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14:18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号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要求,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充分征求了上市公司的意见,对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进行了划分和确认,现予公布。今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将按季度公布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其他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结果。市场机构、投资者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自行确定,不需强制使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分类结果。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7日


附件:《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doc



   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门类名称及代码 行业大类代码 行业大类名称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上市公司简称
农、林、牧、渔业(A) 01 农业 000998 隆平高科
002041 登海种业
300087 荃银高科
300143 菇木真
300189 神农大丰
600108 亚盛集团
600354 敦煌种业
600359 *ST新农
600371 万向德农
600506 香梨股份
600540 新赛股份
600598 北大荒
601118 海南橡胶
02 林业 000592 中福实业
000663 永安林业
002200 *ST大地
002679 福建金森
600265 ST景谷
03 畜牧业 000735 罗牛山
002234 民和股份
002299 圣农发展
002321 华英农业
002458 益生股份
002477 雏鹰农牧
002505 大康牧业
300106 西部牧业
300313 天山生物
600965 福成五丰
600975 新五丰
04 渔业 000798 中水渔业
002069 獐子岛
002086 东方海洋
002447 壹桥苗业
002696 百洋股份
200992 中鲁B
300094 国联水产
600097 开创国际
600257 大湖股份
600467 好当家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00713 丰乐种业
采矿业(B)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00552 靖远煤电
000571 新大洲
000780 平庄能源
000937 冀中能源
000939 凯迪电力
000983 西山煤电
002128 露天煤业
600121 郑州煤电
600123 兰花科创
600157 永泰能源
600188 兖州煤业
600348 阳泉煤业
600381 贤成矿业
600395 盘江股份
600397 安源煤业
600403 大有能源
600508 上海能源
600652 爱使股份
600714 金瑞矿业
600971 恒源煤电
601001 大同煤业
601088 中国神华
601101 昊华能源
601666 平煤股份
601699 潞安环能
601898 中煤能源
601918 国投新集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300157 恒泰艾普
300164 通源石油
300191 潜能恒信
600028 中国石化
600583 海油工程
601808 中海油服
601857 中国石油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00629 攀钢钒钛
000655 金岭矿业
000762 西藏矿业
600711 盛屯矿业
600882 华联矿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00426 兴业矿业
000603 盛达矿业
000697 炼石有色
000758 中色股份
002155 辰州矿业
600139 西部资源
采矿业(B)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600259 广晟有色
600311 荣华实业
600489 中金黄金
600497 驰宏锌锗
600547 山东黄金
601168 西部矿业
601899 紫金矿业
601958 金钼股份
603993 洛阳钼业
11 开采辅助活动 002207 准油股份
002554 惠博普
002629 仁智油服
002683 宏大爆破
300084 海默科技
制造业(C)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00048 康达尔
000529 广弘控股
000639 西王食品
000702 正虹科技
000860 顺鑫农业
000876 新希望
000893 东凌粮油
000895 双汇发展
000911 南宁糖业
000972 *ST中基
002100 天康生物
002124 天邦股份
002143 高金食品
002157 正邦科技
002220 天宝股份
002286 保龄宝
002311 海大集团
002330 得利斯
002385 大北农
002515 金字火腿
002548 金新农
002557 洽洽食品
002567 唐人神
002582 好想你
002604 龙力生物
002695 煌上煌
002702 腾新食品
300138 晨光生物
300175 朗源股份
300268 万福生科
600095 哈高科
制造业(C)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600127 金健米业
600191 华资实业
600251 冠农股份
600438 通威股份
600695 大江股份
600737 中粮屯河
14 食品制造业 000716 南方食品
002216 三全食品
002329 皇氏乳业
002481 双塔食品
002495 佳隆股份
002507 涪陵榨菜
002570 贝因美
002626 金达威
002650 加加食品
002661 克明面业
300146 汤臣倍健
300149 量子高科
600073 上海梅林
600186 莲花味精
600298 安琪酵母
600305 恒顺醋业
600429 三元股份
600597 光明乳业
600866 星湖科技
600872 中炬高新
600873 梅花集团
600887 伊利股份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000019 深深宝
000557 *ST广夏
000568 泸州老窖
000596 古井贡酒
000729 燕京啤酒
000752 西藏发展
000799 酒鬼酒
000848 承德露露
000858 五粮液
000869 张裕酒业
000929 兰州黄河
000995 ST皇台
002304 洋河股份
002387 黑牛食品
002461 珠江啤酒
002646 青青稞酒
600059 古越龙山
制造业(C)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600084 中葡股份
600090 啤酒花
600132 重庆啤酒
600197 伊力特
600199 金种子酒
600238 海南椰岛
600300 维维股份
600365 通葡股份
600519 贵州茅台
600543 莫高股份
600559 老白干酒
600573 惠泉啤酒
600600 青岛啤酒
600616 金枫酒业
600702 沱牌舍得
600779 水井坊
600809 山西汾酒
600962 国投中鲁
17 纺织业 000018 ST中冠
000158 常山股份
000611 四海股份
000726 鲁泰纺织
000779 三毛派神
000803 金宇车城
000810 华润锦华
000813 天山纺织
000850 华茂股份
000955 ST欣龙
000971 ST迈亚
000982 中银绒业
002015 霞客环保
002034 美欣达
002042 华孚色纺
002070 众和股份
002072 ST德棉
002083 孚日股份
002087 新野纺织
002144 宏达高科
002193 山东如意
002293 罗莱家纺
002327 富安娜
002394 联发股份
002397 梦洁家纺
002516 江苏旷达
200160 ST南江B
制造业(C) 17 纺织业 600061 中纺投资
600070 浙江富润
600152 维科精华
600156 华升股份
600220 江苏阳光
600232 金鹰股份
600273 华芳纺织
600370 三房巷
600448 华纺股份
600483 福建南纺
600493 凤竹纺织
600630 龙头股份
600689 上海三毛
600851 海欣股份
600987 航民股份
601339 百隆东方
601599 鹿港科技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000681 *ST远东
002003 伟星股份
002029 七匹狼
002036 宜科科技
002044 江苏三友
002154 报喜鸟
002239 金飞达
002269 美邦服饰
002291 星期六
002404 嘉欣丝绸
002425 凯撒股份
002485 希努尔
002486 嘉麟杰
002503 搜于特
002563 森马服饰
002569 步森股份
002612 朗姿股份
002634 棒杰股份
002656 卡奴迪路
002687 乔治白
200168 ST雷伊B
300005 探路者
600107 美尔雅
600137 浪莎股份
600177 雅戈尔
600233 大杨创世
600398 凯诺科技
600400 红豆股份
制造业(C)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601566 九牧王
601718 际华集团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002494 华斯股份
002517 泰亚股份
002674 兴业科技
600439 瑞贝卡
600735 新华锦
603001 奥康国际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00910 大亚科技
002043 兔宝宝
002240 威华股份
002259 升达林业
002354 科冕木业
002631 德尔家居
600189 吉林森工
600321 国栋建设
601996 丰林集团
21 家具制造业 002174 梅花伞
002489 浙江永强
002572 索菲亚
600337 美克股份
600978 宜华木业
603008 喜临门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00488 晨鸣纸业
000576 *ST甘化
000815 *ST美利
000820 *ST金城
000833 贵糖股份
002012 凯恩股份
002067 景兴纸业
002078 太阳纸业
002228 合兴包装
002235 安妮股份
002303 美盈森
002511 中顺洁柔
002521 齐峰股份
002565 上海绿新
200986 粤华包B
600069 银鸽投资
600103 青山纸业
600163 福建南纸
600235 民丰特纸
600308 华泰股份
600356 恒丰纸业
600419 新疆天宏
制造业(C)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600433 冠豪高新
600462 *ST石岘
600567 山鹰纸业
600793 ST宜纸
600963 岳阳林纸
600966 博汇纸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000812 陕西金叶
002117 东港股份
002191 劲嘉股份
002229 鸿博股份
002599 盛通股份
600836 界龙实业
601515 东风股份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002103 广博股份
002292 奥飞动漫
002301 齐心文具
002348 高乐股份
002502 骅威股份
002575 群兴玩具
002605 姚记扑克
002678 珠江钢琴
300043 星辉车模
300329 海伦钢琴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00059 辽通化工
000637 茂化实华
000698 沈阳化工
000723 美锦能源
000819 岳阳兴长
000835 四川圣达
000968 煤气化
002377 国创高新
600179 黑化股份
600281 太化股份
600333 长春燃气
600688 S上石化
600721 百花村
600725 云维股份
600740 山西焦化
600792 云煤能源
600997 开滦股份
601011 宝泰隆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00155 *ST川化
000407 胜利股份
000422 湖北宜化
000510 金路集团
制造业(C)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00523 广州浪奇
000525 红太阳
000553 沙隆达
000565 渝三峡
000627 天茂集团
000635 英力特
000662 *ST索芙
000683 远兴能源
000707 双环科技
000731 四川美丰
000737 南风化工
000755 山西三维
000791 甘肃电投
000792 盐湖股份
000818 方大化工
000822 山东海化
000830 鲁西化工
000912 泸天化
000930 中粮生化
000950 建峰化工
000953 ST河化
000985 大庆华科
000990 诚志股份
002010 传化股份
002018 华星化工
002037 久联发展
002053 云南盐化
002054 德美化工
002057 中钢天源
002061 江山化工
002068 黑猫股份
002092 中泰化学
002094 青岛金王
002096 南岭民爆
002109 兴化股份
002113 ST天润
002125 湘潭电化
002136 安纳达
002145 *ST钛白
002165 红宝丽
002167 东方锆业
002170 芭田股份
002192 路翔股份
002211 宏达新材
002215 诺普信
制造业(C)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02217 联合化工
002226 江南化工
002246 北化股份
002250 联化科技
002256 彩虹精化
002258 利尔化学
002274 华昌化工
002319 乐通股份
002326 永太科技
002341 新纶科技
002360 同德化工
002361 神剑股份
002386 天原集团
002391 长青股份
002407 多氟多
002408 齐翔腾达
002409 雅克科技
002411 九九久
002440 闰土股份
002442 龙星化工
002453 天马精化
002455 百川股份
002466 天齐锂业
002470 金正大
002476 宝莫股份
002496 辉丰股份
002497 雅化集团
002513 蓝丰生化
002538 司尔特
002539 新都化工
002562 兄弟科技
002568 百润股份
002581 万昌科技
002584 西陇化工
002588 史丹利
002591 恒大高新
002597 金禾实业
002601 佰利联
002632 道明光学
002637 赞宇科技
002643 烟台万润
002648 卫星石化
002666 德联集团
002669 康达新材
300019 硅宝科技
制造业(C)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300037 新宙邦
300041 回天胶业
300054 鼎龙股份
300063 天龙集团
300067 安诺其
300072 三聚环保
300082 奥克股份
300107 建新股份
300108 双龙股份
300109 新开源
300121 阳谷华泰
300132 青松股份
300135 宝利沥青
300174 元力股份
300192 科斯伍德
300200 高盟新材
300214 日科化学
300225 金力泰
300236 上海新阳
300243 瑞丰高材
300261 雅本化学
300285 国瓷材料
300343 联创节能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78 澄星股份
600091 ST明科
600096 云天化
600135 乐凯胶片
600141 兴发集团
600146 大元股份
600155 *ST宝硕
600160 巨化股份

不分页显示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10日第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充分开放合作战略,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积极有效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外来投资者到内江投资兴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外投资者投资且在内江行政区域内纳税的转移企业。税收解缴关系在市级的转移企业可享受市本级优惠,其它转移企业可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投资者在市内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政政策

第四条 转移企业新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配送中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补助企业。

第五条 转移企业新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配送中心(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自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

第六条 转移企业重组并购我市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部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四、五条的规定执行;与本地企业合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参照第四、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移企业投资农、林、牧、渔业产业化项目,按《内江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市级财政贴息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内财农[2004]11号)和《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内委发[2004]16号)执行。

第八条 转移企业投资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项目,按“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财政扶持。

第九条 转移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按不低于80%的比例补助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补助投资者。

第十条 市内工业企业搬迁到本市行政区内工业园区的,企业原有土地可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用地性质,并依法予以处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补助企业进入市内工业园区发展工业,其资金使用须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以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转移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和市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转移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第十五条 对重点转移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六条 转移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城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开发区落户的转移企业,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三年内降低一个等级征收的优惠政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请,由地税机关按税收程序报批减免。



第四章 用地政策

第十七条 转移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优先接受用地预申请,优先用地预审,优先报批。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给予安排用地。

第十八条 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发展产业转移项目的,涉及的报批手续从简。转移企业可以租用厂房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允许转移企业通过协议方式,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租赁形式投入企业。

第十九条 对转移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增加工厂厂房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新征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也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转移企业依法获得的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在第一次支付应缴纳的60%以上后,可以在一年半内分期付款,余款付清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其间,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报建等方面给予支持。转移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贷款,金融部门可按土地实际评估价抵押。



第五章 收费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和工业发展项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县(区)收取部分,按如下规定收取: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5亿元以上的转移项目,免收市、县(区)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由当地政府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规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转移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三年内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转移企业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二十五条 转移企业整体收购我市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六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安排重点转移企业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供电部门根据用电负荷性质及对用电可靠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双电源,确保转移企业用电,如因线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电,需提前24小时通知(除紧急情况外)。对于转移企业的新增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实施客户经理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正常使用后为企业提供7×24小时服务。对转移企业厂区外的原有供配电设施,实施一次性免费维护。工业园区内销售收入上5亿元的工业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优先优惠供应,并开展专项价格政策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外来投资者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只收工本费;企业所雇用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只收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尊重外来投资者在其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的选择,并及时予以安排,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子女,免收选校费。



第七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转移企业在竣工投产后即可向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江市招商引资局)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材料,并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优惠意见,经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做出最终优惠决定,送达有关市级部门执行。

第三十一条 税收减免的兑现,由税务部门审批落实。财政补助和返还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年初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提出预计数,经招商、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数额下达企业年度控制预算;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税费情况,按季兑现,年终清算,进行追加或追减。收费政策的兑现,由财政与规建、环保、工商、税务等有关执收部门办理。户籍政策的兑现,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政策由市政府在洽谈项目时按“一企一策”原则决定,财政、土地部门办理;市内企业搬迁入工业园区的,由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其它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市投资的客商及其企业或项目,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执行投资时的承诺及当时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
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在京中央单位过去印制或在北京市财政局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
停止使用。在京中央单位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暂按北京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京外中央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使用的统一(通用)票据等,在财政部未统一监(印)制之前,暂按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单位使用具有特定式样要求的专用票据,应由中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财政部统一监(印)制。
二、在京中央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统一(通用)票据,原则上应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购领。中央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较多,集中购领确有困难的,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其二级核算单位到“票据中心”办理
购领手续。京外中央单位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统一(通用)票据,按照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一律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到“票据中心”购领。
三、在京中央单位首次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购领手续,须事先向“票据中心”提出购领申请,填写“中央单位收费(基金)票据购领申请书”。同时,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收费的文件
复印件,或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复印件,并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在办理政府性基金票据购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基金文件复印件。经“票据中心”审核符合
规定后,发给“中央单位收费(基金)票据购领证”,并凭证购领有关票据。
在京中央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应提供“中央单位收费(基金)票据购领证”以及已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票据中心”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已按规定上缴中央金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对国家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中央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后,在京中央单位原来使用的未用完的统一(通用)票据或专用票据,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登记造册,经“票据中心”核准后,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处理;京外中央
单位按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票据中心”对在京中央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统一(通用)票据,以及中央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发放制度。在京中央单位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时,应按《国家计委关于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
题的复函》〔计价费(1998)374号〕的规定支付收费(基金)票据工本费。
五、在京中央单位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票据中心”提供票据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在京中央单位在启用票据之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向“票据中心”反映。使用票据
时,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填。错填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要及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交“票据中心”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
串用,也不得转让或转借。
中央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或其他需要销毁的票据,在京中央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经“票据中心”核准后,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销毁;京外中央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按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可以采取查验、查阅、复制等方式,对中央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时要向被查单位出示《财政部收费票据稽查证》。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票据购领、使用、保管、毁销等情况,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等。被查单位应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七、中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同时,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