企
业对鱼礁在海底损毁、沉降、偏移等情况进行检测,以便调整。
  4.建设周期。50座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的建设,要按照
“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结合各市县资金筹集情况分期分批
实施。每座人工鱼礁建设周期不宜过长。
(二)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省、市两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在2004年前建成。
2个省级基地分别在大亚湾增殖中心和国家级罗非鱼原良种场基础上扩建。
要求达到:(1)亲鱼培育池150亩以上,良种选育与种苗培育池水体5000
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1000万尾以上,适合各海区投放的石斑鱼、
鲷科类、对虾、海胆等15个品种;(3)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如
自动化过滤系统等。
10个市级基地(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惠州、珠海、江门、阳江、茂
名和湛江),要选择条件较好的育苗基地进行改扩建。要求达到:(1)亲鱼培
育池100亩以上,育苗水体3000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500
万尾以上,适合本地投放的石斑类、鲷科类、对虾、贝类等10个品种;(3)
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
1.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在2003年前建成。监测船应配有船载勘测
(CTD)测量系统、海底地形探测器、监测取证设备、实验室及计算机网络系
统等。具备执法管理、海洋环境监测及人工鱼礁区的效果检验等功能。
2.工鱼礁研究室
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挂靠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依托在粤科研单位、高
校的科研力量,开展可行性论证、效果评估、礁区资源开发等应用专题的研究,
为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
省政府在2002年底颁布《广东省人工鱼礁区管理办法》。
各级渔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人
工鱼礁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健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
能力,形成人工鱼礁区执法保障体系。
(五)宣传培训
省每年举办2期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每月编印《人工鱼礁议案通讯》。
建立人工鱼礁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议案办理信息。要了解考察境内外的最新动态,
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建设人工鱼礁的水平。
各有关市县要相应举办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
动,向社会有关企业团体、渔民等宣传建设人工鱼礁的意义、情况、效果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
关市、县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各会办单位要通力协作,保证议案顺利实施。
(二)财务管理
  1.资金申报与下达。已列入省级安排计划的市县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县年度计划安排,应于上一年度
10月底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审核汇总后于当年
12月前(2002年度的安排计划除外)一式两份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
厅审核。省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省海洋渔业局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追加
预算到有关市县财政局。为做好宏观调控,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190
万元,主要用于礁体建造、基地建设、鱼苗投放等的调剂。
  2.资金核算与管理。 一是纳入省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即
专人负责,专帐核算。二是项目资金的核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填报拨款
申请书,报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办理拨款。三是分级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
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四是任何部门和
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
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3.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人工鱼礁工程(分为礁体验收和礁区验收)、种
苗增殖放流基地、监测船、人工鱼礁研究室、课题研究、执法管理快艇等建设内
容,由省海洋渔业局分别组织质量检验、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
按《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和《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
操作,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分别属省、市、县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所有,
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
  4.财务监督和审计。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
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省审计厅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
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对违反资
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
达计划。对不按要求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下一年度的计划
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三)项目管理
省海洋渔业局在2002年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并会同省计委
制定《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规范设计、制造、运输、投放、验收、
检测、招投标、监理、调整等环节的工作,指导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各市县要严
格执行。
  各有关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
国家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项目实施前,各地必须明确承办单位和
具体负责人,将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审核后实施。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做出相应调整:(1)投放鱼礁时,效果不佳,需
要更换地点的,应终止在原地点投放,调整地点。(2)挪用、乱用资金,虚报
造价或工程量的,应暂停项目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止项目。(3)管
理不力,出现严重“炸、电、毒”情况者,应予更换地点。(4)工程优良、礁
区效果明显,地方财政愿意扩大投入的,省将加大资金投入。
(四)项目的检查与监督
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计划、指导、协调、监督等
工作,将各个环节的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并
经常检查核实工程进度,对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
解决。
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进行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五)开拓创新
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网络,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特别是人工鱼礁研究室的技术支撑作用,建设国内一流水平的人工鱼礁。省政府
将在2005年对人工鱼礁建设做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并对后6年的《广东省
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
  要积极探索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路子。要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
引导境内外财团、企业投资,鼓励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建造开放型人工鱼礁。省
海洋渔业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部门于2003年底前制定《广东省开放型人工鱼
礁建设与管理规定》,报省政府颁布。
要争取多方的资金支持。省海洋渔业局已争取到农业部对建造监测船0.1
亿元的资金支持。对种苗增殖放流基地、自然保护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执法装备等方面的建设,要继续争取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支持。
  本办法由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实施。

  附件:1.002年—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
     2.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





附件一:

2002年——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年份
项目      经费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合计




入 一、人工鱼礁
 
 
  礁区建设 礁区建设 2020 2620 3120 4320 4320 4320 4320 4320 4320 4420 38100
调剂经费(礁体建造、基地建设、育苗投放等)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0
二、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2000 1000 1000               4000
三、科研、调查效果评估 造船 300 400                 700
船舶运行维护费用   1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100 1600
船上监测设备 200 400 200               800
调查、专题研究、人工鱼礁研究室建设等经费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0
四、执法管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五、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议案检查、法规建设等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小计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0





入 一、人工鱼礁礁区建设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0
二、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600 600 600               1800
三、执法管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四、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议案检查、法规建设等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0
  小计 3420 3420 34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30000
  合  计 8420 8420 84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80000


附件二:

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
单位:万元 地区 人工鱼礁投入总规模 拟建级别、规模 拟建类型 拟建座数
省财政
投入经费 市财政
投入经费 县财政
投入经费 合计
潮州 饶平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00 780 520 3500     3座
汕头 南澳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澄海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达濠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潮阳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揭阳 惠来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00 780 520 3500     3座
汕尾 红海湾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陆丰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城区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海丰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惠州 惠东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300 30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大亚湾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200 2900 300 7400     6座
珠海 万山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200 2340 1560 8100     6座
江门 台山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360 24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900 1140 760 4800     4座
阳江 阳西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阳东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江城区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开发区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茂名 电白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300 30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茂港区 650 325 325 1300 (省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50 625 625 3500     3座
湛江 吴川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开发区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坡头 650 260 390 1300 (省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徐闻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雷州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遂溪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廉江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6650 1580 2370 10600     12座
调剂经费   1900 400 400  
合计   40000 13905 12095   58座*


说明:
  1、地方财政(含市、县)建设人工鱼礁的资金构成按三类划分:
    第一类是潮州市、揭阳市、珠海市、江门市;市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6:4。
    第二类是惠州市、茂名市;市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5:5。
    第三类是汕头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市县建设资金比例为4:6。
  2、(省级)*为省、市、县共建,省和市县财政投入的比例为1:1。
  3、58座*:由于有些鱼礁跨两县(区),统计时一座计算为两座,表中的58座鱼礁实际上仍然是50座连体的鱼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