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政发〔2007〕3号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本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贺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配偶、文职干部配偶和士官配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包括指令性安置、双向选择安置和经济性补偿安置三种。
第四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不分所有制性质的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安置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 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贺州军分区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贺州军分区、海军信都导航台、武警贺州市支队、武警贺州市消防支队和广州军区第二通信总站通信连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八步区所辖的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有接收市人民政府安置的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信都镇政府有接收上级政府下达的安置海军信都导航台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自主择业”洽谈会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拟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的用编审核和报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费和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核拨。民政、双拥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计划的报送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贺各部队于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本部队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按指令性安置和双向选择安置分类报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协调办公室)。各部队所报的随军家属名单需附有师(旅)以上机关批准的随军审批表,并统一经部队党委签章,送贺州军分区签章确认后,再报协调办。
(二)协调办公室对随军家属名单进行初审后,会同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复审,并制定安置方案报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
(三)协调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布。拟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市编办按程序报市编委会审批。经市编委会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安置手续。
(四)协调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五)随军家属接到就业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现役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家属列入指令性安置计划:
(一)现任副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三)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四)在边远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直接从事飞行、潜艇工作5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人才交流双向选择安置计划:
(一)所在单位破产倒闭的;
(二)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军人服务社、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中心的;
(三)非本人因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不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安置计划:
(一)已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
(二)配偶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
(三)作为随军家属已作安置而本人不服从安置的;
(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安置的。
第十三条 两地分居的随军家属,随军前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市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业对口或单位性质行业相同的原则,依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协调拟接收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对列入指令性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拟接收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在征求本人意见后作出相应安排;对申请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随军家属。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随军家属。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后,仍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按本市、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发给生活补助,作为经济性补助安置,并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或配偶调离本市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八条 无法落实工作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无法落实工作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属部队向市双拥办申报,市双拥办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随军家属。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养老保险费,由所属部队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再由部队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操作办法按《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贺署〔2000〕56号)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基本医疗费,由所属部队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由部队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随军家属建立个人帐户。随军家属重新就业或随军转移时,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档案托管中心发出的通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励随军家属将其人事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中心,对现役军人家属挂靠人事关系的免收挂靠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两次免费培训,并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择业观念教育和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更新随军家属的择业观念和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第二十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经费,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认真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驻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贺办发〔2003〕10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2006年7月26日 财预[2006]4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增设4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设11项“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销售国家留成油上缴的收入”。
(三)对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1.将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51。
2.在42项“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增加04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19。
4.将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02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码分别修改为50和99。
(四)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增设99项“其他税收返还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将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1项“原体制补助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补助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将09项“体制上解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一)在201类“一般公共服务”下各款(不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地震事务”、“档案事务”、“气象事务”、“彩票事务”、“国债事务”6款)、202类01款“外交管理事务”、204类“公共安全”下各款(不包括“武装警察”、“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215类04款“电力”和11款“金融业”下增设50项“事业运行”;在201类“一般公共服务”21款“地震事务”下增加50项“地震事业机构”;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5款“扶贫”下增加50项“扶贫事业机构”。
增设的“事业运行”、“地震事业机构”和“扶贫事业机构”说明为:“反映除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删去203类“国防”下的02款“国防动员”及该款下的项级科目,相关支出列入229类“其他支出”99款“其他支出”。
(三)将207类“文化体育与传媒”99款“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3项“国家电影发展专项支出”的说明修改为:“反映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
(四)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下增设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方面的支出”。
(五)将213类“农林水事务”01款“农业”16项“草原草场保护”说明中的“飞播牧场”修改为“飞播牧草”,删去该款10项“执法监管”说明中的“农民负担监测”;在该类03款“水利”下增设3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中央和地方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删去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下19项“车辆通行费支出”。将该款24项“安全通信”的说明修改为“反映交通通信安全管理方面的支出”,25项“三峡库区通航管理”的说明修改为“反映三峡库区通航管理方面的支出”,26项“航务管理”的说明修改为“反映航务管理的支出”,27项“船舶检验”的说明修改为“反映船舶检验的支出”,28项“救助打捞”的说明修改为“反映救助打捞方面的支出”,31项“海事管理”的说明修改为“反映海事管理方面的支出”。
(七)在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下作如下调整:
1.在02款“制造业”下新增12项“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3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4项“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5项“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4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方面的支出。将10项“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修改为“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说明修改为“反映用于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方面的支出”。
2.将05款“信息产业”08项“无线电监管”说明中“电信”修改为“无线电”。将07款“涉外发展”04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说明修改为“反映内外贸发展方面的支出”。
3.在10款“物资储备”下增设15项“国家留成油串换国家储备油支出”,说明为“反映国家留成油串换国家储备油的专项支出”;取消该款13项“医药储备”、14项“石油储备”,在09款“商业流通事务”下增设19项“医药储备”、20项“石油储备”,原说明不变。
4.在13款“安全生产”下增设06项“矿山应急救援支出”,说明为“反映矿山应急救援方面的支出”。
5.新增18款“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说明为“反映财政开支的石油价格补贴”。款下分设01项“渔业”、02项“林业”、03项“城市公交”、04项“农村道路客运”、05项“出租车”。
(八)将229类“其他支出”03款“住房改革支出”的说明修改为“反映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将该款01项“住房公积金”和02项“提租补贴”、03项“购房补贴”说明中“军队(武警)”删去。
(九)在229类“其他支出”下增设04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包括用以前年度欠缴收入安排的支出)”。
(十)在230类“转移性支出”01款“返还性支出”下增设99项“其他税收返还支出”,说明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将02款“财力转移支付”01项“原体制补助支出”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补助支出”,说明修改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体制补助”;09项“原体制上解支出”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上解支出”,说明修改为“反映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支出”。
三、支出经济分类
将307类“债务利息支出”说明修改为“反映政府的债务利息支出”。
四、其他事项
除“三、支出经济分类”和修改科目说明的相关条款外,《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一《一般预算收支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相关内容,均根据本通知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调整情况表(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