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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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斯民得税鹫 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
狻?
二、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务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将尖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内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银银管〖1995〗2号文件规定,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
央金库。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总额,由各银行总行按规定集中缴纳所得税。



199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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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 (1985)45号文批转执行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制订四川出口商品的外汇留成分配办法:
一、一般商品出口留成比例,按收汇全额计算,国家确定我省为中央部管商品分百分之二十,地方商品分百分之二十五。
省里分得的部分作为百分之一百计算,其分配办法是:
1、以百分之五十分配给委托出口或生产供货企业,其中农产品部分分配到县,县要将大部分分给供货企业。
2、以百分之五十由省和地区两级统筹使用。其具体分配比例是:省统筹安排使用百分之三十;市、地、州百分之十五;出口商品供货的省级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其余百分之二由省掌握用于奖励出口计划完成得好的地区、部门和外贸出口公司。三个自治州的外汇留成,省不统筹,全部
由州按规定分配使用。
省统筹安排部分,三分之二由省计经委掌握,主要用于到期外债的偿还和国内短缺原材料的进口;三分之一由省经贸厅掌握,主要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
二、新光公司组织出口军工部门生产的民品,外汇留成分配比例同本办法第一条。
三、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 (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的部分),国家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给省留成百分之五十 (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解决该项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料、材料、辅料的进口,谁得这项外汇,谁应承担原料、材料、辅料的供应),
按本办法第一条确定的比例分配。
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净创汇金额 (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百分之三十,其中分给加工企业百分之七十,外贸公司百分之三十。
五、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地方外贸公司,可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提取经营费用外汇留成百分之一。该项留成按规定由经贸厅按月统一计留分拨。
六、地方、部门、企业所得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一部分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市场城市的物资及调和。鉴于各地外汇留成有较大增大,今后各地技术引进项目所需外汇都由各地自行解决。
分给企业的留成外汇,本企业不用时,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省可统一安排给需要单位使用。
调拨出口的商品的留成外汇,原则上归调出的省使用,各外贸出口公司必须把我省应分部分收回缴省。
七、我省应分的外汇留成,属于留给省统筹使用的,按月由外汇管理分局分别划拨给省计经委和省经贸厅;属于留给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用作奖励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贸厅进行分拨和奖励;留成给企业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营出口的外贸公司进行分拨;留成给中央
有关部的,由外汇管理分局直接划拨给经贸部。省对地区、部门、企业的留成外汇结算,为了简化手续,可以按季计算分拨。
八、出口商品外汇留成,从今年志按本办法执行。过去省里的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经本办法为准。



1985年7月1日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通知


2003-11-12

教人〔2003〕10号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为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创造了条件。但是,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违反国家法规和人事工作政策,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给教师队伍建设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对此,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现就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或变相收取“上岗费”。各地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人事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对已收取的“上岗费”,要认真进行清理,限期尽快全部退还给教师本人,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将教职工工资发放和人事管理的权限上收到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能,乡(镇)、村不得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各地要切实增加教育投入,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在编制内顺利实施教师聘任工作创造条件。

  三、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地要尽快将中小学编制核定到学校(教学点),切实加强编制管理;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通过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等措施,形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认真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工作,坚决精简超编人员。各地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强化教师职业准入机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积极鼓励和推动教师的有序合理流动,及时补充合格教师到缺编学校任教,逐步辞退临时代课人员。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严肃纪律。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教育人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不断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乡(镇)有关领导的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严格人事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教师“入口”关,积极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通知》仍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