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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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标  题】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
【文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8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
【颁布日期】 2001年3月1日
【实施日期】 2001年3月1日



(2001年2月28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
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一)督促各部门、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规划和工作任务;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
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当地财力状况,保障消防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加大消
防资金投入,使消防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
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
设同步实施。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规划、计划和工
作目标;
(二)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
措施,并督促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
建筑设计防火灾核和竣工验收;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措施;
(五)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迅速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七)调查火灾原因,督促处理火灾事故;
(八)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九)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依法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工
作任务。
(二)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规划和工作制度;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按照国家规范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行业所属消防安全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搞好本行业专职
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指导本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除应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内容;
(三)组织新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组织扑救发生在本单位的水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火灾
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开展群众性
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对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的,给予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发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取消其当年
评选先进单位资格,按有关规定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未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或者组织抢救不得力、
不及时的,对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
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
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建筑设施
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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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等


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宁波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先在城市及周边地区试行,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高速公路、农村偏远地区推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保障道路畅通,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倡导互谅互让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是指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且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合本规定。

第四条 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第五条 在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后,当事人应认真填写《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双方各留存一份。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年检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理赔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被保险人也可以登录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网站,下载《协议书》。

第六条 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的,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核对《协议书》,核定事故损失,与当事人协商赔偿方式。交通事故当事人可选择共同将事故车辆就近驶至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也可选择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勘验、定损及协商保险理赔事项。

各地可以建立集事故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保险定损理赔中心,提供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解决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减少群众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的等候时间。

第七条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事后经评估确认财产物损超过本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限定数额,保险公司有需要的,事故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定损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其他它证据材料,一同到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事故认定。交通警察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简易程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现场报案,事后报案已无事故现场以及不能提供相关事故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不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条 事故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

事故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第十条 对造成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或交通警察依法予以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通报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三方以上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且损失额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依据《若干政策》第28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若干政策》涉及的市直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科技投入经费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软件发展资金,科技奖励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以及其它用于支持科技进步和人才奖励、引进、培养的经费。
  第四条 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若干政策》第3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
  1.科技计划(含软科学课题研究)项目。经初审、专家评审和市科技局审定,报分管市长批准,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
  2.招标项目。每年3-5月份,针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选择部分关键领域的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科技项目招标。
  资金使用。按市财政局《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行〔2004〕75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根据企业状况及项目技术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规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等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跟踪问效并主持项目验收。
  第五条 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若干政策》第4条)由市经委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初审、专家论证和综合考察后,纳入备选支持的重大工业创新项目库。每年3月,从项目库中确定20个左右项目,经分管市长批准后,市经委、财政局联合下达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6〕18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经委、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经费使用和主持项目验收。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5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
  1.重大技术难题招标项目。重大技术难题通过评审择优后,来年3-5月份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招标寻求技术承担单位或合作伙伴,由技术难题提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给予支持。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年6-7月份,对高校、科研单位在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重大项目要进行考察论证),经分管市长批准后,予以支持。
  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行〔2004〕75号)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同第四条。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6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初审、专家评审(其中重大项目要进行重大项目立项审查)、分管市长批准后,市科技局、财政局按A、B、C3档联合下达计划,并在市科技局网站(www.jnsti.gov.cn)分期发布。
  资金使用。按国家、省新颁布的规定和市财政局《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5〕12号)执行。
  项目管理。市科技局、财政局与立项企业签订合同,对创新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合同到期时,须按市科技局《济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济科计〔2006〕3号)进行验收。
  第八条 省级以上新产品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7条)由市经委、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省经贸委、科技厅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由市经委、科技局按照有关条件,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议名单,填写《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建议名单申请表》,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省经贸委、科技厅核准。
  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后报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及孵化器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8条)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
  1.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孵化器专项经费。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确认,分管市长批准后,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计划。
  2.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孵化器专项经费。每年年底前,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报省财政厅、科技厅核准后予以支持。
  资金使用。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相应拨款手续。
  第十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9条)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后,报分管市长批准。
  资金使用。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按市信息产业局《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济信字〔2006〕48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信息产业局与立项企业签订合同,对软件发展经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主持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10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按照《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3年第211号市政府令)的规定执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评审方案;评审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业组初审、评审委员会复审;经公示并处理异议后,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奖励办法。设立济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第年度评选1人;一等奖4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10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35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普及经费(《若干政策》第11条)由市科协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项目预算平衡汇总、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
  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06〕9号)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科协依据项目执行单位年初报送的项目预算,与其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升级,外地企业技术中心来济发展工作(《若干政策》第13条)由市经委、科技局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4条),国际、国家标准制定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6条)由市质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经费(《若干政策》第15条)由市工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受理部门初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专利奖(《若干政策》第17条)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初审、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分管市长批准。
  奖励办法。专利奖设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5项。以奖励发明专利为主,兼顾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第十七条 高技术项目用地(《若干政策》第18条)的申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经审核后,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工作(《若干政策》第21条)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经委受理并组织实施。
  审批程序。自主创新产品经初审、认定后,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经委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联合发布公告。
  组织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驻济企业、科研单位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经认定,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可列入政府采购名单并进行首购。
  第十九条 鼓励争创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资金(《若干政策》第22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审批程序。经初审、评审认定后,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
  资金使用。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科技局、财政局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建设监管。
  第二十条 支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资金(《若干政策》第23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考评、审核后,报分管市长批准。
  资金使用。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进行日常运作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若干政策》第24条)。
  1.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泉城学者”系列人才工程,由市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济办发〔1999〕14号)、《济南“泉城学者”建设工程实施暂行办法》(济厅字〔2006〕32号)组织实施。
  2.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初审、专家评审、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事局联合下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工作(《若干政策》第25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初审、专家评审、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联合下达计划。
  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按照市科技局《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实施办法》(济科发〔2002〕5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第26条)由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审批程序。由市农业局牵头,根据“十一五”期间开展5大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及免费培训农民20万人次的总体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培训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
  资金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农业厅《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2005〕32号)的规定执行。使用范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助;开展全省性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和宣传的经费补助;培训机构、基层主管部门绩效考核奖励。
  项目管理。由市农业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创新型教育工作(《若干政策》第27条)由市教育局、科技局、经委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由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审批程序。经初审、专家论证、综合考察后,由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资金使用。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5〕39号令)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按照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科技投入经费的拨付和监督使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资金和经费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市本级专项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办法》(济财办〔2006〕35号)的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资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监督使用。用款单位与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签订“专用银行帐户管理协议”,在进驻结算中心的商业银行开设专用银行帐户,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款单位专用银行帐户。实际发生资金支付时,用款单位填写《资金支付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支付依据及复印件,经结算中心审核后办理资金结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实行集中结算的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