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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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2月19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可从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 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
第四条 根据保险费交纳的情况,管理服务费可按月、按季提取,也可按年提取,但不得重复计提。
第五条 管理服务费以县(市、区、旗)为单位统一提取,分级使用。分级使用的比例:
县级管理机构为整个管理服务费的85%,地市级管理机构为7%,省级管理机构为6% ,中央级管理机构为2%;其中,直辖市管理机构为8%,其县(区)管理机构为90%。县级管理机构计提管理服务费,按分级使用比例,分别直接交付给上级管理机构。上级管理机构收到县级管理机构上交的管理服务费,应开具收据。
第六条 乡镇管理机构的经费,由县级管理机构核发;村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代办费,由县、乡级管理机构核发。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范围: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提交上级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拨补下级机构的管理服务费,其他必要的费用。
纳入国家预算的管理机构,只能开支业务费和培训费。
第八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要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及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年初要提出年度预算,年终要进行决算。
第十条 各级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及管理情况,接受同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民政、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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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偿还建桥贷款,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我市永安立交桥的机动车辆,除殡葬专用车、垃圾车、洒水车、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和长途客车),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持《追捕证》的公安部门警备车的囚车、军用车辆(不含部队所属企业和参加地方营运的车辆)外,均按本办法
征收过桥费。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收过桥费的具体工作由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承担。征费管理人员从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桥梁管理处内部调剂解决。
第四条 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实行单程收费的征收办法,并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载客车辆。
1、摩托车(含轻便、两轮、三轮摩托车)每次征费0.5元。
2、五人座以下的小轿车、吉普车每次征费1元。
3、六人座至十二人座的车辆每次征费2元。
4、十三人座至二十九人座的车辆每次征费4元。
5、三十人座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5元。
(二)载货车辆。
1、二吨以下的车辆每次征费1元。
2、二吨和二吨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2元。
3、四吨和四吨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5元。
4、八吨和八吨以上的车辆(含挂车)每次征费8元。
第五条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量计费;客货两用车辆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十人折合一吨)合并计算征费。
第六条 过桥机动车辆应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设在桥端口的固定收费亭和验票亭办理收费、验票手续。过桥机动车辆通过验票亭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缴费凭证,经验证后方可通过。
第七条 征收永安立交桥过桥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分为零售票和全年票两种。零售票在过桥时购买,当日当次有效;全年票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购买,当年有效。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预先缴纳过桥费的,可持交费凭证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办理一年的免费过桥凭证,连办三年。免费过桥凭证应专车专用,丢失当年不补。未办理免费过桥凭证的,三年后全额返还预缴的过桥费。
第九条 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征收的过桥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除部分用于征费管理机构事业经费开支外,其他一律用于偿还建桥贷款及返还部分预缴过桥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伪造过桥费收费凭证或使用与车辆种类牌号不符的过桥费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所持过桥收费赁证与车辆类别、吨位、定员不符的,除补征过桥费外,视情节处以应征费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涂改过桥费收费凭证的,除没收收费凭证外,并处以票面额十倍的罚款。
(三)免费过桥凭证未专车专用的,除补征过桥费外,没收免费过桥凭证。
(四)不按规定缴纳过桥费强行通过的,除补征过桥费外,并处以应征费额十倍的罚款。
(五)征费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所罚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农民进城销售自产蔬菜瓜果的运载机动车辆减半征收过桥费。
市区机动车辆过往永安立交桥的过桥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3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的趋势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专款专用。

  第二条 重点项目应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特别是:

  1.学科布局中关键问题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带动作用的研究领域;

  3.能充分发挥我国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研究领域。

  第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来源于:

  1.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2.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3.科研人员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已具优势的工作基础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先进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五条 重点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和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的原则。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3个。研究期限为四年左右。

  第六条 重点项目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在公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年度报告与拨款等工作环节与面上项目同步。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使用与面上项目相同的表格、计算机软盘和相同的填报要求,但需在封面左上角注明“重点项目”字样。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按照重点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数控制指标,确定“九五”期间重点项目总体计划。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组织学科交叉研究重点项目,并对其中跨科学部学科交叉重点项目给予经费匹配。

  第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随时接受科研人员提出的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科学部在充分研究优先资助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拟纳入重点项目支持的面上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次年度拟立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

  第十条 学科评审组对科学部提出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进行讨论审议,差额投票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次年度受理申请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并拟定相应的申请指南初稿。

  第十一条 科学部将学科评审组确定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向社会发布。申请指南包括领域名称、有关内容与要求、拟资助金额及受理学科等。

  第十二条 凡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当年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申请项目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重点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可以提前提出申请,但需在研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点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科学部将申请书初筛后按项目汇总送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专家对每份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意见》,对一个项目的全部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综合意见》,每份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5份。

  第十四条 科学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归纳后连同全部申请书、同行评议材料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根据需要可邀请同行评议专家参加评审,也可安排申请者到会答辩,确有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项评审论证。对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应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每个重点项目的评审都应选出最优申请予以资助,一般不宜将几份申请组织成一个项目。在条件相近时,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评审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科学部将重点项目评审结果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将当年度重点项目资助计划提交委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审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通知》。

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加强管理。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的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书》(一式三份)报主管科学部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科学部将该研究计划一份转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十九条 凡联合资助的项目,科学部应在计划实施前,就资助金额、拨款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商综合计划局后与联合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的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按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科学部审批,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项目中止,结余经费纳回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科学部应选取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研究计划和资助经费进行调整。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于项目批准年末拨出资助金额的40%;以后3次按资助金额的30%、20%、10%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拨出。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的研究计划。原则上项目总经费的10%可用来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重点项目结题后3年内,科学基金委员会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科学部确定验收方式后,商项目负责人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组织验收。重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水平以及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成效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应于验收前1个月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录有结题简表的计算机软盘报送有关科学部。科学部会同综合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依靠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验收工作可采用通信评议形式,也可召开验收会议或结合学术活动进行。科学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验收评议书》。

  第二十九条 科学部将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并送综合计划局办理结题手续。重点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