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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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8-10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碘盐使用的碘剂、碘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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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第83号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26日市政府七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2013年5月8日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辽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和人数。
   市社保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市财政部门负责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市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凡年满16周岁以上,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均应按本办法参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我市辖区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缴费补贴、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土地出让金归属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 500元,补贴15年,共计22 500元。被征地农民每人只享受一次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应一次性补贴到位。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个人补贴按户籍性质,依据《意见》和《通知》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最高缴费1 000元补贴75元。
   (三)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为起点,每个档次级差100元,个人缴费不设上限,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失地后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选择100元至1 000元十个档次的,可享受政府补贴;选择1 100元以上档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失地后仍为农业户籍的人员选择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的,可享受政府补贴;选择600元以上档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及其利息收入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以上;
   二是缴费累计满15年。
   到达法定养老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领取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再缴费,可按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加上中央补贴之和为核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达到55周岁的女性,可按缴费补贴及其利息为其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选择个人继续缴费,待达到60周岁时,再按照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利息为其核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构成: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含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利息)+中央补贴
   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 政府补贴。依据个人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3. 中央补贴为55元/月。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统一政策和资金渠道,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身份发生变化的,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退出本制度,并按参加的相应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提出退出该保险的,只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返还本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中的具体规定,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1日发布的《辽源市市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及此前发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10〕6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51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各镇区计生办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确定加减分,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四条 流动人员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居住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应提供经全国、广东省统一考试颁发的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证证明。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七)计划生育。应提供中山市镇区计生办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关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流动人员,提供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镇区急需人才的提供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三)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山市各医院或防保所出具的自觉接受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有婚检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
4、中山市医疗机构发出的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儿童随行卡办理。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真伪有异议的,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统计得分,并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及相关部门,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积积分。
各镇区公安分局、计生办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须及时将名单告知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校待遇(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安排,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流动人员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学位(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子女入读镇区公办学校。市教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并于3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二)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员,可于上一年9月开始至当年4月底前向产权房所在地或工作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局。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学位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员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四)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取父母一方的积分。
(五)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学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本人可申请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根据省下达的指标数拟定各镇区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3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二)已纳入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的(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待遇者,可于上一年9月开始至当年4月底前向其住所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并向进入指标数内的申请人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排名在申请地镇区入户指标数内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和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在三年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具体入户程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五)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申请人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入户待遇的流动人员,其基础分和附加分的合计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其名单在提交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公示前,由申请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先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被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持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市紧缺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的核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核查。
市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有关计生证明文件的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市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暂住证)、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核查。
市志愿者组织: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出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政府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200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