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2年3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 4月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同胞在南京投资,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湾同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人或以其举办的公司、企业、集团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与外国厂商共同举办的公司、企业、集团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的名义所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规定。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以公司、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投资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能够证明台湾同胞身份的证件或证明文件;
(三)商业资信证明材料。
台湾投资者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
(二)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三)商业资信证明材料。
台湾投资者身份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认定。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
(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成片开发和经营房地产;
(三)购买或租赁中小企业;
(四)购置房产;
(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本市公布的外商投资方向目录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鼓励台湾投资者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
第七条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投资兴办下列行业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可减征应纳税额百分之二十的企业所得税: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货物运输业;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两类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台胞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台湾投资者投资兴办下列项目的生产性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二)台胞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台湾投资者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台湾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举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两类企业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台胞投资企业和台湾投资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或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台胞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
台胞投资兴办列入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汽车、化工、特色产品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两类企业在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以上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核准后,免缴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在投资额度内,包括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追加投资额度,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以及建厂、建场、安装加固机器所需的材料;需交验进口许可证的,进口时应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在投资额度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
(三)为生产外销产品进口的料件和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燃料等,以及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生产用车辆;同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
(四)经批准兴建的旅游宾馆,在投资额度内进口建造宾馆所需的机器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经营管理设备、客房设备、厨房设备、健康的文娱设备,以及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经营出租业务的除外)、办公用品等。
(五)台方常住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带进自用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同时免领进口许可证。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期限,与批准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致。
台胞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享受下列优惠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1)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
(2)与乡镇企业合营的项目;
(3)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4)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
(二)兴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和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经市政府批准,免缴土地使用费,同时可以减免上地开发费。
(三)两类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免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四)台胞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缴纳。其中在建设期间按本市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建设期限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五)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当年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台胞投资企业能自行平衡外汇的,其产品除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外,可按合同章程规定在国内市场销售。属于国内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特别是原料性的产品,可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由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
台胞投资企业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于暂时存在困难的生产性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第十六条 台胞投资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台胞投资企业可用现汇抵押贷款,并互不计息,还可用本企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因生产经营需要,也可直接从境外筹措资金,但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和原材料应
优先安排,并按国营企业的同一收获标准计收,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应优先保证。免收台胞投资企业的水、电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资和商业网点开发费等附加费。
第十八条 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合资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一)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服务性行业的;
(二)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三)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四)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五)国家其他法津、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第十九条 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委派,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以及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决定。台湾投资者可以担任其投资企业的董事长。
第二十条 台胞投资企业应依照合同、章楼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生产经营、使用人员和制定职工待遇等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二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台湾投资者及其从台湾或境外聘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多次人出境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引荐者的奖励办法,以及台湾投资者在其投资的企业安排亲属就业,并照顾办理户粮关系的人数,按照《南京市引荐海外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执行。属两类企业的,其照顾办理户粮关系的人数,可在原规定名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名。
第二十四条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定居后,原所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台胞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台湾投资者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港前加工区投资兴办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有关优惠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台湾投资者投资兴办企业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日发布的《南京市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 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 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 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 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
01 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02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03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
04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 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0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09 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
10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11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
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16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
18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19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20 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
24 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
25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
27 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28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3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
3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33 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
34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36 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37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39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
41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
42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4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
45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46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47 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
48 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53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
54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55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56 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57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58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59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6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03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
0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
05 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
06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
07 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
08 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
09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 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
11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12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
1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
14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
17 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18 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
19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
20 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
24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
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
26 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 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
29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
30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
31 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
35 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
36 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
3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