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3〕45号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令〔2001〕第7号《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我市罚没物资的管理,现将《秦皇岛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
第四条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第五条罚没物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设置的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罚没物资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关在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专用票据。
第七条下列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登记造册,报同级收费管理机构审定后,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金银(不包括用金银制造的首饰和工艺品等)、烟草、酒类产品和食盐,分别由人民银行和烟草专卖、酒类专卖、盐务等有关部门处理;
(二)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秽物品、赌具,由公安部门处理;
(三)盗版光盘、盗版电影拷贝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由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五)禁止买卖的文物(包括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六)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处理;
(七)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检疫部门处理;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移交海关,由海关处理。
第八条对罚没的鲜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同级收费管理机构。依法应当销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罚没物资除外。
收费管理机构在接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执法机关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移交凭证。
第十条执法机关移交收费管理机构的罚没物资,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后,由收费管理机构公开变价处理或者其委托的拍卖机构拍卖。
罚没的机动车辆拍卖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公开变价处理和拍卖罚没物资时,收费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应当向购买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
第十二条收费管理机构公开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资所得的价款,应当自变价处理或者拍卖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一般缴款书将资金全部上缴国库。
执法机关处理罚没物资所得的价款,必须自处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同级收费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置的专用帐户,由收费管理机构自上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资金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执法机关作出暂扣物资的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
暂扣物资随案移交的,接收机关应当向移交机关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暂扣物资移交凭证。
案件结案后,暂扣物资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执法机关应当将原出具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收回,并注明作废;暂扣物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资专用票据,同时将原出具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收回,并注明作废。
第十四条因执法机关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将罚没物资返还当事人,已经变价处理的,应当将相应的变价收入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收费管理机构、执法机关及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帐和报表等项制度,确定人员负责罚没物资的保管,并接受财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收费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执行罚没物资公务活动所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编列预算拨付。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其经费,并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收费管理机构或者执法机关因擅自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或者暂扣物资毁损或丢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罚没物资上缴奖励制度。根据执法、执罚单位上缴罚没物资的时间及罚没物资拍卖后上缴的变价收入,给予单位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物资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预算内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防科工委
国务院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外经贸
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
促进军转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军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军工科研院所)
认真贯彻执行“军民结合”的方针,军转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国防现
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进入了一个
关键时期,军工科研院所的军转民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增强军工科研院所
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军工技术优势,更好地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必须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军工科研院所军转民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世界各国在调整科技和经济发展战略的同时,都在进行国防科技工业的战
略调整。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贯彻“军民结合”方针,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一
步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搞好军转民工作是我国
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军工科研院所
军转民工作是整个军转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必由之路,同
时也是科学技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
要的战略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工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少企业还没有
形成有经济效益的民品,亏损比较严重。军工科研院所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应将
利用科技优势开发出的产品尽快向企业转移,特别是向目前比较困难、没有适销对
路支柱民品的军工企业转移,实行“科技扶贫”,这对于推进军民结合,加速国防
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民结合运行机
制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国防科研能力调整的整体部署,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科研与市场相结合、院所(校)与企业相结合的军转民新体制和新机制。
(二)要按照统筹规划,优化结构,军民结合,分开核算的原则,重点调整好
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在保障军品科研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建立相对独立、高水平、
高效益的民品开发机构。军工科研院所创办的军转民实体,应积极推行现代企业
制度。要实施大科技、大集团战略,加强科研院所内部、科研院所之间和科研院所
与企业之间的联合,发挥整体优势,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
(三)要建立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成果转化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解放科研生产力的激励机制;军民结合、保军与转民相互促进、国家给予适当优惠
的政策性贷款与自身积累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高科技产业化进程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在不断研究、开发、创新的同时,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
及推广应用工作,力争“九五”期间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有较大的提高,
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要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首先要搞好本
行业内部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结合,同时鼓励军工科研院所打破行业、地区界限,本
着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以不同形式与企业共同进行高新技术开发。按照技术
成果有偿转让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技术转让费或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企业组建
企业集团。
(三)积极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军工科研院所以支柱产品为基础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科委认
定后,可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已不承担或基本不承担军品任务
的科研院所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成为企业集团的开发机构。鼓励
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组成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工科研院所,
经核定后仍可享受国家给予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
(四)大力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转化为企业的军工科研院所和军工科研院所
创办的科技企业,除可同其他企业一样向银行借贷流动资金外,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民品管理费用;其技术开发
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效益、技术服务所得,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四、积极推进军转民技术及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经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和成套
设备出口为重点,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九五”末期,要力争有8
0--100个科研院所年出口创汇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创汇额1
000万美元以上的科研院所10个以上。
(二)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军工科研院所要在发展高新技术国际化进程中发挥
生力军作用,积极推动技术和产品出口,建立强有力的营销网络,加强售后服务及
管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搞活经营,不断扩大规模,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军工科研院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有自营进出口
权的军工科研院所。要在银行担保、结汇和银行出口信贷等方面为其产品出口给予
支持。对在出口创汇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期达到出口创汇
指标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调整,调整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自营进出口权。
(三)军工科研院所要在信息、技术、人才、资金和市场等方面开展多渠道、
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并
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要学习和掌握国际技术贸易法规、程序和方法,自
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军转民人才队伍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
干重在问题的决议》精神,努力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富有创新和献
身精神的军转民人才队伍。要特别重视市场营销人员的培养和使用,以适应市场经
济和市场竞争需要。要选拨一批中青年骨干,充实到军转民工作岗位上,并采取有
效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二)要积极创造条件,稳定骨干队伍。军工科研院所从事军转民工作的人员
在职称、住房等方面应与从事军品科研工作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军工科研院所要
结合军转民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比例,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
对军转民的科技成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在军转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
予表彰和奖励。要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不断改善军转民人员的工作条件和
生活福利。
(三)要积极开展军转民的人才培训交流工作。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的现有条件
筹建军转民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建立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九五”期间,要有计
划、有组织地对军工科研院所从事军转民工作的骨干进行现代经营管理、市场开拓
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培训。军工科研院所要大力开展岗位培训,
制定岗位培训计划和规划,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提高军转民队伍的综合素质和
业务水平。
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
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并贯穿于项目的立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
过程。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
让或变相转让,切实防止职务发明技术的流失。对于任何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或侵
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鼓励将有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在科技成果转
化活动中,应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军转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国家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军工部门(总公司)要重视军工科研院所的军
转民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支持军工科研院所与企
业的结合,当前尤其要与企业解困结合起来。军工科研院所的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传
统的计划经济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创新、效益、自立意识,改
进内部管理,搞好军民统筹。要把军转民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
内容。
(二)国家要制定有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多方投入,拨贷结合的原则,加强
对军工科研院所军转民工作的支持。加强可转民用的国防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对
可形成产业的项目,择优支持,重点发展。支持军工科研院所的军转民和军民两用
技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支持军工科研院所积极进入与军转民发展相关的国家各类
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应用计划,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的组织机构,加快科技成果由实验室样品、样机到商品的过渡。鼓励军工科研院
所申请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鼓励军工科研院所多渠道吸引国内外
资金,增加对军转民项目的投入。
(三)鼓励军工科研院所进入其他行业和与地方经济结合。各行业部门和各级
地方政府,要将军工科研院所的民品纳入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要为军工科研
院所进入市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军工科研院所要主动面向行业、面向地方,以
科技实力和人才优势,为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防科工委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外经贸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