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3:06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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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1989年11月2日,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于今年2月21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已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全体公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四化建设的发展,报经国务院同意,特做如下通知:
一、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宣传和法制等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普及《传染病防治法》。特别是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承担着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带头学好、熟练掌握《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各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制订传染病防治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卫生防疫工作。当前,就如何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并给予人、财、物方面的支持,使各地卫生防疫执法机构尽快建立、充实执法急需的各种配套设施。
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不仅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各个部门,各个行业,须由政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把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规划中,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办法,共同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做好重大疫情和中毒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伴随而来的是商品大流通,人口大流动。切忌只注意经济效益,忽视卫生防疫。各级政府必须把防止突发事件作为首要的紧急任务,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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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院校教育工作,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在中央军委、总部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完善,为军队、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军队院校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鉴于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已经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实
行了学历证书统一制作和管理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亦将对军队院校的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1995年1月17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监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全面深化招生阳光工程建设,做好今年高校考试招生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信力和招生制度的严肃性,现就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执法监察,确保招生阳光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地方各级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执法监察职能作用,继续加强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本部门本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在考试招生工作中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招生工作责任体系。要着力加强对考试招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集体决策、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纪律要求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关键环节和考风考纪薄弱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安全,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种考试舞弊行为。要重点加强高考加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查加分考生的资格和身份,有效遏制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以及超出本地区或本学校确定的加分项目和分值违规录取学生的行为。要重视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的公示力度,严禁违规录取未经有效公示的考生。

  二、探索创新监督工作,促进阳光工程建设深入推进。地方各级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关注考试招生改革工作进程,围绕高校考试招生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录取模式改革,积极探索确保竞争环境公平、考核严格规范、评价严谨科学的监管工作机制。要进一步细化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监管要求,对考生资格确认、考核、评价、录取等各个环节,做出明确的制度规定。要按照教育部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监察工作与管理工作同步推进。

  三、增强优质服务意识,营造阳光工程建设良好环境。地方各级考试招生管理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招生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招生管理人员、监考教师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法纪意识;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牢固树立诚实做人和诚信考试观念,为招生诚信体系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要会同招生管理部门做好考试招生政策、改革措施等群众关心问题的宣传工作,全面解读招生政策,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营造理解、支持教育的氛围。要重视解决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对各类投诉举报特别是实名、联名投诉举报的问题,都要认真核查,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依法惩处考试招生违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考试招生管理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类考试招生违纪违法问题。对考生伪造材料、资格作假以及考场舞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招生工作人员违反“六不准”纪律要求的,要严格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高校违反“六严禁”招生规定的,不仅严肃处理责任人员,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招生行为,将在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工作落实。要明确工作进度,切实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总结,确保工作实效。要认真总结经验,落实报告制度,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和部属高校要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10天内,向我部高校学生司和驻教育部监察局报送本地区或本学校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请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所有普通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