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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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200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有关问题,请直接向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社会就业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市、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两级军区的指示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军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惠州)会议精神,地方与部队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抓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努力使随军家属就业率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
二、安置办法
(一)驻韶部队师以上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就业安置。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随军家属工作的义务,并按照本办法完成市政府每半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任务。
(三)驻韶各部队每年分两次(6月底和12月底前),将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四)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和随军后符合工作条件又无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县(市、区)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和市、县(市、区)人事、编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形成文件,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
(六)用人单位接到指令安置任务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七)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手续并上岗。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三、安置渠道
(一)直接安置。对原有工作的随军家属,原则上根据其专业技术特长,原单位用工性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计划,由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安置。(二)推荐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向部队提供就业信息,根据随军家属的特长和劳务人才市场需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随军家属就业;部队和用人单位搞好配合协调。
(三)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政府可按韶关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四)挂靠安置。对未能安排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劳动保障部门挂靠到有关单位(原没有办理招工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对本人无经济收入的,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核上报,经市、县(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审定后,由驻军所在县以上政府本级财政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贴,军官因工作调离本市(县、市)6个月或转业到地方工作命令下达后,其家属不再享受此待遇。
(五)政府补贴。随军家属户口迁入驻地城镇6个月,未能安置工作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审定后,从第7个月开始,可享受政府补助的每月生活补贴300元。
四、安置原则
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安排一次。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安置。
(一)团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及资历较老、随军时间较长正营职干部的随军家属。
(二)家属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或有工作岗位的。
(三)有专业技术或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四)长期在边远山区、艰苦岗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部队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和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为部队作出突出贡献的随军家属。
(六)随军家属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
五、安置措施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单位和部门领导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批准下发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及时定岗定位。
(三)不得把随军家属安排到关、停企业或无工资福利保障企业。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经人事、劳动部门安置的随军家属。对确因安置随军家属有困难的企业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关系,并给其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费。随军家属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是未满编的单位,对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因接收单位编制满员的,其编制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五)实行全员合同制或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辞退随军家属。企业确因经济性减员,在与其它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随军家属工作。随军家属因政策性、经济性重组而下岗,原单位又没有相应固定生活补贴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审定,下岗后第3个月起享受政府每月300元生活补贴,由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并优先推荐安置就业,重新安置后,取消生活补贴。
(六)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就业安置部门安排。个人可自谋职业、自找单位。鼓励随军家属到“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七)政府“双拥”工作领导机构、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和部队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对就业安置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安置工作落实。
(八)各级政府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条件,将随军家属的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推荐工作纳入韶关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财政按季度审核据实列支。
六、奖惩
对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鼓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或不按规定完成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暂停其单位的招调干部、职工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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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海西州“10•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海西州“10•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0月16日凌晨4时45分,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金鑫客运公司一辆号牌为青H55860的大型客车(核载43人、实载44人,其中含2名婴儿),由民和县开往格尔木市,当行至都兰县境内109国道2518公里500米巴隆乡清水河大桥处,与对向车辆会车时,大客车撞毁大桥护栏,翻坠入高约6.7米的桥下,造成10人死亡、3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大客车驾驶员无证驾驶,会车时过于靠右,导致车辆右侧前轮驶上高约33厘米人行道后爆胎,车辆撞毁大桥护栏后翻坠桥下。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无证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突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当前各地经济发展工作带来了影响。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特别是领导同志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当前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迫性,高度重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深入剖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以赴,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势头。

二、加大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源头管理责任。要严格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培训,加强对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和进出站检查要求,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运输企业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对未整改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禁止从事营运。

三、进一步加强路面巡查和交通秩序管控。要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秩序管控,维护良好通行秩序,依法从严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以及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特点,科学安排勤务,把工作重点、警力部署放在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上,确保交通安全。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已将该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9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9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00年7月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9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9年中央决算(草案)》,批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9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按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的要求,严格预算管理,认真组织收入,切实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加强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为更好地实现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