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商办工业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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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商办工业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意见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商办工业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意见的通知
1992年12月17日,商业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商办工业改革,推动商办工业企业进入市场,增强活力,增加应变能力,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现将我部关于商办工业贯彻执行《条例》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转变职能,放宽政策,结合商办工业实际,落实企业自主权。
《条例》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把企业推向市场的同时,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商办工业相当一部分行业过去一直在高度计划的产品经济模式下生产、经营,供销渠道单一,长期习惯于资源紧张情况下的分配型加工供应。对如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展有效的宏观调控,在竞争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发展商办工业还缺少经验;商办工业企业长期按指令性计划生产,相当一部分企业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物或福利型企业,肩负着政府行为,背着政策性亏损的包袱。多数企业底子薄,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较差,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还缺少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必要的物质准备,迫切需要各级政府部门放开经营自主权,同时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大力扶持。
针对商办工业实际,商业部决定在落实《条例》工作中,加速职能转变,为基层和商办工业企业办好以下几件事:
(一)修订《国家产业政策商办工业细化目录》,取消某些限制措施,把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自主权放给企业。鼓励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利用外资改造传统产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下放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权。今后商办工业企业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的项目,不需要商业部解决资金、规模等问题的,一律由企业按《条例》规定或自主立项、或由地方审批。
(三)放宽引进技术、设备的审批权。今年企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生产线,除国家规定的机电设备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企业自筹外汇自行解决配套资金的,可以由地方自主立项,企业自行选择外贸代理,自主组织谈判。
(四)全部放开商办工业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可跨行业、跨地区经营、联营。可自主决定生产资料来源、产品品种、数量、销路。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的企业,有权要求下达任务的部门提供相应的购销、生产条件。负担政策性亏损的企业,有权要求国家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并及时到位。
(五)放开商办工业产品的定价权。除少数由国家定价的产品外,商办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实行优质优价。
(六)全部放开商业机械(包括粮油、供销机械)产品的计划权和定价权,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制定生产计划、自主决定销售价格。
请各地采取积极步骤,制定相应措施,做好落实工作。
二、加速转变观念,围绕企业进入市场,做好服务工作。
各级商办工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企业进入市场这个中心,本着政企分开,“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重点,改进工作方法,从过去分物资、调产品、批项目转到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法规、标准,开展检查、监督和信息服务上来,切实按工业办法管理商办工业。积极培育和完善商办工业产品市场体系,促进和帮助企业进入国内外市场。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制止违法经营和不平等竞争,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工作。积极支持商办工业企业推行价格、经营、人事、分配“四放开”,并为企业提供政策、协调等服务。及时分析、汇总、反映行业、企业的情况、问题,争取有关部门了解、理解、支持商办工业。对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要协同有关部门为承担计划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对负担政府行为的企业,协调落实好应由政府承担的财政补贴,保证企业有合理的利润。
(三)做好组织工作,搞好影响本行业、本地区的重点技术、工艺、成套装备、基地建设项目、骨干示范项目的科研、设计、攻关工作,推动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四)做好服务工作,及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指导性的经济技术指标、信息资料,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提出行业发展重点,产品发展方向,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和咨询,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五)改革管理方式,切实减少会议,进一步精减文件、报表,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清理现行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修改、废止与《条例》不相符有碍落实企业自主权的有关规定。
三、抓住机遇,增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责任感,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真正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参与竞争还需要企业进行相应的内部改革和调整。
(一)商办工业企业要切实改变原产品经济形态下的管理模式、方法,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要增强自负盈亏的责任感,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健全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内部核算和各种资金的管理使用,防止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资金利税率,加速资金周转,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二)要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以市场为导向,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要切实转变经营观念,以优质产品、优良服务巩固原有市场,开拓新的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要努力开发农村市场,按照农民的消费需求开发
相应的产品,提供相应的服务。要坚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积极发展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与协作,努力开发新产品,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步伐,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要加强销售环节,充实销售队伍,完善销售手段,搞好售后服务,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提高工业产品销售率,增加经济效益。
(三)要重视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充分利用。目前商办工业企业约有三分之一的富余人员,既有压力,又是巨大的潜力。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拉开分配档次,最大限度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展经营范围,安排富余人员。要重视提高全体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大胆起用人才。要坚持推进技术进步,认真执行质量、效益与分配挂钩的规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工业成本,增加经济效益。要搞好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发展深加工、精加工,加快商办工业产品结构调整,适应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的需要,使商办工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登上一个新台阶。
(四)积极利用外资,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商办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4%,出口创汇额只占全国的1.8%,发展商办工业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潜力很大。要努力改变以原料、初加工产品出口为主的局面,发展精、深加工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具有国际八、九十年代先进水平的技术、工艺和关键设备,开展合资合作,改造现有企业,上质量、上档次、上水平、上规模,增加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重视出口基地建设,拓宽出口渠道,加工企业连续两年出口创汇额400万美元以上、技术密集型机电企业连续两年出口创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非技术密集型机电企业连续两年出口创汇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都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自营出口权,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各级商办工业主管部门要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方法,做好服务工作。请各地及时将贯彻《条例》中的情况、经验、问题等及时函告我部,以便总结、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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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二、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四、关于审批程序
  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将其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征税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执行时间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08号】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市区、市高新区和泰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占用的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工作,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市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和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分别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市财政部门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物价、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公共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城市户外广告资源进行调查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
(一)城市市政设施;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公共交通场、站以及公共交通设施等;
(三)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
(五)公共橱窗、公示栏(牌)等;
(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或所有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地方;
(七)其它公共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公共产权资源。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出让经营权: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产权人同意,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可将经营权直接出让给产权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已超过批准年限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一律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出让。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期限一般为两年。
经营期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设置者不按规定维护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手续,按照《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6号令)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者,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利用公共产权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属于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的,政府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20%返给单位;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政府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50%返给单位。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以协议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的6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5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另外50%交给产权单位。
(三)利用自有产权资源直接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的50%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临时悬挂户外广告的,按照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的门头招牌、牌匾、小型灯箱等(限一店一牌),暂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合同(协议)剩余的经营权年限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折算补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不同区域的划分和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资金和票据管理等按照《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03号令)执行。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出让成本性费用开支。
市高新区和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分别缴入市高新区财政和泰山风景名胜区财政。


第十二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城镇和各县(市)的户外广告资源的有偿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