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八年贸易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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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八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八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8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在一九六八年一月至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底购买×××英镑的苏丹商品,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在同期内购买等值的中国商品。中国出口商品的项目见附表(甲),苏丹出口商品的项目见附表(乙)。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将以英镑或任何其它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该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发给为进口本议定书附表(甲)所列中国商品所需的全部许可证。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品种,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在总金额内进行调整,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公共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双方将在本议定书期满前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本议定书进出口金额的平衡。

  第五条 本议定书对两国间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进行的正常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丹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府代表
        雪   呐         巴 雪 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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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申领到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主体资格证(以下简称主体资格证)。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

  禁止无主体资格证的机关、组织及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件程度;
  (五)经过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所在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生分离、合并或撤销的,应将原执法主体资格证上交市法制办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本机关,执法机关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交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销毁。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执法机关要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要由行政执法机关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后,予以补发执法证。补发后再次遗失者,不再发放执法证。

  第八条 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执法证只限于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区域使用。

  执法证只限于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部门使用。

  第九条 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转借、租用,立即没收执法证件,并不再发放。

  第十条 建立执法证年检制度。

  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证年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年检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执法证暂停使用,直至考核合格,年检通过。

  未加盖年度检验专用章的执法证为无效执法证。

  连续两年未年检的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方案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函[2004]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方案的批复


省体改办:

  你办关于《兰州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方案的请示》(甘体改发[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兰州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的方案》。请你办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9号)精神,做必要修改后,负责督促实施。

  二、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准确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19829.86万元,划归兰新集团。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

  三、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要以改制为契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不断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