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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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27日,人事部


近来,许多省市来电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情况,并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人事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本着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也要有适当积累的思想,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要在总结我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交流。特别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摆上重要位置,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力量。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改革的具体建议。
五、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对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凡已由人事部门管理的,要继续管好,并不断总结经验;人事部门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将这项工作做好,以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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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大中型电力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以下简称外资电力项目)是指:外商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经营发电项目。
第四条 外资电力项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中外股份制企业。
第五条 外资电力项目,可委托电力部门承包建设,也可以实行招标建设。外资电力项目所需设备允许企业在国内外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
第六条 外资电力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资电力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
外资电力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资电力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外资电力项目外商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 外资电力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元器件、零配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税。
第十一条 外资电力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
第十二条 外资电力项目的电价一般按企业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具体内容由投资者在外资电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中提出,并按管理权限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需并网运行的外资电力项目,在并网前应与省电力主管部门签订并网协议,并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外资电力项目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在指定银行换汇或优先进入外汇调剂市场买汇。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借雅典奥运会之机用公款组织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借雅典奥运会之机用公款组织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总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规定,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组团工作的监督,防止借观摩雅典奥运会之机公费组织出国(境)旅游,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体育总局除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组团方案组织体育代表团和工作团外,机关各厅、司、局和各直属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参观团和助威团,各直属单位一律不得与旅行社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联合组织公费观摩团、旅游团,以牟取利益。

  二、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在雅典奥运会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用公款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雅典参观奥运会,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赴雅典观摩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体育部门及各行业体协组织赴雅典的团组必须报经省(区、市)政府和所在部门批准。

  四、严防社会上一些旅游公司假借或盗用国家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的名义组团,牟取经济利益,败坏体育行业形象。各地、各单位如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报告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凡参加由旅游公司组团赴雅典的,所在单位一律不得给其报销出国的费用。

  五、各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合法渠道和规定程序办理出国人员的审批。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除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党组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借雅典奥运会之机用公款组织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借雅典奥运会之
机用公款组织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总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规定,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组团工作的监督,防止借观摩雅典奥运会之机公费组织出国(境)旅游,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体育总局除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组团方案组织体育代表团和工作团外,机关各厅、司、局和各直属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参观团和助威团,各直属单位一律不得与旅行社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联合组织公费观摩团、旅游团,以牟取利益。

  二、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在雅典奥运会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用公款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雅典参观奥运会,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赴雅典观摩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体育部门及各行业体协组织赴雅典的团组必须报经省(区、市)政府和所在部门批准。

  四、严防社会上一些旅游公司假借或盗用国家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的名义组团,牟取经济利益,败坏体育行业形象。各地、各单位如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报告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凡参加由旅游公司组团赴雅典的,所在单位一律不得给其报销出国的费用。

  五、各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合法渠道和规定程序办理出国人员的审批。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除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党组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