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51:56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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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做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重大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全面总结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特别是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适应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事业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修订后的律师法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为更好地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律师是促进依法治国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大责任。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职业使命,完善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丰富了律师执业的内容,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实现律师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依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许可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内容,强化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完善了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
  总之,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健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为广大律师依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为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二、明确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要运用好修订后的律师法,必须抓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等各项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律师依法执业能力,强化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进律师工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全国律师管理干部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修订后的律师法;二是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律师法宣传活动;三是认真做好律师法修订前后相关工作的衔接,依照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行政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四是通过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大力推进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实现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基本要求:一是通过组织开展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法修订的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律师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提高贯彻落实律师法,依法开展律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通过组织开展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宣传活动,营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律师制度,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三是通过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四是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要求,继续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水平。五是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提高依法执业和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组织领导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任务繁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学习、宣传、贯彻的任务落到实处,为明年6月该法正式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列入当前和2008年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把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根据司法部即将提出的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工作意见,组织研究制定本地的贯彻实施意见。要通过加强教育和引导,把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思想认识统一到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上来,统一到司法部的有关工作部署上来,熟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各项内容,全面、准确领会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立法原意,增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司法部将举办律师法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骨干力量。此期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陆续组织律师法培训,2008年4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等骨干律师的培训。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从现在到明年6月修订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集中组织开展律师法宣传活动。司法部将研究制订律师法宣传提纲,各地要制定律师法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律师法宣传活动,把宣传律师法与宣传律师制度、宣传律师队伍中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形成声势,取得实效。
  (四)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司法部计划在修订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对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作出全面部署。2008年6月1日前后,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陆续出台律师法的配套规章,对已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律师法中涉及相关管理体制、工作职责调整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要加强论证和调研,积极配合完成有关的工作任务。同时要依据律师法,结合本地实际,及早研究做好本地实施律师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加强工作配合和协调。围绕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注重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工作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律师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合力。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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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刘四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六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代表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设定不符和现代的司法精神。法律设定诉讼代表人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对法院来说是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在诉讼实践中,因该条规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过于狭窄,因而不能体现出诉讼代表人的法律优越性。在诉讼中当事人要么就只办理了诉讼代表人推荐书,要么同时另行办理全权委托书。对只办理了推荐书的,因没有被代表人的授权,诉讼代表人在庭审中不能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不能参加法庭调解,这样一来,本来可以一次开完的庭拖延到二次、三次,可以当庭调解结案的结不了案,可以当庭宣判的不能宣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在办理推荐书的同时办理全权委托书,但这又显得多此一举。《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了“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其他没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不更简单吗?特别是法律规定每一个诉讼代表人又可以委托一至二个代理人,这尤显繁琐。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该条实际上已间接的承认诉讼代表人的地位等同于全权代表。因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赋予诉讼代表人相当与全权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这样也使得法律在整体上保持一致。
立法时之所以限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以损害被代表人的合法利益和避免诉讼代表人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而作出不利被代表人诉讼行为。对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规范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来予以解决,即法律可以规定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应当善意的进行诉讼,如果发现代表人存在恶意的诉讼行为,被代表人可以不接受其诉讼结果,也即该诉讼结果对被代表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邮政编码 331600
电话 0796——3561025


商务部令2004年第4号(公布《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4年第4号(公布《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薄熙来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管理国内贸易的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商务部。为促进国内贸易发展和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商务部对1993年以来由原物资部、原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原国内贸易局、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涉及国内市场流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7件(目录见附件)。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mage/200404/108210515544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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