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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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增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工作,接待代表来访,批办或亲自处理代表的重要来信和反映的批评、建议或要求,及时解决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而又能解决的实际问题。不便由省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代表意见,应及时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及时答复代表。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到省内各地调查工作时,要就近走访在当地的省人大代表,或邀请他们进行座谈,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按工作性质,要经常联系有这一方面业务专长和工作经验的代表,邀请他们参与各委员会的一些重要的业务活动和会议,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时,可按实际情况,邀请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
第六条 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之前,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大会的主要议题,可组织代表就地就近进行视察。代表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准备议案与批评、建议和意见,为开好大会作准备。
省人大代表工作单位(或驻地)与选举单位不在一地的,为了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也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进行视察。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特区)的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联络处,同在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交流代表工作经验,为他们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并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本地区
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目的地组织他们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
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特区)的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当地人大常委会的一些重要会议。
第八条 要因地制宜地把省人大代表组织起来,以便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当地有省人大代表三人以上的,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协助他们单独建立代表小组;也可以在征得他们同意后,就近同当地县级人大代表联合建立小组,并选出组长。不足三人的,由当地人大常委会组织他们就近参
加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代表小组活动。小组活动,每年要开展二至三次。
第九条 代表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工作的有关文件,并向人民群众作宣传;
(2)组织代表积极宣传和带头贯彻落实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3)组织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所在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4)组织代表交流活动经验,提高代表工作效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使代表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加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座谈会以及开展小组活动,所需交通费、住勤补助费、误工补贴,由组织单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销。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代表参加上述活动,代表所在单位不能作缺勤对待,更不能影响这些代表的评比、评模和评奖。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具体办理同代表联系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及时向省人大代表发送省人大常委会的《会刊》、《工作通讯》和有关文件及学习材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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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办字[2003]30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3月22日12时50分,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驿马乡孟南庄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到目前为止,已发现62人死亡、还有10人下落不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先后做了重要批示,指示“要千方百计抢救井下人员”,“尽一切可能减少伤亡”,“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并明确要求“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坚决扭转重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的状况”。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针对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对搞好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对煤矿工人的关心。批示不仅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而且对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强化责任追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紧急通知》则对如何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对于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将《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提高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深刻领会批示的精神实质,按照《紧急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看到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的同时,更要认清目前仍然存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煤矿安全生产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各单位要加强对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监察执法的学习与研究,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树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权威,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各单位在监察执法过程中,要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把握好监察准备、出示证件、现场监察、填写笔录、告知事项、下达文书、送达文书、整改复查、提出建议等执法程序并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针对煤矿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处罚不落实时要尽快申请强制执行。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依法责令其关闭、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向被监察矿井下达监察执法文书的同时,要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抓好安全生产。

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紧急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检查,认真排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要突出加大对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监察力度,尤其要加强对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的监察。对应该抽放而没有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进行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重视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应关闭未关闭矿井、非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以及未通过省级验收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监督整改到位。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分类指导,重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要求,认真研究制定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的安全程度评估,并按时定期向国家局汇报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要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指导,重点监察,特别要加强对评估为D类(安全不合格)和C类(安全较差)矿井的监察执法力度。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针对评估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五、加大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各级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高度重视群众对煤矿事故的举报,对群众举报的煤矿事故,要限期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尚未结案的煤矿重、特大事故,要主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下抓紧结案,提高煤矿事故调查的按期结案率。对已结案的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切实接受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的情况,于4月底前书面报国家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2004-12-07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国产汽车部分)

税则号
生产 (组装)厂
厂牌型号
吨位
座位
排量
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额
备 注

0010072001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
5
2400
145000.00
14500.00
2004年型经典,4*2

0010072002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
5
2400
147000.00
14700.00
2005年型优雅,车轮,头枕变化,4*2

0010072003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
5
2400
159000.00
15900.00
2005年型运动,单天窗,4*2

0010072004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A
5
2400
170000.00
17000.00
2004年型经典,4*4

0010072005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A
5
2400
187000.00
18700.00
2005年型豪华,双天窗,4*4

0010072006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A
5
2400
174000.00
17400.00
2005年型优雅,车轮,头枕变化,4*4

0010072007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帕杰罗速跑 BJ6463
5
2400
170000.00
17000.00
增强型,行李架,铝车轮

0010072008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EB
5
2500
102000.00
10200.00
2005型,ABS,天窗

0010072009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EB
5
2500
102000.00
10200.00
2005型,ABS,天窗,亮银漆

0010074001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 BJ2020VB
5
2500
44000.00
4400.00
2001年型

0010074002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 BJ2020VE
5
2500
60000.00
6000.00
2002年型

0010074003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帕杰罗速跑 BJ2025
5
3000
255000.00
25500.00

0010074004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帕杰罗速跑 BJ2025A
5
3000
272000.00
27200.00

0010074005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EB
5
2500
118000.00
11800.00
2005型,ABS,天窗

0010074006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EB
5
2500
119000.00
11900.00
2005型,ABS,天窗,亮银漆

0010074007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lG
5
4000
341000.00
34100.00
豪华型,天菌,10碟CD,六缸发动机

0010074008
北京吉昔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V8
5
4700
366000.00
36600.00
2004型,imited,8缸发动机

0010074009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V8
5
4700
381000.00
38100.00
2005型,orerland,8缸发动机

0010241001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A
5
1600
104000.00
10400.00

0010241002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A
5
1600
116000.00
11600.00
豪华型天宙

0010241003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M
5
1600
96000.00
9600.00
标准型

0010241004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M
5
1600
105000.00
10500.00
豪华型天窗

0010241005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80A
5
1800
129000.00
12900.00

0010241006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80M
5
1000
121000.00
12100.00

0010241007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A
5
2000
141000.00
14100.00
标准型

0010241008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A
5
2000
164000.00
16400.00
豪华型夫窗

0010241009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M
5
128000.00
12800.00
标准型

0010241010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M
5
2000
146000.00
14600.00
舒适型垒自动空调

001024101l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BH7270A
5
2700
186000.00
18600.00
豪华型

0010241012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70A
5
2700
194000.00
19400.00
尊贵型 VCD系统

0020011001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56U
77000.00
7700.00

0020011002
天津一汽夏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56UZ
84000.00
8400.00

税则号
生产(组装)厂
厂牌型号
吨位
座位
排量
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额
备 注

002001100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7106
64000.00
6400.00

0020011004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Tl06Z
81000.00
8100.00

0020011005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7136
66000.00
6600.00

002001100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7136Z
81000.00
8100.00

0020011007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
28000.00
2800.00
空调

002001100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
27000.00
2700.00
普通

002001100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
32000.00
3200.00
空调

0020011012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L
33000.00
3300.00
空调

002001101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U
39000.00
3900.00
空调

002001101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UL
42000.00
4200.00
空调

002001101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U
35000.00
3500.00
空调

002001101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u
34000.00
3400.00
普通

002001102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1A
35000.00
3500.00
空调

0020011024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IAU
42000.00
4200.00
空调

0020011025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
36000.00
3600.00
空调

002001102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
40000.00
4000.00
空调

0020011027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L
42000.00
4200.00
空调

002001102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U
46000.00
4600.00
空调

002001102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UL
48000.00
4800.00
空调

0020011031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6U
68000.00
6800.00

0020011032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雅酷 CA7136UZ
75000.00
7500.00

002001103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36UC
59000.00
5900.00

0020011034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36UZC
75000.00
7500.00

0020011035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B
37000.00
3700.00

002001103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BU
45000.00
4500.00

0020011037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1B
39000.00
3900.00

002001103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1BU
47000.00
4700.00

002001103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B
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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