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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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1986年7月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按照货物的性质和集装化运输的需要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集装箱以外的任何集装方式的货物运输。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2条 凡使用集装用具或自货包装、捆扎等方法,将散装、小件包装、不易使用装卸机械作业的货物,按规定集装成特定的单元后运往到站的,皆为集装化运输。
凡具备采用集装化运输条件的货物,都必须采用集装化运输。车站在受理发货人提报的运输计划时,应认真审核,凡能采用集装运输的货物,都应采用集装运输。
第3条 发展集装化运输要整车、零担并重,首先采用铁路通用集装箱,其次是各种方式的集装化运输。对容易发生损失、运输过程中包装材料使用较多、污染车辆、交接手续繁琐、装卸作业困难的货物,要优先实行集装化运输。
实行集装化运输必须从大局出发,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并兼顾各部门的利益。铁路和收、发货人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工作。
第4条 集装化运输是一项新的运输方式,路内需要货运、运输、装卸、科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路外需要收发货单位的协作与支持。为促进集装化运输发展,各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均应加强领导,组成由货运、运输、装卸、科研等部门参加的集装化运输领导组织,由各级货运、装卸部门共同担负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以加强集装化运输的领导和管理。
各货运站应建立定期检查、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本经济吸引区内各企业产品运输包装情况及新建企业产品动态,协助企业在设备改造和制定产品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集装化运输方案和措施。
第5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内补充办法,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运 输 组 织
第一节 基 本 条 件
第6条 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集装后组成的特定单元(盘、架、夹、笼、箱、袋、网、捆等)为一件。每件集装货件的体积应不小于0.5立方米,或重量不小于500公斤。
棚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一吨,长度不得超过1.5米,体积不得超过2立方米。到站限制为叉车配属站(见附件一)。
第7条 敞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到站最大起重能力(征得到站同意时除外)。
第8条 集装化货件应捆绑牢固,表面平整,适合多层码放;码放要整齐、严密,并按规定做好包装储运的标志。以绳索等预垫方式运输竹、木等货物时,必须满足卸车时机械作业的要求。
第9条 集装化货物与非集装化货物不能同一批运输。一批运输的多件集装化货物,以零担方式运输时,应采用同一集装方式。
第二节 运 输 组 织
第10条 发货人要求铁路运输整车集装化货物时,应在月度要车计划表及旬要车计划表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
车站对发货人申请的集装化运输计划,按集装化有关规定审核后,加盖“××站集装化运输”戳记上报。在同一品类、同等条件下,对集装化货物要优先批准计划、优先进货、优先装车。
铁路局、分局要把集装化运输纳入月度运输计划,并要逐月分析集装化运输计划兑现情况。
车站不得将批准的集装化运输计划以非集装化方式运输。
发货人托运集装化货物,应在运单发货人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运单中件数一栏应填写集装后的件数,包装一栏填写集装方式名称。
发站受理集装化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右上角处加盖“××站集装化运输”章。
第11条 承运新品名、新方式集装化货物时,应先组织试运,以检验集装用具、装载加固方法能否保证货物及运输安全。
试运成功的集装化方式的用具,铁路局应及时组织鉴定和定型,并作为运输条件公布,在管内执行。经铁道部鉴定合格的集装化方式及用具,由铁道部公布运输条件在全路执行。
第12条 实行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运单上发站的集装化运输章为凭),其装卸费率仍按集装前的该类货物装卸费率执行。
第13条 组织集装化运输时要充分利用货车载重能力或容积,并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将非超限货物集装成超限货物运输。
第14条 到达的集装货件,到站应以单元整体(包括集装用具)一并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应以单元整体搬出货场。

第三章 集 装 用 具
第一节 集装用具的基本条件
第15条 在集装化运输中,用以集装货物的箱、盘、笼、袋、架、夹、预垫绳等称为集装用具。
选用集装用具时,凡能够采用一次性集装用具的货物,必须采用一次性用具。循环使用的用具采用折叠、套装、拆解等型式。
第16条 集装用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2.有利于货物的码放,能够保证货物、人身、行车安全,不损坏车辆;
3.能够充分利用货车容积或载重能力;
4.具有机械作业需要的起吊装置或叉孔;
5.循环使用的用具,能够拆解、折叠、套装,便于回送,满足最大利用货车装载能力及容积的要求。
第17条 集装用具应根据集装方式及货物性质涂打以下标记:
1.配属单位、编号;
2.站名;
3.自重及最大载重能力;
4.外型尺寸(毫米)或容积(立方米);
5.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6.货物储运指示标志;
第18条 不便于直接涂打标记的集装用具(如集装网等),应拴挂涂有标记的标牌(一次性用具除外)。
第二节 集装用具的配置和管理
第19条 集装用具原则上应由发、收货人自备。铁路根据为集装运输服务的原则,也可备一部分用具,采用出租或价拨方式供发、收货人使用。
发、收货人租用铁路集装用具时,应与出租站签定租用合同。租用方式分一次性使用(简称使用)和长期租赁(简称租赁)两种。
第20条 配备有铁路集装用具的车站,应建立集装用具管理台帐(格式一),及时记载集装用具的动态情况,并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21条 铁路集装用具的租赁费、使用费标准,可根据在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加15%的原则制定,为发展集装运输积累资金。具体办法及标准由各铁路局制定,计算方法参照附件二。
第22条 集装用具的出租业务由车站负责,所收的租赁费、使用费按有关规定专项管理。
第23条 租赁费、使用费收入只能用于支付集装用具的维修、更新、添置以及因此产生的少量劳务费及开发费。支出劳务费部分,不应超过总收入的5%。
第三节 集装用具回送
第24条 需要回送的集装用具,到站根据运单记载的集装化运输戳记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签发特价运输证明书。收货人凭特价运输证明书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期限及《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范围和费率办理回送。
第25条 车站对回送的集装用具要优先运输。以零担方式回送时,应在承运日期表最短间隔时间承运并组织装出。
到达站不办理零担发送或原发站不办理零担到达时,可在最近零担办理站办理回送。
第26条 车站在征得集装用具所有人同意后,可以将回送用具出租利用,出租费率比照回送局标准。所收租费的50%为回送站收入,20%为原发站收入,30%为用具所属单位收入,并免收用具回送费。

第四章 货 运 事 故
第27条 集装货件在运输途中发生外部状态损坏、货件散落时,发现站应进行检查清理、编制货运记录、整理加固后继续运至到站。
第28条 集装化运输货物发生的货运事故,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铁路及发、收货人责任划分
第29条 铁路从承运集装化货物时起(办理承运前保管的车站从接受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移交给其它机关企业时止,对集装货件发生整体灭失、表层货件损坏负赔偿责任。但属于下列情况时除外:
1.集装用具不符合规定,承运时无法发现;
2.集装货件内部货物短少、损坏,在交接时无法发现;
3.其它货运规章规定不属于铁路的责任。

第六章 统 计
第30条 为加强集装化运输管理工作,铁路局、分局、车站应建立“集装化运输统计台帐”。
第31条 铁路局应按季上报“集装化运输报告表”。车站、铁路分局报告的格式及内容由各局自定。
第32条 集装化运输工作考核指标
1.集装化运输比重:
集装化运输
完成总量(吨)
集装化 =-------×100%
运输比重 可集装货物
发送量(吨)
2.整车集装化运输比重:
整车集装化
运输量(吨)
整车集装 =------×100%
化运输比重 可集装整车货
物发送量(吨)
3.零担集装化运输比重:
零担集装化
运输量(吨)
零担集装 =------×100%
化运输比重 零担货物
发送量(吨)


注:1.以上各项指标计算中的集装化运输量均不包括
铁路通用集装箱发送量。
2.可集装货物指:钢铁、水泥、木材、化肥及农药、粮
食、棉花、盐、日用工业品、化工原料及其制品、工
业机械、农业机具、农副土特产品、零担及其他类
货物。
(附件、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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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代购无须批准但应当进行价格规制

杨涛


每到春运,车票、机票等就成了抢手的东西。应运而生,车票代购就形成了一个行业。但一张55元的硬座票要价105元,你会不会觉得离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北大路就有这么一家车票代购点,一张火车票,其手续费就要50元甚至70元。(《现代金报》1月15日)
   尽管这家车票代购点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写有代购、代办车、船、飞机票的业务,抛开其是否合法不说,他们收取如此之高手续费,其牟取的暴利甚至比非法倒卖火车票的“黄牛”有过之而无不及,无疑损害了旅客的利益和扰乱了市场的秩序。
车票是一种特殊商品,一方面,它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可以在市场进行流通;另一方面,它又有与一般商品不同的特性,即它是一种在特定时间有数量限制的商品,而且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共利益地,所以,应当对其进行特殊的管理。因而,车票代购、代办点的出现,可以说适应了市场的需要,满足了一些群众的购票需求,但是,如果说管理失控可不当,他们就可能异化有组织和披着合法外衣的“黄牛”,进行囤积居奇、哄抬票价从而牟取暴露利,最终损害群众的利益。
目前,市场上的代购、代办点就火车票代购、代办点来说,有两类,一种是铁路运输企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另一种是只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未得到铁路部门的授权的代购、代办点。但是按照2000年颁布的《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火车票代购、代办点都必须得到铁路部门的授权,并且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
   在笔者看来,车票代购、代办点有了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就足矣,不需要铁路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授权,原因是:一、如果要由相关部门的授权,就容易形成垄断的现象,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其二、是计委、铁道部这些国家部委没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因而2000年颁布的这一规章中有关设定行政许可的条款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自然失效。
但是,《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应当仍具有法律效力,《价格法》的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对那些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等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而火车票的价格就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价格,因而,这一规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在现实情况看,笔者认为,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的标准可能过低,这一标准实际上是沿用了国家计委、铁道部在1995年制定的标准,没有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凡送到最终订票单位、旅客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旅客指定地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15元;送到距车站3公里以外集中取票点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车票代购、代办点指定自办取票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
一方面,为方便群众买票,对车票代购、代办点的设立可以相对放松,只需要在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另一方面,为确保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必须对手续费进行价格规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群众的要求,实现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5]330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国体育彩票发行中心:
近来,一些地区出现未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彩票类凭证、溢价销售彩票、提高规定返奖比例等情况,个别地区还发生了因彩票销售导致大规模群众闹事的严重事件。为加强彩票市场管理,保护彩票认购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现就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彩票是指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填写、选择、购买并按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国家发行彩票的目的是筹集社会公众资金,资助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主管彩票的国家行政机关。彩票的发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
批准,并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彩票发行机构发行。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无权批准发行彩票。
二、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全国发行的彩票有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依据《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以及中国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依据《中国体育彩票管理办法》为召开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筹集资金而一次性限地区发行的体育彩票。除上述两种彩票以外,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机构、个人一律不得发行彩票。违者,将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扰乱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有关非法集资罪条款惩处。
三、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制定全国彩票市场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商有关部门拟定全国彩票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彩票发行机构执行;负责审批彩票新种类的开设及彩票游戏规则、审批印制厂商的彩票印制资格、审批彩票对外合作业务以及国
务院授予的其他职责。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检查彩票发行机构及彩票销售商有关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彩票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各种发行、销售记录、文件、以及会计帐簿等有关资料。
四、作为彩票发行机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国体育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对各自发行的彩票具体组织发行、拟定游戏规则、审批零售商资格、向社会公布彩票发行情况及所筹资金使用情况。
五、自1996年度起,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中国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必须于上年年末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彩票年度发行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综合平衡,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彩票发行机构执行。
六、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机电〔1994〕21号文件规定,不得发行由认购人自主选择号码的主动型彩票(如六合彩、四合彩、万字票、宾戈、大家乐等)。
七、彩票必须按面值销售。零售商不得采取承包或转承包方式销售彩票,零售商资格不得私自转让。彩票发行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彩票销售“卖大户”现象,限制头等奖奖金最高金额。
八、未经批准,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零售商不得擅自更改发行彩票所筹集资金用于奖金返还、公益资金、发行印制成本的比例。
九、彩票发行机构的财务状况、彩票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审计部门审计后,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199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