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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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现将《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本办法适用我省一切驻境外有融资能力的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充分发挥华福、中闽、华扬等境外公司的窗口作用,提高我省境外企业的投融资能力,为省内基础设施、技改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筹措更多资金,保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可采取多种多样的融资方式,主要是将境外筹措的资金以投资方式引进,收取固定回报,由项目方解决担保,确保资金的回收、回报和偿还;也可以采取境外融资,以境外企业名义,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资,占有股份,境外企业从投资项目分红中,归还境外
债务。
三、在融资过程中,项目方式与投资方应本着“择优、互惠”的原则进行合作,坚决杜绝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干预,保证融资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四、省计委、经贸委负责组织并向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基建和技改项目,以供选择。
五、在投资方向上,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应各有侧重,华福公司主要为短平快的技改项目融资,中闽、华扬公司主要为中长期的基础设施基建项目融资。同时各公司业务可以互相交叉,也可共同投资,共担风险。
六、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监督机制和评估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小组的严格评估审定,确保投资项目万无一失。
七、关于担保抵押问题,原则上应由项目方自行解决。对于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即将成立的省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省内有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八、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应建立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某些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临时调度困难,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并按时还本付息。风险基金的构成包括:(一)投资额中提留一定数额款项;(二)由投资一方向项目一方收取的手续费中切出一块,具体由双方商定。
九、为确保融资工作正常开展,由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及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协调研究解决融资工作中的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财金处负责,上述各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作为联络员。



19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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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开放型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开放型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8月25日以粤海渔〔2008〕128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开放型人工鱼礁的建设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促进休闲渔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所辖海域内,从事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开放型人工鱼礁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增殖和休闲渔业等生态型开发利用为目的,设置在沿岸水域的人工鱼礁。

  第四条 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实行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主,在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五条 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应当符合全省和地方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规划。

  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编制地方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规划。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放型人工鱼礁。投资者享有人工鱼礁的经营管理权,经营所得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审批和开放型人工鱼礁经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开放型人工鱼礁的审核和开放型人工鱼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建设开放型人工鱼礁,应当拥有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

  第九条 建设开放型人工鱼礁,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利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者身份证明与申请建设利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申请后,应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前,应将申请单位、拟建鱼礁位置等事项进行公告。

  开放型人工鱼礁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设置不得妨碍航行、军事设施、海底管道及缆线等的使用。

  第十一条 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的变更,应当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拍卖、转让、出租、抵押开放型人工鱼礁经营管理权的,须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开放型人工鱼礁区的经营期限应与相应海域使用权的期限相衔接。

  第十三条 开放型人工鱼礁所在海域应征海域使用金按年度逐年征收。

  开放型人工鱼礁区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确定。

  第十四条 开放型人工鱼礁应当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投放礁体。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建设利用方案和保护方案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人工鱼礁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利用方案和保护方案,负责该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开放型人工鱼礁礁体及其他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有保护开放型人工鱼礁所在海域生态环境的义务。

  鼓励开放型人工鱼礁经营管理者依据全省增殖放流规划制定放流计划。

  第十六条 鼓励经营管理者开展生态养殖、休闲渔业、人工繁育等生态型项目,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开放型人工鱼礁保护和经营管理细则,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开放型人工鱼礁所在海域内获取水产品,必须采取垂钓、手工采集等形式,不得破坏渔业资源。

  第十九条 在开放型人工鱼礁所在海域内进行垂钓、观光、潜水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保障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进入开放型人工鱼礁区从事垂钓、观光、潜水等活动,应当征得经营管理者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开放型人工鱼礁区内进行爆破、挖砂、炸鱼、电鱼、毒鱼、拖网等破坏礁体及资源环境的行为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开放型人工鱼礁区内排放油污、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等。

  第二十三条 因公益需要征用开放型人工鱼礁所在海域及礁区内其他相关设施时,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

  对因公益需要征用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开放型人工鱼礁经营管理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有关开放型人工鱼礁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ΟΟ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史努比”风波的法律思考

刘清岩


摘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在广州发生的“‘史努比’大闹广州,工商部门调查麦当劳”的事件中,麦当劳公司就遇到了一些麻烦。人们对经营的合法性产生了不同认识,是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还是鼓励经营者另谋生路、采取新型的竞争手段参与竞争?市场经济是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还是维护传统的观念意识?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这起事件,并提出应当怎样对待一个成功的企业,如何用理性的目光去认识一件事情。

关键词:超范围经营;搭售;不正当竞争


“吃麦当劳花10元钱就可以得到一只史努比小狗的卡通玩具”,这几天麦当劳的史努比小狗确实叫广州市热闹了一番,抢购高潮引发了消费者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人们开始从法律角度思考这种促销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有人认为,麦当劳卖玩具属于超范围经营,麦当劳在卖玩具的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汉堡包属于“搭售”,麦当劳不公开史努比的销售数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人认为,麦当劳的促销影响了学生们的考试属于不合时机。各种观点鱼目混珠,很多带有个人感情。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领域里发生的一切现象都应该用理性的眼光加以看待,不能因为一个地方发生了风波才引起异议与争论。建立统一的大市场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执法环境。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对这次风波做一些分析。
首先,麦当劳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这个问题应该很好回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决定了它应该在何种范围内经营。我们从新闻中了解到“麦当劳的经营范围是麦当劳食品和相关产品”,这里有个如何认识“相关产品”的问题,法律上没有对“相关产品”做出解释,因此要从习惯、道德、实际情况分析这个概念。我认为,玩具既非违禁产品,也非专营产品,而且与汉堡包的主要消费群体青少年有密切关系,那么玩具可以属于“相关产品”。尤其在今天,市场准入机制并不再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做过多限制,经营范围除与注册资金对应的行业有一定联系外,仅是经营者对外的一种文字明示,经营范围的变更可以根据经营者的需要通过履行法律程序随时调整。即便“相关产品”难以判断或者判断为不包含玩具,经营者也不应该承担判断不当的责任,主管部门在登记时不加以明确就草草批准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有人认为,如果玩具与食品被列为相关产品,那么药店卖棺材或者骨灰盒算不算相关产品?我想棺材、骨灰盒之于药店,与玩具之于食品不可同日而语,棺材、骨灰盒不可能遍地开花,因为它没有那么大的消费市场。
其次,麦当劳不公开史努比的销售数量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能做无限制的解释,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以理解,知情应该是有范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里没有规定“商品数量”,我们从立法原则上看“知情”也不应包括商品数量。商品的销售数量正如广州麦当劳工作人员所言属于商业秘密,属于其经营信息,经营者有权不予公开。麦当劳的抢购诸如销售紧俏商品一样,谁先来谁先买,买不到也没有办法,经营者只要不是以极少量的商品作为诱饵诱使消费者前来消费,就属于合理。退一步讲,经营者的商品进货量也不可能与现实相一致,就象上海、北京未发生抢购一样,实际销售情况总是与预测有出入。无法想象:经营者在卖得越多赚得越多的情况下,还会有商品不卖。
再次,买史努比需购买汉堡包是否属于搭售?这是此次风波争论最多的一个方面,也是法律需要认真分析的一个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了搭售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买什么,不买什么。有人认为,消费者购买史努比时必须要买汉堡包,这剥夺了其选择权,属于搭售。我认为,如果麦当劳是一家经营玩具的商家,它在出售玩具的同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汉堡包还可以勉强与搭售挂上钩,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只会发生在商品极其短缺的年代,而且还只能是搭售劣质或者滞销产品。如今已是买方市场,卖食品和卖玩具还必须要进行搭售不可想象。现时的搭售,只会发生在某些垄断行业或者特殊行业,比如实施他人专利必须要采用专利权人提供的零配件,安装管道煤气必须购买煤气公司的燃气灶,不接受附加条件就不得购买上述服务。这起风波的实际情况是麦当劳在从事促销活动,它通过以低廉的价格出售青少年喜爱的商品招揽顾客,完全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就象电脑的经营者以低廉的价格向电脑购买者出售打印机一样,是在以优惠措施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如果借此推导出购买打印机必须要先购买电脑,而从此以搭售名义予以禁止,那么市场经营模式就只能是铁板一块了。如果因为优惠就侵犯竞争对手的利益,那么还有什么合法形式去鼓励竞争呢?麦当劳没有强买强卖,没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买史努比虽然要消费汉堡包,但史努比并非绝版,否则也不会十元钱一个。消费者完全可以到其他经营者那里去购买史努比。在中国没有,在美国有;在广州没有,在深圳、上海、北京有;目前没有,今后会有;优惠的没有,普通价格的有。因买不到玩具或者卖不出快餐就说人家违法,就说“葡萄是酸的”岂不自欺欺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立法宗旨是防止经营者的搭售行为产生排斥消费者向其他经营者购买与搭卖品同类的商品的可能,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但“搭售”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中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搭售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指的是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也影响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还会导致使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可见,不合理的搭售之关键在于:经营者的搭售行为利用了其经济技术优势。如果没有这种优势或者没有利用这种优势,首先搭售不可能发生,没有优势的搭售其不会达到目的;其次即使发生搭售也不构成不合理搭售,也就是说属于合法行为,比如卖电脑时优惠出售打印机。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麦当劳的搭售既没有利用其经济优势,也没有利用其技术优势,麦当劳是否具有这两种优势都很难说。消费者消费史努比并不是必需的,就象我们看到的在上海与北京根本没有发生抢购高潮一样,消费者没有史努比照样正常工作学习生活。而不合理搭售首先会使人们敬而远之,其次才是为了需求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所以,无论汉堡包与史努比谁搭售谁,麦当劳均没有利用任何优势强迫销售者购买,如果说有什么优势,那也只能说有商业上的竞争优势。为什么其他经营者做不到,是这样做不合法吗?恐怕不是,为什么人们争先恐后地去购买史努比?因为经营者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
最后,麦当劳的促销活动是否要选择特定时间?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保护经营者的自主选择,就象保护消费者的选择一样。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经营者如何经营,经营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事经营。是否抓住商机关系到经营者的成败,经营者只能根据商机自己进行抉择。经营者的经营不是慈善事业、公益事业,它追求的首先是利润,然后才是所谓的社会效益。退一步讲,即便此次促销活动影响了学生的考试,也只能追究学生家长即监护人的责任,何况这次活动是针对全体消费者的,并没有特别针对中小学生。
史努比风波从某种角度说明了另外一些问题,那就是人们怎样看待一个成功的企业,怎样用理性的目光去分析一件事情,执法机关怎样不为舆论所左右去保护经营者的合法选择,至少不去干预。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异想天开、鼓励人们通过智慧去占领市场,如果此次风波使得某些人迅速行动起来,抓住市场先机,通过研究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再创奇迹,那么这次风波的现实意义才真正被展示出来。



作者简介:
刘清岩,男,1968年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天津大学工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对如何运用法律服务于市场主体有一定研究。
电子邮件:liuqy12@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