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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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吉林省罚款没收财务票据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9月19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做好罚款没收财物的收缴工作,根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以下简称执罚机关)使用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扣留票据、罚没物出售票据(以下简称罚没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罚没票据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罚没票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权依法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建议财政部门及时处理。

  第五条各级执罚机关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罚没票据,执罚机关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罚没票据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罚没款(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罚没票据的种类、样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省财政厅制定。其他单位无权制定罚没票据样式。

  第七条罚没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中直、省直执罚机关使用的罚没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印制、编号,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发放。

   市(州)、县执罚机关使用的罚没票据由市(州)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出式的票据样式负责印制、编号,并由市(州)、县财政部门组织发放。

  第八条罚没票据必须套印财政部门的罚没票据监制章,无财政部门监制章的罚没票据为非法票据。

  第九条罚没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印刷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样式、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财政部门应进行监印。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加强罚没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罚没票据的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执罚机关对领取的罚没票据应按照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帐,发现罚没票据有缺号、串号、少联等情况,应及时整本退回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罚没票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合法项目中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和用于非法项目,不得利用罚没票据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使用罚没票据时,各栏、各项一次填写,字迹工整,印章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错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执罚机关领取罚没票据时,应当将已经使用的罚没票据存根送交发放的财政部门核验,以旧领新,并如实提供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罚没款(物)缴库的情况。

  第十五条罚没票据存根由财政部门核验无误后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罚没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财政部门的罚没票据管理人员检查执罚机关或执罚人员罚没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时,执罚机关或执罚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罚没票据、帐册、文件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执罚机关或执罚人员,由财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罚没票据不登记入帐的;

  (二)不按规定保管罚没票据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罚没票据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检查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执罚机关和执罚人员,由财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执罚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执罚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没票据的;

  (二)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和罚没项目使用罚没票据的;

  (三)转借、转让、买卖罚没票据的;

  (四)非法印制、伪造罚没票据的;

  (五)擅自销毁罚没票据的;

  (六)丢失罚没票据的;

  (七)填写票据时伪造罚款数额的。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罚没票据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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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化及其影响

刘成江


  当前我国银行体系已经隐藏了一定的利率风险,为金融稳定埋下了隐患。特别是中央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发放中长期固定利率贷款,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后,意味着利率波动将更为频繁,利率风险带来的冲击将更为明显。面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面临哪些利率风险的考验,我国的商业银行又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利率市场化的内涵
  利率市场化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对其理解有两种角度:一是从市场角度,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使利率由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二是从制度角度,指在一定时期内中央银行根据现实经济环境及经济政策要求等,通过在市场机制调节下的利率政策效应来影响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般来说,利率市场化有如下几方面的内涵:
  1.金融交易主体具有利率决定权
  金融交易主体有权对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偿还期限等具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可能是面谈、招标、或者是资金的供求双方在不同的客户与服务商之间反复权衡和选择。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定价权应该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内容,只有当商业银行能够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才能在对利率变动的程度和走向作出预测,并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项目确定其价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以及基准利率的调控才具有较高的弹性。
  2.利率由市场自发选择
  金融交易双方就某一项交易的具体数量、期限、风险及其具体利率水平所达成的协议,可以为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利率期限结构和利率风险结构。利率水平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就整个市场的利率水平而言,取决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活动,并因交易数量、期限及风险的不同而形成一个利率体系,并且具有自动调节作用。
  3.形成一个以中央银行利率为上下限、以同业拆借和短期国债利率为市场基准利率、有市场供求决定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
  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构成了中央银行利率调控通道的上下限,而同业拆借利率反映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余缺情况,其水平介于存贷款利率之间。一般来说,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一种或者几种交易量大、为金融主体所普遍接受的利率水平来确定。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同业拆借利率或者短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从而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利率,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根本依据。
  4.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影响利率水平,成为利率调节的主体
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基础,只有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财政、银行与企业才能通过市场连接起来。
  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存贷利差缩小,国外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将引发银行同业激烈竞争,导致实际存贷款利差缩小。利差缩小或是因为存款利率上升而贷款利率反而下降,或是因为贷款利率的上升幅度赶不上存款利率的上升幅度。从美国来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存贷款利差最高达5.7%,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商业银行的利润也大幅度的下滑。大银行由于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它们通过规模经济较好地消化了利润下滑的压力,并通过金融创新开辟了新的收益渠道。而一些小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趋于以高成本吸收负债,为谋求高收益而进行高风险放贷或进行投机。例如在美国、法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一些小银行为了生存,在存贷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从事高风险的外汇投机买卖或其他投机业务,最终导致亏损,直至破产或被兼并;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银行盲目的高息揽存,大副增加负债,然后以中长期的形式运用到风险甚高、投机味较浓的地产和证券行业中去。结果,这些机构因经营不善,贷款组合风险过分集中,资金来源和运用期限错配,造成存贷款利率倒挂,从而造成亏损甚至破产。
  2.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的冲击,银行传统业务主要是指存款和贷款业务,存、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业务结构中占有绝对优势,利润收入也绝大部分依靠利差收入,而存贷款业务与利率密切相关,因此,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产生巨大的冲击。就存款而言,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预计会有攀升,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存款,抢占市场,可能动用利率决定权提高利率。就贷款而言,商业银行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有趋同趋势,一些优质客户将成为商业银行共同争取的焦点,商业银行可以为其降低贷款利率。存贷款利率走向的逆向,意味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利差将下降。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存贷款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结构中所占比率相对较低,利率市场化对其影响程度大大低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另外,利率市场化带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使一部分筹资与投资从间接方式向直接方式转化,也将分流银行的客户群体。
  3.银行的非利差型业务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利率变动对银行传统业务产生的影响将对银行利润造成消极影响。因此,非利差型业务将会有新的发展机遇。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利差收入在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中所占比率达30%-40%,甚至高达5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差收入所占比率极低,有的甚至不足10% ,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商业银行必将注意力更多的投向非利差收入业务,从而跳出原先的简单的存贷款业务框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银行的业务空间也会大大拓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宪 2007 盈利能力的稳步增长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关于国际旅行支票性质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分析

梅明华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ck)是由银行或旅行支票公司为方便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旅行费用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旅行支票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模糊,这为确定旅行支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试图就旅行支票与我国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进行比较,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说明国际旅行支票的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旅行支票的概述
(一)旅行支票的起源
旅行支票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英国。当时,一位苏格兰银行家ROBERT HERRIS提议发行一种新的保证兑现的支票,目的是方便客户在欧洲旅行时兑换现金。他把这种支票起名为“旅行支票”,旅行支票面世后获得成功。
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旅行支票被确定为一项银行业务,1891年,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Company)首先发行旅行支票。 其后,世界各大银行纷纷效仿,开始发行自己的旅行支票。由于旅行支票具有方便、安全等优点,深受旅游者的欢迎,很快成为旅游者最常用的支付凭证之一。
(二)旅行支票的优点及不足
使用旅行支票的好处:1、币种多,在很多场合可直接用来消费;2、面额较高,适合携带数量较大的金额;3、除购买契约书有明确规定外,旅行支票没有使用期限限制4、遗失时可申请挂失理赔。
缺点:1、有一定的使用成本,如在购买旅行支票时须支付万分之一左右的手续费,在持旅行支票在境外消费时,可能还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不完的旅行支票回国兑换时,也要扣除一部分费用;2、使用范围可能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在购买便宜物品时,一般都拒收高额的旅行支票;在乡村小镇的小商店等地,旅行支票也不被视同现金使用。
(三)旅行支票的种类
除了一般最常见的单人使用的旅行支票外,还有所谓的旅行支票礼券(Gift Check),该种旅行支票可作为礼物或奖金使用,其兑换及使用方式如同一般的旅行支票。
还有一种旅行支票称为“联署式旅行支票(Check for Two)”,可允许两个人分享使用同一张旅行支票。两个人在同一张旅行支票左上角签名(初签),其中任何一人可在左下角“复签”,如果该复签与左上角任一初签相符,即可接受兑现该旅行支票。
(五)旅行支票的特质
一般而言,旅行支票具有以下特点:1、旅行支票金额固定,一般有多种固定面额,便于携带使用;2、旅行支票可像钞票一样零星使用,可在不指定的地点或银行付款,汇款人和收款人同是旅行者一个人;3、旅行支票一般不规定流通期限,可长期使用;4、携带旅行支票比携带现金安全。持票人一旦丢失旅行支票,可及时挂失,并经旅行支票发行机构确认,即可得到补偿;5、客户购买旅行支票时,在支票上留有初签,使用时需有相同字迹的复签,可以有效地防止假冒。
二、旅行支票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
国际旅行支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只有两个,即旅行支票的发行人和购买人。但在许多情况下,购买人并不与发行人直接发生联系,而是通过发行人的经销商购买旅行支票,并有可能通过兑付银行兑付旅行支票。在这两种情况下,旅行支票的当事人主要有三,即旅行支票之发行人、旅行支票之经销商或者兑付人及旅行支票的购买人。关于该三方当事人之法律关系,本文试说明如下:
(一)旅行支票购买人与发行人的法律关系
旅行支票购买人与发行人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 其权利义务关系亦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结合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提供的格式合同,旅行支票的购买人与发行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如下:
1、购买人的权利义务
购买人的主要权利: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包括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随时将旅行支票兑付为现金。
购买人的主要义务:
(1)初签和复签的义务
购买人收到旅行支票后,应立即以不退色墨水笔于每张旅行支票的左上角位置以惯用书写样式签名;旅行支票下方之复签栏必须于兑现时当着收兑者之面亲笔签名。
(2)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后购买人的通知义务
根据购买契约的规定,购买人必须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每一张旅行支票。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时,购买人必须立即通知发行人及当地警方(如经要求),并提供完整、正确的细节。保存购买契约的收据,并填妥合乎发行人要求的求偿申请表格等。
(3)禁止转卖
购买人负有如下义务,即不转卖、寄销或为转卖或转用之目的或为其他类似行为而将旅行支票转让予其他人、法人或组织。
(4)协助调查义务
购买人须向发行人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协助任何所要求的对被窃或遗失事件之全面调查。
(5)同意被监听或被电话录音的义务
为确保服务品质,购买人对发行人之电话有可能会被监听或被录音,购买人同意该项监听及录音。
2、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1)收取票面金额的款项和手续费
发行人有权向购买人收取旅行支票票面金额的款项和手续费,并在购买人兑付旅行支票前无偿占有和使用票面金额资金。
(2)确认权和调查权
发行人保留对被窃或遗失旅行支票之调查及对遵循旅行支票购买契约情况进行确认之权利,并不对任何因调查所产生之延误负任何责任。
(1)保证购买人的兑现和资金的安全
发行人应当保证购买人兑付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可以随时兑现旅行支票,并保证购买人在严格遵循约定规则的前提下,资金安全,兑付方便。
(3)不得止付
依据购买契约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无法止付任何旅行支票。因此,如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拒绝为购买人办理止付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4)理赔义务
发行人保证在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时,按照旅行支票上所载之金额,负责为购买人更换旅行支票或理赔。
(5)发行人理赔义务的例外规定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行人对购买人承担的理赔义务即可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