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旅办发[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展示导游风采,激励导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印发你们,请按照程序办理。
我局定于今年9月份的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前对2010全国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予以集中办理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时限为今年7月30日前,加分奖励于今年9月份的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中实施,获奖导游的导游员等级证书将与今年通过导游等级考试的导游员共同颁证。逾期不办视同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全面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进一步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展示导游风采,激励导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订《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二、办理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举办相关导游技能大赛前需将奖项设置、申请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的请示报送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获批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等奖励措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在负责在举办相关导游技能大赛后一个月内将竞赛通知、公布竞赛结果的文件原件和审核盖章后的《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一并上报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
3、《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由导游员所在单位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一份)。
4、 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对《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予以统一编号,一份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另外一份及电子版留存备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凭审批后的《奖励晋升导游员等级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为导游员颁发相应的导游等级证书。获奖励晋升的导游员需及时向所在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相关部门申请换发相关导游等级的IC卡。
6、获加分导游员的加分奖励一年内有效,需及时参加相应导游等级的考试。由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导游等级考试中予以加分奖励,不参加考试的导游员视同自动放弃。
三、相关说明
1、“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是指国家级二类(由部委组织的竞赛)以上竞赛或省级一类(由省有关厅局组织的跨行业或部门、面向全社会的竞赛)竞赛。
2、“最佳名次”是指导游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根据大赛规模及奖项设置不同,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大赛最多奖励晋升3-6名。
3、申请奖励晋升的导游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原导游等级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奖励晋升时效为自大赛结果公布后(以文件颁发时间为准)一年内。
4、因立功授奖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称号而申请奖励晋升导游等级的,上报的请示件需附相关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并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晋升时效为自获得称号后(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一年内。
5、审批程序由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旅游局人事司)
联系人:赵洪青、耿东明
联系电话:010-65201924/1925
传 真:010-65201900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邮政编码:100740
附件: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
附件:《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1.1-6/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doc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2002-05-31
教财厅〔2002〕2号
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李岚清副总理2002年2月6日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
从各地和各高等学校4月报送的执行情况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总体有了较大的进展,“四定”、“三考核”工作得到了初步落实。但是各地进展不平衡,总体状况离预期的目标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广大困难学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续地开展,现就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确保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助学方式的一种新探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高等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李岚清副总理重要批示,学习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文件,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着眼,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积极主动,扎实工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落实
1、加强与经办银行协作,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
当前,各高等学校要特别注意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三考核”工作,确保这些工作全面到位。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档案,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经济困难学生情况,配合银行开展相关工作。
各高等学校还要协助经办银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主动协助经办银行建立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有关信息系统,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
2、加强领导,层层把关,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今年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工作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高等学校须有主要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要注意挑选有责任心、热心为学生服务、有爱心的同志具体负责实施做好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指定或抽调专人,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做到既要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及时得到贷款,又不能使不符合条件的人拿到贷款,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3、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信用征询系统。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开发工作已经启动,将于2002年9月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中开通学生个人贷款、还款信息网络查询。各高等学校要落实专人,待收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软件后,完成相关工作。我部将在公安部门为高等学校学生更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对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扩充和功能升级。各高等学校要在经办银行的配合下,及时补充还贷信息,并定期更新。
4、落实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责任检查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工作,坚决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情况;建立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注意政策导向。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和社会传媒,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介绍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批评纠正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各高等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时,必须刊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内容。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明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办理程序,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经济困难学生转变观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所属高等学校传达落实。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