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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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1978年6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第一条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良好的军事运输,对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具有重要作用。为使军队与铁路、水路交通部门密切协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和战时交通保障,完成平时、战时的军事运输任务,特在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以下简称铁路、水路部门)实行派驻军事代表制度,设置军事代表办事处。
第二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遂行军事交通任务的代表,也是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完成军事运输任务和做好交通战备、战时交通保障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要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贯彻军、政、民运输统一指挥,铁、水、公路综合运用,运输、抢修、防护紧密结合的方针,依靠铁路、水路部门,依靠部队,依靠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任务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交通建设和军事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计划、组织、指挥铁路、水路军事运输。组织铁路、水路部门和部队的协同,保证迅速、准确、保密、安全、节约地完成军事运输任务。
(三)根据总部和军区的意图,研究战时交通保障方案,向铁路、水路及有关部门提出军事要求,并参与有关工作。
(四)协助部队编制战备输送方案和进行输送训练。会同铁路、水路部门编制和落实战备输送保障方案。
(五)掌握有关交通运输情况,搜集研究有关交通资料。
(六)审核、结算并指导部队正确使用军事交通费。
(七)参与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指导铁路军事专用线的维修管理。
(八)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铁路、水路沿线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工作。
(九)协同车站、港口管理零星军人的运送事宜。
(十)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设置
(一)在铁路局、分局、主要车站派设驻局、分局、车站(地区)三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分别相当于师、团、营级单位。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沿海、长江、内河的港航部门派设相应的师、团、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在港航部门较多的地区,设置地区的师或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其机构驻在其中的一个港航部门。
(三)军事代表办事处由军区或总部派出,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事代表办事处”。其机构设置、撤销,由军区提出建议,上报审批。
(四)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主任、政治委员。师级军事代表办事处设科和政治处。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参谋和必要的政治、行政工作人员。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主任、参谋。
(五)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后勤保障、军用通信,由军队负责。
第六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领导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受军队派出机关领导,同时接受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的领导。
(二)各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党政、业务工作实行逐级垂直领导。
(三)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由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书记兼任第一政治委员。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将派驻的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选入党委(或常委)。
(四)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积极领导和组织完成军事交通任务。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向铁路、水路部门党委请求报告工作,转达派出机关布置的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当地政府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有关工作,取得领导和支持。地方政府应关心和支持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提供有关交通资料,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的工作和活动。
(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开设的军用饮食供应站提出供应任务。军用饮食供应站应接受军事代表办事处对供应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供应任务。
第八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铁路、水路部门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和铁路、水路部门团结一致,互相配合,密切协商,主动通报情况,共同完成任务。
(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关心和支持铁路、水路部门的生产建设,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遵守铁路、水路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铁路、水路部门应积极支持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吸收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听取他们关于军事运输、交通战备和战时交通保障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征求他们对长远规划、基本建设、车船制造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执行军事运输规章制度,严守军事机密。
(四)铁路、水路部门要关心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免费提供办公房舍、办公设备和通信设备,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发给与其干部相同规定的公用免费乘车、乘船凭证,协助解决住房、医疗等生活问题。
(五)车站、港口应根据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保证执行紧急或特殊任务的零星军人乘车、乘船的需要。
第九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部队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要熟悉管内驻军有关情况,帮助部队搞好军事运输工作,向部队宣传有关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介绍情况,尽力解决部队运输中的困难。
(二)部队在组织实施军事运输时,应接受军事代表办事处的指导,与军事代表办事处主动联系,及时向他们反映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其传达的上级命令和指示。
(三)军事代表办事处和执行铁路、水路抢修、防护任务的部队,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搞好协同。
(四)驻车站、港口军事代表办事处,在执行《纪律条令》规定的任务时,受卫戍、警备区或担任当地警备勤务的驻军的领导。派到车站、港口执勤的分队应与军事代表办事处取得联系。
第十条 对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列著作和毛主席著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搞好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革命化建设。
(二)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虚心向铁路、水路部门和人民群众学习,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搞好军政、军民团结。
(三)树立全局观念、政策观念,正确处理平时与战时、民运与军运、国民经济建设与国防交通建设的关系,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为战争服务。
(四)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谦虚谨慎、积极主动、准确及时、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努力学习军事和铁路、水路有关业务知识,认真研究现代战争中军事交通保障的课题,提高军事素质,精通职业务,做到又红又专。
(六)保持高度的革命警惕,严守国家军事机密,增强战备观念,时刻准备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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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1年修正)

上海市政府


市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园区办公室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第三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申请设立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科技型企业不再限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
(项目审批)
园区办公室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园区办公室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
第五条
(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
园区内的规划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园区办公室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园区内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园区办公室负责审批。园区办公室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信息产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
第七条
(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发证)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园区办公室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园区办公室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园区办公室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第八条
(政策优惠)
经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园区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在园区内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告知与承诺)
对园区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或者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收费行为的规范)
园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附本)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
园区应当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投资咨询和技术评价服务的水平。
第十四条
(吸引人才和简化出国手续)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到园区内企业从事科研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简化园区内企业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对与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重大项目相关的出国、出境人员,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园区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鼓励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者、设计者、作者和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者股权收益。
园区内的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在园区内设立专项奖励基金,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专利,扶持专利项目产业化。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
鼓励国内外机构在园区内设立创业投资机构。
鼓励在园区内的企业中形成风险投资资金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鼓励园区内企业开展技术、产权交易。
第十七条
(禁止的情形)
禁止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要求园区内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检查、评比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园区内企业乱收费。
第十八条
(投诉)
园区内企业对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行为,或者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未落实的,可以向园区办公室投诉。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内已开发区域的企业。
园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从“稻香村”看商标如何分类注册

王瑜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类别总共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有很多的小类。商标分类表是厚厚的一本书,这样在哪个类别注册,在哪些小类别注册,在不同的类别如何注册企业并不那么好弄清楚。下面以“稻香村”为例进行讲解。
  “稻香村”商标著名的有两个,一个是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的,一个是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的。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将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称为北稻香村,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称为南稻香村。这两个稻香村除了商号一样以外,其注册商标乍一看也长得一样,如图一、图二。与很难区分两个商标一样,消费者对两个公司的产品也不容易区分,两个稻香村都以糕点见长,在北京的市场两家“稻香村”同城打擂,必有一番纷争。本文透过看起来相似的商标,看背后的注册情况,并通过对比两个商标的注册情况,讲解商标如何分类注册。


图一 图二

一、在那些小类别上注册

  在一个类别注册商标,应当尽量多注册小类,这样的话有两个考虑:
(一)经济实惠
  商标注册是要交费的,商标局收费标准是: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10个商品/服务项目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也就是一个商标在一个大类别可以同时注册十个小类,注册一个小类的费用和十个是一样的,这是法定的买一赠九。花一个的价格买到十个,当然经济合算。
(二)限制相同的注册
  有的企业说,我们经营的产品只涉及到一个小类,其他小类就不要了,不算经济帐没有关系,但是另外一个帐不能不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一个大类中一个商标已经注册了的小类,就可以排斥其他人用同一个或者相似的商标进行注册。但同一个商标在同一个大类别上会有不同的人注册多次注册,那就降低了该商标的区别作用,消费者就不容易混淆商标的注册人。比如在糕点类(30类)中用“稻香村”注册商标的至少有5个申请人,南稻香村和北稻香村都有注册。消费者就不容易区分哪是南稻香村,哪是北稻香村。
  在第29类上南稻香村只注册了一个小类,而北稻香村注册了九个小类(如图三、图四所示),显然北稻香村的做法比南稻香村高明一些。

图三 图四

二、一个商标如何在多类别上注册

  笔者不赞成同一个商标在过多类别上注册,更不主张进行全类注册,但是公司根据经营范围适当考虑在将来可能的衍生产品上进行预先注册还是有必要的。如果同一个商标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多个商标,应当使用同一个设计方案。
  我们来对比看两个稻香村的做法,就比较容易看明白。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可以查到有41个用“稻香村”注册的商标,其中南稻香村用“稻香村”总共注册了5个商标,涉及2个类别,北稻香村注册了24个涉及16个类别。南稻香村用“稻香村”注册了5个商标,共使用了4个设计方案,如图五—八。而北稻香村用“稻香村”注册了24个商标,却始终使用一个设计方案,如图一。


图五 图六


图七 图八
  笔者提倡北稻香村的做法,同样基于两个理由:经济和便于识别。多个设计方案肯定要比一个设计方案的设计成本要高,南稻香村同一个商标用不同的设计分别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不但多付出了设计费用,也增加了消费者识别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与南稻香村相比,北稻香村在十几个类别注册的几十个商标全部使用一个设计方案显然有利于消费者识别。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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