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34:09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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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附《办法》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精神,我委制定了《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 国家计生委科学技术司 张黎明

联系电话: (010)62046622转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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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收集、统计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更好地为计划生育科技成果转化和计划生育科技宏观决策服务,依照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国家计生委科技司)管理指导全国计划生育领域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类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分别按以下要求进行成果登记或备案:

(一)由国家计生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产生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以及由国家计生委主持或组织鉴定(验收、评审)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应当在国家计生委进行登记;

(二)地方政府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产生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可以向国家计生委申请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也可以向属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但不得重复登记。在属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应当在完成成果登记后三个月内向国家计生委备案。

(三)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完成单位的自选项目产生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领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五条 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完成单位应当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向国家计生委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或备案手续。国家计生委直属机构可直接向国家计生委提出登记申请。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 第六条 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评价被认定为成果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家计生委组织鉴定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应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后立即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七条 国家计生委科技司指定成果登记机构,由其对申请登记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

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仅作为成果登记被确认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完成、收集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对符合成果登记要求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及时上报国家计生委进行登记或备案。

 第八条 申请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按照成果类别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各一式两份: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检测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说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备案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两份。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第十条 国家计生委科技司负责将已办理登记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及时汇编,定期发布,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促进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计划生育成果完成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成果档案的系统完整。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收集、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当年统计数据报送国家计生委。

第十三条 凡存在争议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经查实为弄虚作假者,注销登记;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照相关法律处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由此造成损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由国家计生委登记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享有以下资格:

(一)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

(二)推荐申报计划生育相关的科技奖励;

(三)推荐进入《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汇编》;

(四)优先推荐进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的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科技计划。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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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按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和本实施办法所附的《机动车辆税额表》执行。
乘人汽车按乘人座位数计税,载货汽车和船舶按载重吨位计税。载重吨位尾数是半吨和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七折计税;拖拉机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五折计税。
拖轮按马力计税,每一马力折合二分之一载重吨位。
第四条 各种车船的分类及载客载货数量,以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执照为准。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需统一规定的减税和免税,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属于企业单位的车船,分两次缴纳,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属于个人的车船,应于三月份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一个纳税单位拥有的车船,在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车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个人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交通管理机关代征或委托纳税人所在单位代缴,并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纳税人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启用新添置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证照,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从领到车船行驶执照的当月起计算纳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机动车辆税额表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乘人汽车 乘坐10人以下的每辆 110元
乘坐11人至30人的每辆 120元
乘坐31人至50人的每辆 150元
乘坐51人以上的每辆 180元
载货汽车 载重吨位每吨 42元
三轮摩托车 每 辆 48元
二轮摩托车 每 辆 36元
摩托轻骑 每 辆 24元



1986年11月19日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的一个法律难题

周成泓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进行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专项行动,迄至现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技术含量高,传播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逃避打击能力强,在对其进行打击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难题,其中之一就是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我国通说认为,证据具有“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可采,即是审查其是否具有“三性”。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联系,它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由法官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与案情的关系来进行判断,其规则与一般证据无异。所以下面我们就只讨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它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和显现等方面。由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所决定,它在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容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隐私权、反对自我归罪权等基本权利构成侵犯。对于淫秽色情网络犯罪来说,电子证据合法与否是指侦查人员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合法的证据当然应当采信,但对于非法证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不一律将其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换言之,司法人员对于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要进行利益衡量。凡是其取得环节不合法,且不合法程度足以影响证据客观性的,或者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应当将其予以排除。一般说来,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为其不具有客观性。
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场所所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如果在搜查中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则应当予以扣押。就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来说,对电子证据的搜查主要是对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的虚拟数字空间进行搜查,相应地,扣押就是对虚拟数字空间的数据进行扣押。这就意味着搜查、扣押不仅科技含量高,而且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我国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明确的法律、技术规范,侦查人员搜查、扣押电子证据主要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扣押的一般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扣押电子邮件、电报的规定。
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只能在搜查证所载明的搜查范围内进行搜查等。对搜查中发现的电子证据进行扣押也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同时还必须符合电子技术性要求,例如,应当采用镜像复制的方式尽可能复制更多的电子证据,在扣押计算机硬件时,在移动硬件之前,应将被扣押设备在现场中的相对位置、具体外观等用照相、录像、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原机器上的操作系统,以免陷入犯罪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激发特定程序将犯罪证据销毁,等等。
搜查、扣押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如果存在下列严重违法情形,则应当将所获得的电子证据予以排除:搜查、扣押主体不合法的、明显超出搜查扣押范围的、搜查、扣押方法严重失误导致整个网络服务器瘫痪或出现数据错误的、或者使用瑕疵软件或有根本缺陷的方法进行搜查、扣押的等等。
二、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也称为真实性,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有着特殊意义。其原因有二:第一,电子证据对计算机及其系统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它的生成、存储、传递、显现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才能完成,其间的任何一个差错都可能导致电子信息发生不为人们觉察的改变,人们不能不对其是否真实可靠感到担忧;其次,对电子证据的原件和复制件难以进行区分,究竟是存储在计算机硬件、光盘或软盘中的数据信息,还是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器上的数据信息,或者计算机的打印输出或其他输出是原件呢?电子证据复制件的真实可靠性又该如何判断呢?
在刑事案件中,解决电子证据客观性的方式主要有证人具结、鉴证与推定三种。
1、由适格证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为真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
具结是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用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之所以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具结的方式证明其客观性,是因为一份电子证据的产生和运作离不开电子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仅具备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拥有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机会,故而他们通常是适格的证人,他们作出的具结具有充分的佐证作用,可以用以证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计算机技术人员都是适格证人,他们应当接受资格审查,并在法庭上回答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2、经适格专家鉴定认为未遭修改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电子数据易被修改,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要识别电子数据是否被修改过,需要借助于计算机法庭科学技术。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掌握这门技术的训练有素的专家不仅能够调查各种电子证据,而且能够处理各种技术争议,然后以普通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当事人和法庭汇报和解释。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应当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
3、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的情形
要直接证明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所以根据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而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例如,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就规定,一旦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得到证明或推定,则该电子记录即属于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因而具有客观性;该法第5条规定,当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便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这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时,则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电子证据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加拿大的这些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如果检察官或法官在审查证据时,有充分理由相信计算机系统在运行中的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可以推定相关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