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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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41号


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指州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核定的机关工勤人员专项编制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数内聘用的驾驶员、保安员、清洁工等后勤保障服务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的聘用坚持从严控制、按需聘用、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服从管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昌吉市户籍,具有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原则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实践操作能力;
(五)符合用人单位拟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单位聘用临时工需以书面形式向州人事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工理由、拟聘岗位、拟聘期限和招聘形式,同时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三定”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批复及工勤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填写《编制内聘用临时工计划审批表》,报州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申请批准后,由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开招聘,也可由州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自行招聘。
第七条临时工人选确定后,须办理以下用工手续
(一)用人单位填写《聘用临时工登记(备案)表》,报州人事局审核、备案。
(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用人单位凭《聘用临时工登记(备案)表》(聘用有效期内)、《劳动合同书》到乌昌财政局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拨款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抄送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作为终止用工关系、停拨经费的依据。确因工作需要,经州人事局批准后,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临时工的工资以州劳动部门发布的《昌吉地区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同工种工资为标准确定和调整,并按照城镇企业同类职工标准为临时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金”),同时每月核发生活补助费100元(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述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由乌昌财政局拨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临时工的人事档案,并做好教育、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临时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或兼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或保密等工作。
第十二条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调解,调解无效可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州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聘用临时工,所需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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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5)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财政部要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实行依法采购,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一、货物类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扫描仪
     
投影仪
     
打印机
     
摄影摄像器材
     
程控交换机
     
电话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汽车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复印纸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印刷设备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规定的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规定的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构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2月27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该依照本协定所附的两个货物表,即一九七八年第一号货物表(中国的出口货)和一九七八年第二号货物表(匈牙利的出口货)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该根据两国政府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的价格,将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其它从属费的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在匈牙利方面由匈牙利国家银行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互相开立无息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两国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也在本帐户内清算。
  两国银行,当接到一九七八年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即照付。
  对办理上述帐户的详细手续由两国银行商定。
  依照本协定所订立的合同,价格以清算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如瑞士法郎含金量(1瑞士法郎含0.217592克纯金)发生变化时,清算帐户的差额,以及未交货或未清算货物的价格应按新的金平价相应调整,使其体现在黄金上的金额不变。

  第六条 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在布拉格签订的非贸易支付清算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将一九七八年的人民币帐户和福林帐户的年终余额按瑞士法郎当时的金平价折算成瑞士法郎后,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转入第四条规定的帐户。

  第七条 在本协定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银行至迟须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七九年瑞士法郎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的交货,应作为一九七九年协定规定额以外的交货。对于这种货物价款的支付应记入一九七九年的瑞士法郎清算帐户。

  第九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王 润 生          托尔多伊·耶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