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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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自2013年3月15日起废止。
  
                             部 长 苗圩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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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1]25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
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
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
生力军作用的意见
(2001年8月20日)



  今年5月份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初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对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确定了今后10年我国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继《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之后,又一个指导全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为扶贫开发纲要的顺利实施积极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一、参与扶贫开发是共青团组织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各级团组织主动请战,扎实工作,为扶贫开发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团组织直接为上万个贫困村提供了科技、文化、信息、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服务;重点帮助青年掌握先进适用技术,每年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10万多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上千万人次;每年领办具有一定科技含量、辐射面广的项目近万个,带头示范带动推广了一大批新技术和新品种,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走上了科技致富之路。“希望工程”不断实现新的发展,迄今已接受海内外捐款近20亿元,援建希望小学8400多所,救助失学儿童近230万名,不仅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促进了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也弘扬了尊师重教、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爱心象征。“扶贫接力计划”开拓了扶贫开发的新领域。自1996年开始,通过公开招募、自荐报名、集中选拔的方式,组织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志愿者到贫困地区从事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等方面的扶贫开发服务,每期半年到两年,定期轮换,形成接力机制。截止2000年底,参加扶贫接力计划的志愿者达到6810人,受援贫困县160个,直接受益人群超过百万,为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各级团组织还通过对口帮扶、定点帮扶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实践表明,共青团组织只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扶贫开发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做实事,求实效,示范带头,项目带动,就能够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扶贫开发事业中受教育,有作为,作贡献。

  到去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这是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性成就,不仅在中华民族历史上是一件大事,而且在人类发展史上也是一个壮举,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扶贫开发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过程。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只是扶贫开发、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阶段性胜利。巩固扶贫成果,在此基础上实现小康,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中央决定从2001年到2010年,集中力量,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我国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是贯彻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伟大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是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各级团组织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毫不懈怠的干劲,以更加扎实的工作,积极参与到国家实施扶贫开发纲要的工作中来。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促进贫困地区农村青年增收、带动更多农民群众增收为基本任务,以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为着力点,积极促进贫困地区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扶贫开发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奔小康作出应有贡献。

  二、帮助贫困地区农村青年增加收入

  要以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为统揽,广泛开展职业训练、实施项目带动和培养青年创业带头人,引导帮助贫困地区农村青年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增强立业能力,实现职业发展,在带头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率先稳妥实现农业领域就业向非农产业就业跨越的过程中增收成才。在创建青年工场、举办职业训练班、开展科技传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的基础上,既要组织农村青年带头示范、带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又要想方设法促进农村青年非农就业,努力为贫困地区培养一大批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青年非农创业带头人,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脱贫致富。要加大帮助万名西部青年科技创业行动的实施力度。财政支持的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要优先考虑扶贫开发重点县。

  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充分利用贫困地区农村青年进城务工的有利时机,围绕深化“千校百万”培训、塑造打工文化、维护合法权益、引导返乡创业、优化成长环境等方面,扎扎实实为进城务工青年办实事、办好事,促进他们知识技能、劳动态度和创业行为的开发,不断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整体素质和持续发展能力,鼓励、支持他们开拓进取、创新创业,激发他们投身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深入实施“金桥计划”,从贫困地区的具体项目需求出发,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团、百名博士西部行、海外学人为国服务等活动,通过技术服务、项目合作、创业扶持等方式,架起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桥梁,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更多切实有效的服务。

  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要以扶贫开发重点县为重点地区,推动一批重点高校在这些地区建立一批长期实践服务基地,通过项目化运作方式,使“三下乡”常下乡。要通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传播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着力培养当地的青年科技骨干力量,为地方培养一支带不走的青年人才队伍。坚持“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益”的原则,扩大博士生、硕士生等高学历人才参与活动的数量规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帮助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继续实施“希望工程”。要根据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要求,做到适度规模和持续扩张,继续兴建希望小学,大力推进希望网校建设,着重通过教育信息化提升希望工程的品牌质量,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要通过发现和培养希望之星,使一批确有培养前途的农村青少年人才得到深造。要以希望网校为龙头,以希望小学为基本载体,以教育信息化为提升手段,形成希望网校、希望小学、希望之星、希望小学教师培训各项目相互推动、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为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作出新的贡献。适时推出促进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其它公益项目。

  大力推进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要按照“巩固支教,拓展支医,探索支农、支科”的总体思路,采取“党政支持,共青团组织承办,社会化运作”的工作方式,平均每年派遣3000—4000人,10年内基本覆盖扶贫开发重点县。在支教扶贫领域,以研究生支教团为示范,努力保持目前每年2000名左右的选派规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支医扶贫领域,努力使有条件的地区普遍开展起来,争取到2003年达到支教扶贫的实施规模。要不断扩大规模,积极探索青年志愿者农业科技扶贫的有效路子。同时,依托参与扶贫接力计划的志愿者,启动实施青年志愿者西部电脑人才培养计划,以每名志愿者每年培养50名实用电脑人才为目标,力争为贫困地区培养百万实用电脑人才。

  深入开展其它扶助贫困地区青少年的重点工作。深化各族少年和城乡少年“手拉手”互助活动,继续动员城市和发达地区青少年向贫困地区捐赠书籍、文具、教学用具等物品,为贫困地区青少年提供切实帮助。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动员和组织高等院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开展“助学扶贫行动”,为中西部地区青少年免费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和条件,力争在2001年至2005年五年间为西部地区培养5000名高素质人才。现有的济困助学金、奖学金要向来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经济困难大学生倾斜,同时要更加广泛地吸纳社会资源,设立专门扶助来自贫困地区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并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激励更多的贫困地区农家子弟完成学业。

  四、推动贫困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力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贫困地区大多也是生态环境重要地区和相对脆弱地区。贫困地区保护母亲河行动工程建设始终是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点,必须努力扩大规模。立足当地、面向全国,积极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通过兴建各种形式的“纪念林”,大力植树种草、保持水土。全国重点资助项目要向中西部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地区倾斜。鼓励和提倡东西互助、相互支援,经济发达地区、生态环境和植被较好的地区要通过建纪念林等形式,大力支助经济欠发达地区、上游植被状况差的地区的保护母亲河工程建设。

  广泛开展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活动,动员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与保护。广泛开展建立保护母亲河监护站,依托监护站建立保护母亲河监护队和设立热线电话、确定保护母亲河监护点、发布生态公告,广泛开展生态环境监督、保护活动,从而动员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关注绿色、关注母亲河,架设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监督和保护的桥梁。

  积极开展保护母亲河天天环保活动,促动生态环境保护走进日常生活。要以日常环保小事为主要抓手,大力倡导从身边做起,引导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自觉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每年全国要集中一件小事作为当年的主题,贫困地区要确定相应分主题,通过宣传发动、统一行动、典型带动、生态环保技术和产品展示,把当年的小事做深做透,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力行参与环保事业。

  五、促进贫困地区精神文明建设

  开展乡村青年文化活动,促进贫困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农村青年文化事业发展的新路子,不断创新青年文化活动的具体形式,开展好乡村青年文化节活动,发挥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在农村群众文化生活中的骨干作用,促进农村群众性文化活动健康开展,带动农村群众性文化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大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建设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其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文化阵地建设中的作用,到2010年青年科技图书站建站率要达到50%以上。

  大力实施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坚持扶贫先扶智,根据贫困地区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激发青少年读书求知的兴趣和热情,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习新知识、新科技、新技能,促进他们转变思想观念,拓宽致富门路,增强创业本领。要立足贫困地区的条件积极推动新世纪读书俱乐部、新世纪书屋建设。

  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力争到2010年每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都建设有青少年宫,充分发挥这些阵地在扶贫开发中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方面的作用。要进一步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道德意识教育,特别是加强扶贫济困意识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社会责任感,情系贫困地区,力所能及地为他人提供帮助。

  六、按照党政要求切实做好团组织东西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

  扶贫开发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团组织尤其是贫困地区团组织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艰苦奋斗,扎实工作。要认真总结团组织参与实施扶贫开发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把团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逐步引向深入。贫困地区团的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是当地团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贫困地区团的工作的指导力度,把其建成能团结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的坚强战斗堡垒。团中央将继续深入实施“培养计划”,组织更多的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到东部沿海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训交流和考察学习。每年对扶贫开发重点县新任职的团县委书记进行一次培训。

  党政机关定点联系、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是党和政府采取的一项加强扶贫攻坚的重要措施,也是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联系,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团组织要继续努力推动东西互助,动员组织当地青年企业家、青年星火带头人等优秀青年人才开展跨地区扶贫开发活动。中央确定的有对口帮扶任务的省市团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把定点帮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选派得力干部蹲点扶贫,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为当地脱贫致富多办实事好事。

  要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团组织要广泛动员当地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扶贫开发工作。东部较发达地区团组织要宣传好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青少年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对于在实施扶贫开发工作中涌现出来的青年先进个人和集体,要及时宣传表彰。

 


“罪 名” 研 究

楼杰科


刑法分则是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以及处多少刑量的体系。它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行为符合分则条文的规定,必然是犯罪,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接受刑罚的惩罚。一条关于罪的规定的经典分则条文一般包括罪状和法定刑。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则是罪犯应受的刑种和刑度。在1997年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中除个别条款具有“…….,为…罪。”表述外,绝大多数条文基本上没有规定出具体的罪名。罪名是对罪状的简化、概括、抽象,但又能恰当好处的表明行为的基本情况。因此,罪名的文字概括就必定是对罪状文字表述中的关键词的绝对中和。故而,罪名中就无法直接的表明法定刑,但是刑罚的动用是根据犯罪行为实现的。并且在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具体的罪名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定刑。那么,罪名的确定就意味着法定刑选择范围的确定。虽然我国新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罪名,但是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这样就为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定罪名提供了现实的规定,也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权威的资料对象。

一、 罪名简释

罪名,顾名思义,罪之名也,即犯罪的名称,就像人的名字一样,具有表意的作用。对某种犯罪规定罪名并不能凭空臆造,它应该具备特定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罪状。罪名的确定是建立在罪状的基础上的。罪状是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因此,罪状相对而言是具体的,详明的,也就是直观的。罪名则不同,罪名用少量的文字来提炼罪状,尽可能的简练但不失准确性。它不是直观化的,容易使我们望文生义。由此可见,罪名实际上就是简化、概括、抽象后的罪状。在内容上,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特征的描述,而罪名是对罪状的文字表述中的关键词的绝对中和,因此,罪名的最终归结点仍然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所以罪名和罪状没有本质的区别。由此推断,从罪名的文字组成上,我们就能确定这种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根本特征。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从文字上我们即可知道,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为“挪用”,主要的不同在于犯罪的对象。前者是公款,后者则是资金。因此在法律上尤其在刑法中区分公款和资金的属性就能区别两种犯罪的客体性质。与对象对应的关系面是行为人,作为他的对象的公款和资金的法律属性中就包含着这种关系。对于一个非公务人员非法动用的国家所有的货币,就没有公款的法律属性,同样,对于一个本公司职工非法占用的他人或其他单位的货币,也没有资金的法律属性。如果罪名和罪状之间不存在着这样的关系,那么罪名就没有了区分功能。简单的从罪状到罪名的过程不是全部,关键还在于从罪名回归罪状。
如前所述,罪名和罪状在本质内容上没有差别,都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概括或描述。只是罪名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概括比罪状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更简练。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从定义中可知,犯罪构成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它是从整体上来讲的,而犯罪构成要件是从个体上来讲的,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构成的具体要素和条件。罪名就是对这些要件的排列组合——抽取最能够表明具体犯罪的行为特征的要件进行逻辑上的文字组合。由于犯罪构成在总体上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一般上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在具体上,各罪又可能具有其他具体的要件,如时间、手段、地点、特定对象等。因此,在罪名的确定上,原则上各个要件都有成为罪名成分的可能性,而事实上这是不现实的。同时,罪名本身也呈现出层次性,因为在哪个层次上选择要件直接决定着罪名的类。类罪名、种罪名以及具体罪名的分类就是这种情况。基于这些原因,罪名在文字结构上就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也正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地方。
根据犯罪客体层次的不同,可以将罪名分为类罪名、种罪名和具体罪名。犯罪客体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名称,它是对同类客体而言的,也就说犯罪侵害的客体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属于同一范围的。我国刑法按此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为(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具体罪名是各个具体犯罪的名称,犯罪侵害具体的直接客体就属于具体犯罪的范畴。刑法分则的每一条文至少可以确定出一个具体的罪名,有的还有好几个。《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了410余个具体罪名。我们平时所说的某人犯了什么罪,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种罪名是介于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罪下面有设了好几节,概括出好几个种罪名。就客体而言,种罪名中体现的客体不能认为是直接客体,而类似于同类客体,但范围又小于法定的同类客体。鉴于此,为了容易区分,就暂用“种客体”界定(理论上它仍旧是同类客体)。按照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可以将依此确定的罪名分为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概括罪名。确定这样的罪名是在具体的范围内选择罪名成分的,因此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工具、特定对象的不同都可以使罪名不同。这一点尤其表现在选择罪名上,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就可以根据对象的不同分解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行为不同可以分解为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还有就是根据对象加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以分解成“5^3=15”种罪名。与此相比,单一罪名则显得简单,唯一的行为或者唯一的对象,可以说它是绝对确定的。而概括罪名则是,虽然在表现上具有不同的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利用不同的工具,但实质仍旧是一种概括的行为。因此概括罪名不能分解,在使用上也是唯一的。可见,这种分类法具有实践的特点,即具体案件具体适用。将罪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目的不仅仅在于分类本身,更主要的是分类可以使我们更加理解、把握各罪的特征和性质,从而能更好的作用于实践。


二、罪名的结构分析

罪名的结构分析,在这里主要的指分析罪名的文字构成,而不涉及内容。谈及文字就不得不说词性与语法。因此这里的分析就是语词分析。一般而言,在语言上,我们把不同的词语的常见词性归纳为如下几种:名词、动词、副词、形容词、介词、连词等。但词性可能具有不固定性,即是说某词语的词性可能有好几种,在不同的场合,其词性是不一样的。因此确定词性就应该根据具体的语境。由于词性一般地影响着该词的意思,所以判断一词的词性就很有必要。语法是句子的构成结构,它是正确理解句子的基本前提。一般我们将句子中的成分区分为:主语、谓语、宾语、补语、状语、定语等。对于词语而言,句子就是词语的具体语境,确定该词的词性就必须明确它在该句中的位子或者作用。反过来讲,某词的词性确定也就能判断出该词在句子中可能成分。因为词性一般与词语在句子中的成分对应,如名词一般作主语或宾语,动词一般作谓语,形容词一般作定语,副词、介词和名词组合一般作补语或状语。一个经典的句子包括主、谓、宾。至于其他成分都是在不同程度的限定、说明、解释它们。当然这是就单句而言,然而由于复句是由多个单句组成的,因此实际上具有等同的效果。罪名相对简单,有的是某个词语,有的是词组,有的则是残缺的句子,因此分析罪名的结构,运用一般的语词分析方法就足够矣。
在《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的所有罪名中,在词性上,动词的使用将近100%,名词的使用也在90%以上,其他的各种词性也占相当的比例;在语法上,谓语将近100%,宾语80%以上,主语不多,其他成分也有一部分。很明显,在罪名的确定上,使用动词和名词(绝大多数是宾语)是绝对的。相应地,谓语和宾语自然就多。这或许是因为犯罪首先是种行为,而行为的最好文字表述就是使用动词;其次,犯罪是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具有指向,作为宾语的名词最能体现这一点;再次,罪名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绝对概括,因此需要其他成分体现犯罪的时间、手段、地点等等。下面就以语法为主,词性为辅将罪名的结构分为如下几类:
1、动(谓)宾结构。即只有动词和作为宾语的名词组成的形式。这类结构在所有的罪名中是最多见的。新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罪中就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七大类属于这类结构。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的种罪名绝大多数亦是这种结构。如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410余个具体罪名中那就更多了。
这种结构按照动词(谓语)和宾语的个数不同,还可以分成若干小类。(1)、单谓语单宾语结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走私假币罪等等;(2)、单谓语多宾语结构:劫持船只、汽车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3)多谓语单宾语结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等;(4)、多谓语多宾语结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等。另外有一些特殊的结构,如复合结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是整体的谓语,他人偷越国境是整体的宾语,而这个宾语又有主谓结构的句子组成;倒置结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如果按照常规表达应该为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牵连结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是手段行为,发行则是目的行为,两种行为发生牵连;复合加倒置结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些结构或多或少的与前些结构有相合的部分,或者说一定程度上可以相应的归入前些结构。
2、动词结构。只有动词组成的形式,是动词结构。罪名中单由动词组成的并不多见,十大类罪名中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罪可归入这类结构。依据动词个数也可以分为单动词结构和多动词结构。单动词结构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这些实际上体现了犯罪的手段、工具;叛逃罪、间谍罪、投敌叛变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则是对行为方式的绝对抽象。多动词结构如组织越狱罪、暴动劫狱罪、聚众淫乱罪等,动词和动词之间表现出牵连性。组织的目的是越狱,暴动的目的是劫狱,聚众是为了淫乱,因此组织、暴动、聚众都是手段,具有牵连性;而窝藏、包庇罪中的窝藏和包庇则是两种并列的行为,没有牵连关系。
3、状谓结构。罪名成分由状语和谓语组成的形式,是状谓结构。状语一般有副词构成,介词加名词也可以作状语。这些状语一般体现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罪过、时间、地点、手段、工具、目的等以及引证罪状的特点。因此可以区分为(1)、罪过状谓结构: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毒罪、故意伤害罪等;(2)、时空状谓结构如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自伤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3)手段(方法)状谓结构:金融诈骗罪中的所有罪名,合同诈骗罪等;(4)评价性状谓结构: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行医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等,这些罪的显著特点是具有“非法”的限定,就是说狩猎、采矿、行医、集会、游行、示威、经营等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只有当这些行为首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时,才可能成立犯罪;(5)、目的状谓结构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4、状谓宾结构。这种结构实际是动宾结构与状谓结构的合成体,因此它具有前两种的特点。为了论述的方便,不再以谓语和宾语的个数分类,而是借鉴状谓结构的分类法。(1)、评价性状谓宾结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买卖核材料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擅自金融机构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等;(2)、手段(方法)状谓宾结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3)、罪过状谓宾结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毁坏文物罪、故意杀人罪等等;(4)、时空状谓宾结构: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等等;(5)、目的状谓宾结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5、其他结构。上述结构在罪名中是比较多见的,还有些结构在罪名并不多见,但确实存在。如(1)、主谓结构: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军人叛逃罪等;(2)、主谓宾结构:十大类罪名之一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就是这种结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3)、谓补结构: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商检失职罪等;(4)、主谓宾补结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5)、倒置的宾谓补结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6)、宾语结构:伪证罪;(7)、谓宾补结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8)、名补结构: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罪等等。

罪名结构经过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把握具体犯罪的特征,比如在罪名中有主语的,这些主语所表示的就是这一犯罪的主体,并且是特殊的主体;再如罪名中具有评价性副词的,如非法、擅自,那么行为首先必须违反特定的法律和法规;又如在罪名中有罪过副词的,它就表明了该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且如果具有“过失”字样的罪名,一定还有与其相对应的“故意”的该犯罪,这就是就轻明重的道理;还有某些罪名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故意”或“过失”,但由于某词的特殊含义就已经表明了罪过,如“事故”、“肇事”,出现这样的词就说明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总之,罪名具有表意的作用,因此通过罪名的结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罪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