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5:48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1〕3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的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所用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基础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



(二)城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不临街的12层以上建筑;



(三)沿街路的候车亭、牌匾广告、高空广告媒体;



(四)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照明规划中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其他地区或者建(构)筑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



乡(镇)和矿区照明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工商、城乡规划、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城市执法、电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照明市政设施和党政机关楼体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财政部门列支;城市照明其他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七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将照明设施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在设置城市照明设施时,设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合法、健康;



(二) 图案和造型要充分体现动感、层次感、立体感和美感;



(三) 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 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运输及航行安全;



(五) 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地、公共设施;



(六) 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新设置,确保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稳定,城市亮化用电应当使用独立的供电回路供电,与楼体其他用电负荷分开。



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亮化设施原则上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时,春季、夏季、秋季不得早于22时。法定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关闭时间不得早于次日凌晨零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损毁、偷盗照明设施,阻碍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

(1980年8月5日)



  为了充分调动团员青年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培养教育青年一代的事业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使团的工作进一步活跃起来,现对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工交、基建、财贸战线基层团组织,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发动团员青年开展义务劳动、回收利用废旧材料、承包本企业的外委任务和外单位的生产、基建、维修项目等增产节约途径,确实为国家增加了收入、节约了资金,在保证国家和企业增加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团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一般可按下列办法提取:

  (一)企业需要团委组织团员青年利用业余时间突击完成的生产建设任务,可从节约的开支中提取百分之十。

  (二)团组织发动团员青年利用业余时间回收利用废旧材料、利用边角废料加工产品,可从实际节约价值中提取百分之十五。

  (三)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突击完成装卸、搬运、基建和本单位的其他外委任务,可从外委加工费中提取百分之三十。

  (四)企业团组织利用节、假日,组织团员青年在自愿的前提下,承包外单位的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所得收入,提取百分之六十。

  二、工交、基建、财贸战线基层团组织,按上述办法所提经费的最高限额,在二十八周岁以内的青年人数不足五百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六元;青年人数不足千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五元;青年人数超过千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四元。

  三、农村团组织在不影响集体生产和自愿的原则下,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利用“十边地”种植、养殖、造林等多种经营和其他劳动收入,基本上应归团组织作为活动费用。

  四、地方各级团组织利用节、假日,组织团员青年承包市政建设或其他工程的收入,可用于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增添必要的活动设施等。

  五、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加强团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基层团组织应会同生产、劳资、财务部门,切实搞好审核计算工作,具体拟出提取项目、比例和资金数额,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团组织提取,并在银行开立专户储存或由同级财务部门代管。

  基层团组织提取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开展富有教育意义、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表彰新长征突击手和青年先进集体、鼓励参加义务劳动的积极分子;建立青少年活动阵地、购买图书和文化体育用品等。

  团组织活动经费的支出,应由团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除业余劳动需要发给个人必要的补助费外,不准分给个人,不准用于团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不准请客送礼。团组织要确定专人管理帐目,严密收支手续,定期向团员青年公布收支情况。地方团委一般不得调用下级团组织的活动经费。

  本通知下达后,请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黑龙江省分行、河北省分行、山东省分行、广西区分行、广州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46号《关于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各行在试行中对人民银行试行的“借款合同文本”与我行现行的合同文本格式有差异的,各试点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和总行有关规章的要求,对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条款做必要的调整。
人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的有些条款属选择性的,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一条“……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按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不
再是可沟通的两个程序,实际操作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程序。因此,各行应在签订合同时,对文本中的各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做出技术处理。对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同时向总行办公室报告。

附件:《关于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黑龙江省分行、河北省分行、山东省分行、广西区分行、广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为规范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结合不同金融机构的专业特点,制订了一套以规范人民币资金借、贷活动为主的合同文本。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面广,影响
范围大,总行决定,在这套合同文本正式全面推行之前,先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系统的北京、黑龙江、河北、山东、广西、广州、六个省(区、市)的分支机构和这六个省(区、市)范围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
以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试行。现将试行这套借款合同文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文本从1994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至1995年4月30日结束。
二、试行期内,上述六个省(区、市)辖区内(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中国经济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在签订人
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延期还款协议书时,一律使用这套合同文本,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合同文本,也不得以其它合同文本代替。这套合同文本的具体适用范围见每个合同文本后面所附的使用说明。
三、合同文本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述六个省(区、市)分行按照方便使用、便于管理的原则自行设计,并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印制。
四、合同文本的分发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上述六个分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发放合同文本的部门可向领取合同文本的单位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五、合同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解释。鉴于这套合同文本与各行现行的合同文本有许多不同之处,为便于操作,这次下发的六个合同文本均附有使用说明,各试点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
在金融系统内试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尚属第一次,各总行和试点行在试行前要进行大量的宣传、准备工作。试点分行还应做好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注意收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