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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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

市长柳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在收集、治理废弃油脂过程中因措施不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控制废弃油脂的去向,改善和保护本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含宾馆、食堂)、食品加工和其它排放废弃油脂的一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放单位)以及从事对废弃油脂收集、加工、处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本市卫生、工商、公安、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排放单位应当使用专门标有“废弃食用油脂专用”字样的容器盛放废弃油脂,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方式,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有效地将油水分离。禁止将废弃油脂和含废弃油脂的废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

第六条 排放单位必须执行废弃油脂排放申报登记制度,如实申报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第七条 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执行月报制度,建立台帐,按时将收集的废弃油脂量、产品油量、销售量、销售去向如实上报市环保部门;

(四)不得将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进行使用或者销售。

第八条 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废弃油脂申报和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放废弃油脂,不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有效地将油水分离,直接将废弃油脂和含废弃油脂的废水排入自然环境中;

(三)将废弃油脂出售给未经市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无违法所得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者处以5000—15000元罚款:

(一)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事废弃油脂回收、加工的;

(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和生产的;

(三)不执行月报制度,不建立回收、销售台帐的;

(四)将废弃油脂作为食用油脂出售的。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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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进一步加快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进一步加快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下称校办产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逐年提高,服务教育的功能日益显现,初步建立起了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服务体系。1998年全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总产值达到
1248.29亿元,实现总收益157.39亿元,其中补助教育经费87.76亿元。现有各类校办产业基地71.58万个,每年接纳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实践活动达3.95亿人次。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和造就面向21世纪社会主义一代新人
,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首要任务。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在发展观念、发展方向、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与体制、管理模式等方面,特别是在加强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还不能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
大精神,认真、全面、准确地贯彻《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好党和国家鼓励、扶持校办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加快校办产业发展步伐,更好地为素质教育服务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宏伟目标,迫切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校办产业。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的一项基本措施,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重要内容。要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实践教育活动,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
的过程,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和社会实践能力。充分利用教育现有的资源,进一步发挥校办产业的育人功能,是中初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并具有现有其它教育资源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实施素质教育对校办产业来说,关键是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抓好落实。多年来校办产业发展的实践证明:
校办产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校办产业能为中小学生有效地提供生产实践教育基地,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教育,培养学生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贯彻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利于提
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使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校办产业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快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是增加教育投入的一个有效渠道,也是在新形势下中初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
物质基础。
校办产业是沟通教育和地方经济建设的桥梁,是发挥教育科技、人才优势,促进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是地方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确立以素质教育为中心发展校办产业的指导思想。要转变在实际工作中重创收,轻育人的片面观念;要深刻认识校办产业在实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长期发展的方针不动摇,切实将其列入到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重要工作
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到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
二、校办产业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教育的意识,努力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一)大力加强基地建设,强化校办产业基地的育人功能。在农村,校办农(林、渔、牧)场是农村学校发展校办产业的重要形式,也是农村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要在现有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政府划拨、租赁、购买、村校合办等方式,建立、扩大和完善校办农业基地
。在发展校办农业中,要增加对学生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教育的内容,并结合生产经营内容完善与学生生产实践教育相关的配套设施。要进一步推进农科教结合,努力把校办农业基地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实验、优良品种繁育、先进科技示范、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等为农业和
农村经济工作服务的中心。在城市,要充分利用校办企业现有的条件,使学生在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实践活动的同时,让学生感受、了解产品生产的过程和本企业产品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实践与创新能力,增强对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了解。同时,要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劳技课教室、校际联办综合劳技教育中心等多种形式,努力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
校办产业生产实践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校办产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并遵循针对性、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争取在3-5年的时间内,利用校办产业现有的基础,在全国建立一批具有示范性的生产实践教育基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好生产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标准,并对达标基地给予表彰。
(二)校办产业生产实践教育基地要结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编写适宜于学生对生产知识了解的相关教材或学习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与学校的协调,并按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课时安排计划,逐步形成基地、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的对学生进行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的新格局。
(三)校办产业要主动配合学校开展好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要积极选派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政治素质的人员担任学校劳动课和社会实践教育课指导教师,并配合有关部门培养兼有教师资格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校办产业要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一定的资金。校办产业要从其收益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建立劳动技术教育基金,用于生产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逐步补充、完善学校开展生产实践教育的相关设备。
(五)有条件的校产企业应积极主动承担学校富余人员的转岗分流任务,支持教育改革,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六)校办产业要主动配合学校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净化育人环境。凡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要逐步退出校园,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另辟生产经营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对校办产业生产经营
基地做好统筹规划。
三、加快校办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素质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一)校办农业要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实现产业化经营,关键是要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发展特色产业,并培育龙头企业,使其达到规模大、标准高、技术新、产品优、效益好、带动力强,逐步向现代企业迈进,推动校办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支持和鼓励城乡学校之间开展联合,
兴办一大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校办企业,实行种养加结合,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把广大农村学校的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结合起来,促进校办农业形成规模经营与规模效益,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校办工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向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转化,促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的密切结合。各校办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市场的竞
争能力。并使学生在校办企业的生产实践教育活动中,真正了解现代企业的基本知识和特点。
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把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贯穿于改革、改组、改造的始终。以人为本,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并举,在实践中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管理体制。
(三)大力发展校办第三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加大校办产业结构调整,确定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培育和发展教育市场体系,促进教育产业的形成,是今后一个
时期校办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要建立企业化经营管理的服务组织,促进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支持学校内部管理改革。
要加强教育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搞好统筹规划,引导校办第三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教育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牟取暴利的行为,切实保护学生的经济利益,减轻学生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深化改革,增强活力,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并为素质教育服务的校办产业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一)要切实维护学校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校办企业的存在与发展是校办产业推进素质教育并为素质教育服务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校办产业为素质教育服务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要确保校办企业中国有和学校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要切实维
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防止把校办企业中学校国有资产无偿量化或低价转让给个人,严格防止平调学校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学校和企业职工的意愿和选择。校办
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报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要建立和完善校办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与校办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改善职工劳动生产环境,搞好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和建立与完善养老、医疗、伤残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校办企业职工的后顾之
忧。
(三)完善管理体制,鼓励联合发展,走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校办企业继续实行学校所有、企业自主经营,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的管理体制。支持和鼓励学校以学区为单位办企业,或学校之间联合办企业;支持和鼓励校办企业之间兼并与重组,形成规
模经营与规模效益;支持和鼓励校办产业建立行业协作组织,加强行业联合与协作。要通过联合,把校办企业的现有优势聚集起来,实现由分散经营为主向集约经营为主转变,把增量投入和存量盘活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本的有序流动和重组优化,并逐步形成国家、学校、企业和个人多渠
道、多形式的校办产业投资格局。
(四)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激发企业活力,把校办企业真正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校办企业要积极探索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的改革,有条件的地
方可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积极组建校办产业资产营运公司,为最终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经验和创造条件。
五、切实加强对校办产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校办产业既是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地方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把校办产业纳入到地方经济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的范围,并在土地征用、资金投入、技术引进、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校办产业发展
,为校办产业服务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校办产业督导评估体系,将其纳入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议事日程,逐步实现校办产业的规范化、法制化。
各级教育部门设立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管理和指导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结合当前贯彻素质教育的需要,强化其在素质教育中的协调和服务职能,并据此不断完善管理机构,充实得力人员,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规划、协调
、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要按照《教育法》规定,充分发挥其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的行政执法职能,确保国家关于发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以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校办企业分配、人事、用工等方面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引进优秀人才,发挥经营者潜力和积极性,稳定产业队伍激励机制。在校办产业中,兼任劳动技术课授课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在其评聘教师系列职称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
工作特点和实绩。
(四)各级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校办产业投资体制和方式,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手段,保持对校办产业的投入不断增加。要合理制定校办产业收入的分配制度,确保学校受益和校办企业的发展后劲。
(五)各级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校办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开拓精神、懂管理、懂技术、善经营的骨干人员选配和引进到企业领导岗位。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校办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产业队伍的
综合素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意见。



1999年7月19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常德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农村饮用水水源)是指为农村集中提供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等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 全市农村饮用水重点保护水源分为市级重点保护水源和县级重点保护水源,市级重点保护水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县级重点保护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和水环境监测工作;查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水文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报告和适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投放化学物品、肥料养殖鱼类、珍珠和未按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等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防止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地管理,纠正、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制订相关政策,引导农民发展有机农业,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和清洁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村饮水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对农民饮水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规划、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督促村民保护饮用水水源,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系统,设立保护警示牌,支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实用技术,推行节约用水和清洁生产。

  对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破坏界碑。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
  (一)河流型饮用水水源
  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有防洪堤河段为防洪堤内水域,没有防洪堤的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米的区域;
  3、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有防洪堤河段为防洪堤内水域,没有防洪堤的宽度为 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4、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0米的区域。

  (二)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

  1、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2、小型湖泊、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湖泊、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5、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水域面积;

  6、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径距离2000米区域,但不超过水面面积;

  7、小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区域);

  8、小型湖泊、平原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区域,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9、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的区域。

  (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开采井周边100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周边1000米的圆形区域。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可能污染地下水水源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新设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他剧毒物品等危险废物,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域倾倒生活垃圾、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五)船舶应当设置贮存废弃物的容器、生活污水处理或储存装置,机动船舶应当安装油水处理或接收贮存装置,禁止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含油污水垃圾等废弃物排入水体;

  (六)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和堆栈,以及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场、加工场;

  (七)禁止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八)禁止通过投放化学物品和肥料等从事鱼类、珍珠等水产养殖活动;

  (九)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十)禁止利用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十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十二)禁止修建渗水厕所和污水明渠;

  (十三)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十四)旅游区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十五) 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地表水供水设施和保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拆除;

  (三)禁止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

  (四)不得设置码头;

  (五)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六)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为改善水质从事水面养殖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重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域内禁止投放任何化学物品和肥料等从事鱼类、珍珠等水产养殖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必须依法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监测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迅速采取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卫生、公安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