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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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浙江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定2002年度浙江省企业工资
调控目标的报告》(浙劳社劳薪〔2002〕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1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
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
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
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
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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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共同发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两部门贯彻《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共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认真学习《办法》的主要内容

各单位应结合《保险法》、《旅行社条例》和2个《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好《办法》。切实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涵以及投保、赔偿、最低限额等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组织学习班等方式对参与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投保、承保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要贯彻落实好《办法》

(一)组织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组织当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二)尽快完成条款费率改造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尽快组织人员对公司现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改造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2011年2月1日后,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使用与《办法》内容不符的条款费率。

(三)加强合作,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旅保合作”工作制度。

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旅行社是否投保责任险、责任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责任限额是否达到最低要求,保险期限有无间断等方面,一旦发现有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要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各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违规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两部门要积极推动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其在旅行社责任保险方面的示范作用。

四、要开展好《办法》的社会宣传工作

各单位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涵、责任限额、理赔方式等,使广大旅游者都选择有充分保障的旅行社参团,并引导其理性维权。

五、要建立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和各保险监管部门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如在本辖区内遇到重要的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国家旅游局 中国保监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涉税信息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兼职)。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
  (二)教育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新办教育机构年检相关资料。
  (三)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等。
  (四)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月末,提供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情况。
  (五)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医疗保险各协议零售药店登记信息及医保个人帐户结算情况。
  (六)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信息;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新增采矿权明细资料。
  (七)建设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重点工程项目名单、项目概算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八)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客运、货运车辆及新上户船舶登记情况。
  (九)交警支队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机动车登记、年审相关情况。
  (十)水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市管水利工程项目情况。
  (十一)商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株洲在境外投资企业及注册的投资企业情况。
  (十二)规划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
  (十三)招投标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招投标信息情况。
  (十四)房产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房产测绘面积、预售销售备案情况及产权证办理情况。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及相关登记信息。
  (十六)市企业改革办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改制企业名单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十七)交发集团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交通、水利部门提供上季度开采河沙、砂石办证及发证情况。
  (十八)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小组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涉税信息,可以采取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税务机关和涉税信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和考核涉税信息报送情况,对报送涉税信息优质单位予以适当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