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5] 第12号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和国有资本转让收益等。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股利;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包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净收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及认股权证转让所得净收益;
(三)企业清算净收益。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清算后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级次上缴各级国库。
第四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同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等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
第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除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报请政府批准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以外,上缴同级国库。
第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或者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分享的股息、股利作为当期损益,依照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占有和使用。
第七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向国有股东分配的股息、股利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八条 经政府批准整体转让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转让或者出售政府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认股权证,取得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九条 依法实施清算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出资人为政府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其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享有部分的,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或者出售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或者认股权证所得净收益,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企业投资损益,不单独计算缴纳。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收缴:(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或者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净收益,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定后收缴;(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或者国有股权转让收益、国有股东分享的企业清算净收益,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后上缴;(三)其他应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后上缴。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方式,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区别企业性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科目使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的相关科目。
第十四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解缴入库时间:(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按照核定时间入库;(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日内入库;(三)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时限入库;(四)其他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入库。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查后报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由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增国家资本金。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详细说明本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缴等情况。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核查。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调整国有经济结构支出;(二)实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支出;(三)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支出;(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出;(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技术研究补助支出;(六)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新建、改建固定资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支出;(七)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投资支出;(八)其他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企业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年度申请,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企业提出的预算申请。
各企业在同级政府批复的预算内按规定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年终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在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前,设立市级企业发展改革专项基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拨款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二)收益性支出,由使用单位列作补贴收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赔偿,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5年内不得任命其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进行监管,不得截留、挪用、抽调国有资本收益,不得授意或者强令企业隐瞒、挪用、非法转移国有资本收益,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治安联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治安联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三年四月二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群众性自防自治作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治安联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方法,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项重要工作。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从事维护公共秩序、控制社会面的工作。
第三条 治安联防队受当地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联防队的设置、职责、权限、经费保障
第四条 治安联防队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组建治安联防队。治安联防队的人数根据当地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
(一)100000人以上且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设置12至14人,经济欠发达的设置10至12人;50000人以上且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设置10至12人,经济欠发达的设置8至10人;50000人以下且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设置6至8人,经济欠发达的设置4至6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后,移交所在地派出所管理;
(二)居(村)民委员会总人口10000人以上的,组建治安联防队10至15人;居(村)民委员会总人口5000人以上的,组建治安联防队8至10人;居(村)民委员会总人口5000人以下的,组建治安联防队6至8人。
第五条 治安联防队的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对不服从教育或情节严重需要依法查处的,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维护治安秩序;
(四)发生治安案件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查破案件,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及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收容流浪、乞讨的人员和精神病人;
(六)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并向当地政府、居(村)
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八)热情解答群众的询问,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办好事。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队长的职责
(一)在当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派出所的指导下主持治安联防队全面工作;
(二)组织治安联防队员开展政治、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队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定期分析辖区治安状况,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领导汇报;
(五)做好治安联防队员的量化考核工作;
(六)完成当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职责
(一) 队员在联防队领导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指定责任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发现抢夺、抢劫、盗窃、强奸等现行犯罪嫌疑人,应
及时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保护看管好现场;
(四)发现打架斗殴案件应立即劝阻,若无法控制场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人员勘查打斗现场,收缴打斗工具,同时将重伤者送当地医院抢救;
(五)发现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勘查现场等工作;
(六)发现火灾,应及时扑救,转移易燃易爆物品,并立即报告“119”。
第八条 治安联防队的权限
(一)治安联防队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但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对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负有保护现场和维护秩序的责任;
(二)协助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监视、控制、盘查,将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治安联防队进行盘查时,应针对特定可疑对象,不得上路设卡、全面盘查。遇有下列情况,治安联防队员有权进行盘查:
1、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
2、以买卖物品为名走街串巷,形迹可疑的;
3、深夜三五成群游荡街头,形迹可疑的;
4、身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或自制钢砂枪的;
5、其他形迹可疑需要盘查的。
(四)发现下列行为的人员,治安联防队员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携带来路不明物品的;
2、破坏公共设施的;
3、进行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和斗殴、抢夺、伤害、抢劫、强奸、涉毒等现行违法犯罪的;
4、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的。
第九条 治安联防队的经费保障
乡镇(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治安联防队,其经费由当地政府从财政渠道解决;居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的经费,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向受益单位和个人统一收取,其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的经费,提交村民大会讨论,经多数村民同意后适度筹措。
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民筹公助”的办法,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筹措)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治安联防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治安联防队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聘用
(一)聘用原则:
1、统一标准、统一聘用程序、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2、把聘用条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对复员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及对维护社会治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优先聘用。
(二)聘用条件:
1、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公民;
2、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4、经培训合格,取得《揭阳市治安联防队员资格证》。
(三)应聘者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2、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有效的学历或者荣誉证书;
4、其他有关证件。
(四)聘用程序:
1、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聘用人数;
2、张贴启事;
3、按规定程序和方案组织应聘人员参加面试和体检;
4、对经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由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政审意
见后,属居(村)民委员会的治安联防队员,由居(村)民委员会批准聘用;属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治安联防队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聘用。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管理
(一)每月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和治安联防工作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二)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每月组织一次学习会,学习法律知识,进行纪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公安机关要对联防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基层派出所组织实施;
(四)对队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队纪律制度
(一)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更不得抗拒;
(二)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发现其他组织或个人有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三)不得扣押他人的任何证件,包括身份证、暂住证、边境地区通行证、计划生育证明等,不得扣押他人的财物,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物品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四)禁止擅自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五)不得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六)不准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他人,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不准包庇坏人,不准贪赃枉法,不准泄露秘密;
(八)执勤时要佩戴统一制作的治安联防执勤臂章,在进行盘查和扭送现行违法人员时,应出示联防队员证件;
(九)非工作需要不准进入卡拉OK厅、歌舞厅、桑拿按摩室等场所;
(十)对闹不团结、拉帮结派、诬告他人、打击报复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十一)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严禁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执勤活动;
(十三)严禁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十四)严禁以权谋私、耍特权和索要他人财物,违者,予以辞退,并追回所索要的钱物。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队员着装制度
(一)执勤时应穿着保安服装,保持着装严整,仪容端庄;
(二)值勤时不准披衣、敞怀卷袖、留胡子、长发、不准穿拖鞋、带项链、戒指、吃零食、吸烟。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值班岗位制度
(一)必须按照指定的区域、路段和岗亭坚守岗位,巡逻执勤,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二)上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闲谈和玩耍;
(三)对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四)不准在上班时喝酒、看书报、听耳机、看电视、睡觉、串岗;
(五)路面巡逻岗点,应全天候有人在岗。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队装备制度
(一)自卫藤棍、保安绳、报警笛等保安器材只限执勤时受到袭击或制服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才能使用;
(二)自卫藤棍、保安绳、报警笛必须专人保管,执勤时领用,非因公损坏或丢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队奖罚制度
(一)对积极参加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犯的治安联防队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三)对违法乱纪的治安联防队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奖励、辞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揭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