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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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

广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
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建立科学技术和生产紧密结合的体制,根据国家有关发展新技术产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在该市东环路两侧为中心15平方公里的区内建立。
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东至广西农学院、五里亭一带,西至广西民族学院,南至邕江北岸河堤,北至心圩乡天雹水库一线,约26平方公里范围内建立。
开发区的具体范围由桂林市、南宁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进行全面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企业。
第四条 新技术企业和技术产品的范围,由桂林市、南宁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科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审查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第五条 开发区的新技术企业,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一)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报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再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所得税三年。
(三)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费用,可按产品销售额2%提取。或者按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制关键设备的购置费,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四)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用房,一九八八年起,五内免征建筑税。
以上四项亦适用于在开发区内开办的“三资”企业。
(五)新技术企业根据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生产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
(六)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七)新技术企业减免的所得税,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八)新技术企业免缴奖金税。
上述新技术企业减免的税款仍应按规定提取,作为国家扶植基金专户存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生产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如不按规定使用,则取消上述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第六条 开发区新技术企业在进出口方面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一)开发区可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也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对获得出口许可证和相应配额的商品,有关部门应优先照顾开发区的新技术企业。
(三)开发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来料加工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包装物料,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合同验收。经海关批准,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海关按照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按
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并照章补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按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者进口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该企业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合资、独资企业进口的工具、货运卡车客货两用车及企业建厂(场)、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材料,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对于经自治区外
经委核准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进口的物资,除享受上述免税优惠待遇外,还可免税进口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五)对于来料加工用工缴费偿还以及用补偿贸易方式进口的机器设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所进口科研、教学使用的仪器、仪表,大、中、小型计算机,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对开发区现有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海关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予以减半征税。
(七)开发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同一个任务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桂林市、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由企业自行审批。
第七条 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第八条 开发区可以建立金融机构:
(一)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发区可以分别建立名为“桂林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南宁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可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投资公司经批准可以自行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吸引外资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开展信贷业务,发展新技术企业。对外向型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三)投资公司及各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新技术企业所创外汇五年内按中央规定留给自治区的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四)各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方面要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开发区实行有利于吸收人才的优惠政策:
(一)新技术企业根据需要,允许招聘大专及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二)鼓励和支持管理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对他们可以比照经济特区的政策,在工资、住房、福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开发区内可以自己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方式在开发区内创办、领办、承包、租赁各类新技术企业。对这些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仍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或工人身分,工龄连续计算,保留生活住房,退休人员保留退休金。专家的户
口落在何处,尊重本人意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海关可在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新技术及其新产品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亦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桂林市、南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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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会晤联合声明

哈萨克斯坦 中国 吉尔吉斯 俄罗斯 塔吉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会晤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8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3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
  基于本次会晤参加国1996年在上海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1997年在莫斯科签署关于相互裁减边境地区军事力量的协定,并愿在此基础上扩大和加强多边合作,
  对五国间睦邻、友好、相互信任和全面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表示满意,
  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不干涉内政等公认准则,主张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和分歧,
  一致强调,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五国间双边和多边合作符合五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地区乃至整个亚洲稳定、安全、发展、繁荣的重要积极因素,
  考虑到大规模经济合作对于巩固地区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注意到建立多边协作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及其对中亚地区日益增长的影响,
  根据本次会晤结果声明如下:
  1、各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严格执行1996年4月26日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1997年4月24日关于相互裁减边境地区军事力量的协定,重申举行定期磋商讨论上述协定执行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高度评价上海协定和莫斯科协定对本地区乃至世界安全的重要积极影响,认为这是“冷战”结束后日益确立和发展的新型安全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巩固地区及全球安全与合作的一次成功尝试。五国间相互协作是开放的,不针对第三国。
  2、各方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同意就安全问题积极进行双边和地区对话与磋商,并欢迎本地区对此感兴趣的所有国家参与这一进程。
  各方同意,根据需要举行专家级、外长级、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间的会晤,研究确保中亚和整个亚洲大陆安全和扩大合作问题。
  3、各方支持哈萨克斯坦关于召开亚洲相互协作和建立信任措施会议建议的基本构想,并表示愿继续积极加以完善。各方积极评价中亚国家提出的建立中亚无核区的倡议。
  4、各方表示愿就重大国际问题和亚洲局势问题继续深入磋商,必要时可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会议中进行磋商。
  5、各方一致认为,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民族排斥和宗教极端主义都是不能接受的。各方将采取措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偷运武器、贩卖毒品和麻醉品以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不允许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五国中任何一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活动。
  6、各方商定,发展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相互提供国际通用的贸易条件,以扩大贸易额;
  --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地方和边境地区经贸合作以及五国大企业和大公司间的合作;
  --改善各自投资环境,为增加对各国经济项目的投资创造条件;
  7、各方认为,必须大力加强和鼓励所有经济领域,包括油气管道基础设施,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领域的大规模长期合作。
  各方将首先致力于改造和使用现有的相互之间及通往其他国家的交通、管道基础设施,并将优先考虑现有和新建项目的盈利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应照顾到途经国的国家利益和经济利益。
  各方欢迎所有感兴趣的国家及公司参与这些项目。
  各方重视在能源领域开展平等互利合作,包括相互输送电能及电能过境项目的研究。
  各方高度重视保护本地区环境并愿为此进行合作。
  8、各方认为,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世界多极化趋势日益明朗,这将有利于国际形势的稳定,并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关心的主题。
  与此同时,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表明,国际社会还远未达到确保持久和平与稳定的目标。
  9、各方对阿富汗的紧张局势表示不安,呼吁在联合国主持下并吸收有关国家参与,加紧努力,促进和平解决阿富汗内部冲突,同时考虑卷入阿富汗冲突各个民族、宗教集团和政治势力的利益。
  各方欢迎联合国提出并支持的解决阿富汗冲突的倡议,包括在比什凯克举行阿富汗问题和平会议。
  10、各方对南亚核试验后该地区紧张局势加剧表示严重关切。
  各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促进消除南亚地区的不信任,制止南亚的核军备竞赛和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共同努力。
  为此各方呼吁所有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家无条件加入该条约。
  11、各方重申,为了21世纪的共同和平与繁荣必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各方决心使五国间的睦邻、友好和合作关系成为整个欧亚地区稳定、安全与发展的长期有效的重要因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卡·托卡耶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唐家璇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穆·伊马纳利耶夫
  俄罗斯联邦代表             叶·普里马科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塔·纳扎罗夫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于阿拉木图
用法治眼光打量,今年颇不寻常:宪法施行30周年,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5周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有“小宪法”之称的新刑诉法……中国稳中求进期待法治给力: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社会成员依法行为。

法治给力,意味着法治首先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法治的本质是民主,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逻辑原点是“私权自治,公权受限”。法治的这些基因,决定了其作为社会管理制度首选的必然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当然,作为“理由之治”,法治还应当成为公民的生活规则与生活样态。“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只有当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保持敬畏与依赖,法治的血液才能真正流进公民的血脉;只有当依法行事成为一种自觉,法治才能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叠加而成的生活方式。

在法治的坐标系中,立法与司法的纵轴与横轴到底多长为宜?即便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我们也必须理性地看到,真正的法治,并非自信法律万能,用法律来摆平一切。法治必须确立边界,因为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胜败皆服;法律可以钝化矛盾,却难以浓化感情;法律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放眼寰宇,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基本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唯一;是一种规则控制,而不是具体的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不仅在理论上,社会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的全部参与,而且在实践中,也是社会管理方式的日益创新和“东方经验”的传统魅力,不断使公众的生活安宁、和谐而温情。

为法治划定边界,就是要张扬它谦抑的禀赋: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调整社会关系。

从立法谦抑看,并非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诉诸法律主张立法,特别是不能把纯道德性问题(比如“常回家看看”)诉诸立法。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始终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不能僭越自己的领地,试图规范人的内心灵魂。作为社会通行的公理、每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大公约数”,立法“应当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同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如此,“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从执法谦抑看,必须保持司法的克制与隐忍,讲究执法方法,调动非强制性的社会元素,积极化解矛盾冲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社会,依法判断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也必须清醒看到,“有时候,非黑即白的判决反而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借助“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熏陶,巧妙依托各种调解组织的矛盾减压阀作用,通过有效的道德教化,“和”掉怨气,“抹”去仇恨,春风化雨,恰恰能更好地守护社会安宁,和谐社会关系。

法到深处无善治。保持立法和执法谦抑,既是理性需要,也是无奈选择。因为“面面俱到”不过是一种法治幻觉。基于认识有限性、现实复杂性和成本可控性,容忍一些恶(比如安乐死或见死不救),甚至对有些恶放弃干预,常常是一种不得已的法治选择。何况,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法律的价值选择也必须不断变化。比如,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修改后的刑诉法张扬后者就是体恤人伦尊重传统。同理,谁又能保证类似“存留养亲”等“矜老恤幼”的传统制度,不会写进法律呢?不让警察进校园询问12岁孩子的“最牛校长”,之所以受到网民追捧,就是因为公众不愿意看到简单执法撕裂人类亲情。“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人类共同情感保持尊重,对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保持尊重,仅仅将道德的底线约束上升为法律意志,就可以为人类的心灵皈依、道德自救、精神安顿预留一块“空地”。或许,这才把握了法治的真谛: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重视道德教化,并不是要越俎代庖。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不是并列平行的关系: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发生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不一致时,法律评判是第一位的,只不过在处理上“私权自治”罢了。因此,真正的人间善治,应当是尊崇法律但保持法律的谦抑秉性,厉行法治但尊重人伦传统,在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法治文化牵引下,养成法治自觉,培育法治人格,建设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