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发〔2003〕35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省人民政府第58号省长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属适用范围。
二、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三、安排就业的范围和比例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正式工、长期工、有一年以上合同的临时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干、职工,凭《伤残军人证》和《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按规定交纳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
(一)收缴对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收缴对象。
(二)收缴方式。
1、市直各单位保障金的收缴由市残联承办,各县(区)的保障金的收缴由各县(区)残联承办。
2、各单位在核定在职干、职工人数基础上按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年度本单位干、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100%交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达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交纳。各单位在交纳保障金时应向市残联报送下年度本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
3、市、县(区)残联在核定收缴单位的在职干、职工数、在职残疾干、职工比例及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基础上,向收缴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自交款通知书发出之后30天内,各单位必须按时交纳保障金。在收缴执行中,市残联可派工作人员到各单位收取,也可采用银行托收办法执行。
4、凡单位经费困难,企业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未经批准,逾期不交或少交的应按日加收就业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
5、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虚报录用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由市、县(区)残联依法督促限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补交保障金、滞纳金;逾期仍不安排或不补交的,由市、县(区)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报请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经批准后,通知其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划拨,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的起始时间为1998年1月1日。每年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底。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计算公式。屑踩司鸵当U辖鹩墒?(本单位干、职工总数×1.5%-本单位在岗残疾干、职工数)×本单位干、职工年人均工资数。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区)残联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收取保障金时,须用财政部门收据或省残联、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收取,并加盖市、县(区)残联印章。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对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
2、用于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个体从业。
3、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六、各单位职责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要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照顾。
(二)各单位都要建立残疾人干、职工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残联报送本单位当年干、职工人数统计表和在岗残疾人干、职工花名册。
(三)市、县(区)人事、劳动、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统计、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在前一年度(指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二)申请人为正常经营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处于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尚未通过年检的状态。
(三)申请人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四)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五)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可根据各辖区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其他条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可作为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掌握。
二、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程序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由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负责核准。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筹建申请材料应首先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公司申请的,向公司下发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公司取得此文件后,再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营业部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附件1),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向公司下发核准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上报备案表及中国证监会反馈备案意见的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执行。
(四)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筹建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开业材料。
(六)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营业部开业的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七)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向期货公司下发核准营业部开业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文件应列明营业部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公司凭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开业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办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八)各阶段核准过程中,派出机构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批准的决定应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九)公司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三、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申报材料
(一)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附件2);
2.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文件;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
5.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中(一)、(二)、(三)款规定的郑重声明及对虚假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
6.筹建负责人简历、从业资格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设立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
8.筹建方案;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10.营业部管理制度(包含公司对营业部管理制度和营业部内部管理制度);
11.公司已设立或筹建营业部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投资额、营业部负责人、经营情况等;
12.公司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
2.前款(一)所列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
(三)营业部开业申报材料
1.公司申请开业文件;
2.筹建情况报告;
3.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送);
4.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
5.营业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8.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略)
2.《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