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启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0:30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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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启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函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启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函

商合函〔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实现对外承包工程投标议标许可证签发管理的便利化和网络化,同时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管理体系,提高对此项业务运行的监测水平,商务部定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是商务部政府网站在线办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数据库的使用将为企业申办“对外承包工程投标议标许可证”提供便利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全程网上申领许可证打好基础,同时也有助于为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此项业务的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要求各有关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跟踪阶段即上报相关数据;拟参加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可通过该数据库向商务部提出项目许可申请;对中标的项目,企业报送项目后续签约和实施情况,直至项目执行完毕及合同义务终止。

  三、请有关企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指派主管海外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切实做好相关数据的报送,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名单报商务部(合作司)。

  四、请各有关企业务必于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填报完毕本企业所有在建及跟踪项目数据,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商务部将对各有关企业的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指导、培训、督促和检查。

  五、商务部将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全面启用该数据库,并对有关企业集中填报情况进行总结。对全面、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的企业,商务部将予以表扬,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鼓励。未按规定进行报送的企业将受到商务部的通报批评,并有可能因技术原因影响其申领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证。商务部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有关数据的安全。

  六、企业用户可登录商务部网站在线办事(http://egov.mofcom.gov.cn)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http://fec.mofcom.gov.cn)在线办事栏目,选择“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下载企业用户手册。考虑到数据库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商务部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共同设立技术支持和服务热线(010-67870108),负责解答企业疑问,并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商务部将根据业务发展客观要求及企业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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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授权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汽车零部件产品《公告》检测工作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授权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汽车零部件产品《公告》检测工作的函


工信厅产业(2012)973号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承担汽车灯具等汽车公告产品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我部决定授权你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核定能力(见附件)承担汽车电器、汽车灯具、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池等汽车零部件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检测工作。

  希望你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汽车零部件产品《公告》检测工作,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素质和检测业务水平,为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致函。

  附件: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能力核定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n15119541.files/n15117600.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4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合理开发强度,规范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审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适用本办法。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的建设项目(含已实施建设的整个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再调整容积率。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让土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在出让土地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增加出让土地范围内绿地面积,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的。

  (四)出让土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廊取消、排水渠改造等。

  第五条 建设项目提高容积率应当符合下列有关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的规定:

  (一)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30%~50%降低项目建筑密度,但以居住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0%,以商业、办公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5%。

  (二)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15%~25%增加项目绿地率;特别困难的情况下,需底层架空作为绿化休闲用地。
建设项目属单栋建筑或别墅用地调整为一般居住用地的,绿地率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少于35%。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拟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申请,陈述调整内容和理由,并附调整后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示意图。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后按本市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对符合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拟同意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需先进行容积率拟调整的预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预公示无异议的,由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拟同意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公示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批准意见,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变更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调整容积率后核定的新楼面地价×调整后总建筑面积-依据原容积率核定的楼面地价×调整前总建筑面积

  新楼面地价的评估时点应为调整容积率基准日同一时点下的宗地价格;调整容积率的基准日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批准意见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依法补交土地让金后,建设单位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费凭证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市辖县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