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09:06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科技部在认真分析四川地震灾情编写的第一批应急适用技术和产品的基础上,针对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的迫切需要,组织专家编写了震灾区动物尸体处理技术建议、震后灾区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建议等技术和产品清单,现作为第二批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予以发布。
为了使这些实用技术和产品尽可能方便地为灾区服务,除了对技术和产品进行介绍外,还特别提供了相关生产厂商和技术持有者的名单以及联系方式。由于时间匆促,难免还有不当之处,我们将根据有关部门、地方的需要和反馈,对实用技术和产品进行及时更新和补充。
特此通知。
联系人:葛毅强 电话:010-68511009
    李树辉 电话:010-58881440
    王氏涛 电话:010-58881439
    秦卫东 电话:010-58881412


附件:《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科技产品(第二批)》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农村领域抗震救灾实用技术
和产品手册(第二批)



农村科技司
二○○八年五月
震后灾区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建议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建议适用于震后灾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技术参考规范。
2 定义
2.1 人畜共患病是指在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和感染,即脊椎动物和人类由共同的病原体引起的,在流行病学上有相互关系的疾病。
2.2 动物尸体是指灾害中意外或病死的人工养殖的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等,以及伴侣动物包括狗、猫、鹦鹉等。
3 震灾后易发人畜共患传染病
针对四川省人畜共患病发生的历史情况,预测震后可能发生的人畜共患病:猪2型链球菌、炭疽、破伤风、鼠疫、布病、狂犬病、流感、病毒性腹泻、细菌性痢疾、病毒性肝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钩端螺旋体、包虫病、血吸虫病、杜氏利氏曼原虫病(汶川)等。
4 消毒
4.1场所消毒 主要为群众的临时居住地、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
表面消毒:喷洒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2%的过氧乙酸溶液,将表面喷湿。
垃圾堆消毒:喷洒2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厕所消毒:喷洒1000~2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临时居住地消毒:喷洒500~1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有明显尸臭的场所消毒:在确定无生还者的情况下,喷洒5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4.2 物品消毒
一般居民生活用品可采用煮沸或消毒剂进行消毒(碗筷应煮沸或用消毒剂消毒,刀、砧板、抹布也应严格消毒)。
4.3 动物管理与消毒
4.3.1存活的家禽、家畜,要圈养,避免无人管理的散放状态;流浪狗、猫等要进行收容管理。
4.3.2对饲养动物、圈舍用高效杀毒剂如过氧乙酸(一般使用浓度为0.5%)进行消毒。
4.4 饮用水的消毒
饮用水要经过澄清、过滤、消毒(用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片消毒或专用消毒剂)等处理后方可饮用;同时要保护水源,特别是生活饮用水,免受污染。
5 垃圾处理
合理布局垃圾收集点,设专人管理,做到日产日清。收集的垃圾要进行卫生处理。建立垃圾卫生填埋场,把垃圾在卫生填埋场内推平、压实、覆土,使环境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5.1垃圾处理办法:
填坑覆土法: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的地方,就地挖垃圾坑,将垃圾倒入坑中,取土覆盖。此法适用于少量垃圾的应急处理。
塑料薄膜覆盖高温堆肥法:先平整压实场地,在肥堆底部铺设带有孔眼的塑料通气管道,然后将垃圾用机械或人工方法堆成8m×4m×3m高的肥堆(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堆体),人工整堆成型,覆盖塑料薄膜,堆肥温度可达55~70℃。此法简便易行。
6 粪便处理
做好灾区的粪便处理,对控制某些传染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粪便应集中放到远离灾区人群居住地点、远离水源集中堆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主要采用堆肥发酵法,方法同上。对可疑感染疾病的粪便要用漂白粉消毒后再采用堆肥发酵法处理。
6.1粪便要集中堆放,进行无害化处理。
6.1.1石粉吸附 利用天然的石料,经过加工粉碎成粉状,按照一定的比例与畜禽粪便充分混合,混合后的畜禽粪便呈固体状态,作为粪便的前期处理。
6.1.2堆肥发酵法 具体参考1.1.1环境消毒(1)垃圾处理的堆肥法。
7 杀灭蚊蝇
7.1主要场所:蚊蝇密度高的场所,如临时救治点、临时居住场所等一些人口稠密的场所,以及厕所、垃圾堆放的场所。
7.2消灭方法:主要采用化学方法杀灭蚊蝇。
7.2.1直接进行表面喷洒 对于蚊蝇密集的场所,如垃圾堆、厕所等,可将药剂直接对准蚊蝇喷洒。如果施药面不受雨淋或不易被清除,可使用滞留喷洒药剂,否则使用一般药剂,持效性不长,这样可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在外环境可以喷洒1%的奋斗呐药剂,喷洒量约为100ml/m2,或按1ml/ m2的剂量(即稀释为1%)喷洒敌敌畏。
7.2.2 空间喷雾 可使用超低量喷雾器、迷雾喷雾器和烟雾机施药。室外喷雾易受气流影响,可以使用迷雾喷雾器,室内和无风的室外,可以使用超低量喷雾器。使用的药剂如沙飞克杀虫剂等。必要时可利用飞机进行超低容量喷洒药剂杀灭蚊蝇,在无风或微风的气象条件下撒药。
7.2.3 滞留喷洒 施药面应为蚊蝇停留的地方。施药面尽量选择不会淋雨及很少做清洁的地方,以保持长的药效。可采用喷、涂、刷等方法,如喷洒1%的奋斗呐,用量约100ml/m2;拟除虫菊酯类药物(优士、凯素钠等),配制比例1:200(如1kg优士粉剂,可加水200kg),每平方米喷洒25毫升。另外,在蚊类聚集的场所也可用蚊香,可以起到较好的驱蚊作用。
8灭鼠
8.1 广泛开展卫生宣传,让灾民们做好粮食储存,断绝鼠粮。
8.2出现鼠害或鼠媒介的传染病时,化学药物灭鼠作为首选,可在短期内迅速降低鼠密度。
8.3灭鼠药物分为急性灭鼠药和慢性灭鼠药。急性灭鼠药一般可有磷化锌、毒鼠碱、灭鼠优、灭鼠安、溴杀灵等。慢性灭鼠药一般为抗凝血类药物,如溴敌隆、氯敌鼠、大隆、杀鼠灵、杀鼠醚及敌鼠钠盐等,均可以取得较好的灭鼠效果。
8.4灭鼠药物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8.4.1 使用化学药剂时要阅读药剂的使用说明,严格按照说明使用。
8.4.2 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8.4.3 使用化学药物时一定注意保护环境,尤其是保护水源不被污染。
8.4.4 操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喷洒药物时不能吃饭、抽烟、喝水。
8.4.5 做好药物的喷洒记录,根据防治效果决定药物的喷洒频次。
8.4.6 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时要及时就医。
9 生活环境
临时居所和救灾帐篷要搭建在地势较高平坦,位置干燥向阳的地带,在周围挖防鼠沟,要保持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和保持地面干燥;减少人与鼠、蚊等病媒生物的接触机会。
10 饮食与卫生
10.1 病死鸡、鸭、猪、牛、羊等动物是人畜共患病的祸根,禁止食用病死动物和野生动物。
10.2 注意饮食卫生。饭前洗手,不食用不明来源、不洁净的水,不喝生水,饭前便后洗手,不食用未加热完全、腐败变质或受潮霉变的食物,不用脏水漱口清洗瓜果蔬菜。生熟食品应该分开存放。
10.3 搞好饮水安全工作,选择合格的水源并加以保护。
11 疫苗储备
储备可能发生的人畜共患病的疫苗(见附录)。有破损伤口时,要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洁状态,不要与土壤直接接触。皮肤破损严重时要送医救治,对伤口进行清创缝合,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12 疫病监测
12.1 人群疫病监测
12.1.1 疫病监测
设立疫病监测站,对震后可能出现疫病进行监控。监测站应设疫情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对病人及时做出诊断,如疑为人畜共患病时,就地隔离,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在动物疫病流行严重并对人群威胁较大时,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对动物流行区内人群进行巡回检诊,必要时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
12.1.3 疫情报告
12.1.3.1报告要求
疫病监测点人员在发现病人疑为人畜共患病时,以最快的方式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疫情信息。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采取隔离病人、核实诊断、疫区处理等措施。
12.1.3.2报告内容
所有人间疫情信息,如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室检测、动物流行病学及其他环境信息,都应系统收集整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疫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人数、免疫情况、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12.2 动物疫病监测
12.2.1 疫情监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情测报部门负责震后及时对辖区内牲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尤其对四川曾经发生过的人畜共患病要特别关注。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核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监测结果。对曾经发生过炭疽等疫病的老疫区,要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山土滑坡的辖区加强监控,必要时进行紧急免疫。
12.2.2 疫情报告
12.2.2.1报告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发病急、传播迅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测点进行报告。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12.2.2.2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附录
1细菌性疾病疫苗:
1.1痢疾:冻干口服福氏、宋内氏痢疾双价活疫苗(FSM2117株),由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制的“兰生”牌痢疾双价活疫苗胶囊,023-58134554。
1.2脑膜炎: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注射剂)。
1.3巴氏杆菌和沙门氏菌病:伤寒、副伤寒甲、乙联合疫苗,伤寒、副伤寒甲联合疫苗,伤寒Vi多糖疫苗(注射剂)。
1.4破伤风: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吸附破伤风疫苗(注射剂),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
1.5炭疽:炭疽活疫苗(皮上划痕用),抗炭疽血清(注射剂)。
1.6鼠疫:冻干鼠疫活疫苗(皮上划痕用)。
1.7霍乱:rBS-WC口服霍乱疫苗。
1.8肺结核:卡介苗(BCG)。
2病毒性疾病疫苗
2.1风疹:风疹减毒活疫苗(注射剂),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孕妇接触风疹患者后,应立即注射丙种球蛋白紧急预防。
2.2麻疹(MV):冻干麻疹、腮腺炎二联活疫苗,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注射剂),麻疹减毒活疫苗(注射剂)。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3甲肝: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
2.4流行性脑膜炎:流脑多糖疫苗。
2.5乙型脑炎:冻干精制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注射剂),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
2.6肾综合症出血热: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Vero细胞),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注射剂)。
2.7狂犬病:冻干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Vero细胞)。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40051剂型:注射剂。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剂)。
2.8流感:大流行流感病毒灭活疫苗,流行性感冒灭活疫苗。
3寄生虫性疾病疫苗
3.1钩端螺旋体病:钩端螺旋体外膜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注射剂)。
3.2疟疾:可用药物预防乙胺嘧啶、哌喹或磷酸哌喹、复方防疟药、防疟片1号。
4常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
4.1常用抗生素类
(1)青霉素类:临床常用的青霉素类药有:青霉素G、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阿莫西林、阿莫仙)、苯唑青霉素等。
(2)头孢菌素类:常用的有:头孢氨苄(先锋霉素Ⅳ)、头孢唑啉(先锋霉素Ⅴ)、头孢拉定(先锋霉素Ⅵ)、头孢呋辛(西力欣)、头孢曲松(罗氏芬)、头孢噻肟(凯福隆)、头孢哌酮(先锋必)等。
(3)氨基糖苷类:常用的有:链霉素、庆大霉素、霉卡那素、丁胺卡那霉素等。
(4)大环内酯类:近年来研制开发了许多新品种,临床效果显著,如阿奇霉素(泰力特、希舒美)、克拉霉素、罗它霉素、地红霉素等。常用的还有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交沙霉素等。
(5)林可酰胺类:包括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
临床上还有一些广泛应用的合成抗菌药物,主要有磺胺类(磺胺嘧啶、复方新诺明等)、喹诺酮类(氟哌酸、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及其它合成抗菌药物(痢特灵、甲硝唑、黄连素等)。
4.2常用抗病毒药物
常用的抗病毒药物有:抑制DNA的阿昔洛维(无环鸟苷)、阿糖腺苷等。抑制RNA及DNA的三氮唑核苷(病毒唑)等。还有干扰素、金刚烷胺及中药中的穿心莲、板蓝根、金银花、大青叶、黄芩、茵陈等。
(1)阿糖腺苷:具有疗效高、毒性小的特点,对疱疹病毒疗效较明显,也可用于治疗单纯疱疹性脑炎。近年试用于带状疱疹及乙型肝炎的治疗。
(2)三氮唑核苷(病毒唑):为广谱抗病毒药,对多种RNA及DNA病毒有明显抑制作用,能阻止病毒的复制,无交叉耐药性。用于治疗呼吸系统感染、流感、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甲型肝炎及麻疹等。

震灾区动物尸体处理技术建议

1.适用范围
技术建议包括灾后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参考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意外或病死的畜禽及家中饲养宠物的尸体科学处置等。
2.处理原则
处置要及时、运输要安全、选址要合理、消毒要全面。
3 术语和定义
动物尸体:是指灾害中意外或病死的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及宠物等。
尸碱:尸体腐化分解后产生气体物质(包括硫化氢、氨、甲烷、二氧化碳等)和液体物质(含硫醇、尸胺、粪臭素及水等)。其中的多胺类化合物总称为尸碱(包括尸胺、腐胺、神经碱、草毒碱等)。尸碱与腐生菌同时繁殖的化脓性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所产生的毒素可引起人体中毒。
4.尸体处理
掩埋处要求
掩埋处必须远离水源、水井及水渠30米,远离堤坝4.5米,掩埋处的土壤渗透性要低。掩埋点不能设置在水沟、峡谷、下水道或排水口附近。掩埋坑的大小应根据死亡动物尸体的量定(包括尸体的数量、死亡动物的类型和尸体的重量),一般不小于动物总体积的2倍。若因地质原因不能在一个坑中掩埋,可另外在相隔至少1米以外地方挖掘掩埋点。死亡动物必须掩埋在地面下1~2.5米的土层区域,覆盖的土层厚度不少于1米,并且高出周边地面0.5米左右,设置明确掩埋标识。
掩埋的方式
死亡动物视情况可进行单独掩埋、集中掩埋。
单独掩埋 死亡的宠物通常采取浅坑掩埋的方式,掩埋坑约1米的深度(参见附录A图1),对于大型的死亡动物,如牛或马,掩埋时要挖2米宽,2.5米深的坑,进行深层掩埋(参见附录A图2)。
集中掩埋 大量的动物尸体需要集中掩埋,掩埋坑底土壤的渗透性要低。掩埋坑的顶盖要用坚固的材料制作,以防止老鼠、昆虫或其他寄生虫的进入和腐臭气味的流出。掩埋坑掩埋后必须用含沙土或粘土封盖1米。
掩埋时,坑底铺垫生石灰(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1),先用漂白粉(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2)对尸体进行消毒,漂白粉按20~40克/平方米的量洒盖在动物尸体上,动物尸体分3~4层进行隔层掩埋,每掩埋一层,就铺上相同厚度的沙土,小动物(家禽、仔猪等)每层高约0.3米,掩埋后要铺上0.3米以上厚度的沙土层,大动物(成年猪和牛等)则单独放一层,至少铺0.5米厚的沙土层,掩埋坑总深度不超过2.5米(掩埋坑的结构图见附录A图3和4)。
5 尸体的除臭、包装和运输
对于不能于72小时内清理或需经过运输处理的尸体,尤其是在湿热天气情况下,为防止尸体腐败污染环境,甚至尸碱引起的人体中毒,应遵循以下除臭、包装及运输措施。
除臭 采用漂白粉、氢氧化钙和次氯酸钙(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1、2和3)混合喷洒能够快速除臭和消毒。
包装 运输前将尸体用包装袋包扎两层使其密封,包装袋应能够防止散臭和渗漏。
运输 新鲜的动物尸体可直接装载运输,对于超过72小时未能及时运载的动物尸体应包装后再运输。考虑到可能存在患病动物的尸体而造成感染扩散的隐患,货车在每次装载前和卸载后应进行严格消毒。货车行车路线由专业人员确定,以防行车途中造成病原传播。
6 尸体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在清理大量尸体时,可能接触多量的硫醇、尸胺等恶臭的尸碱物质,工作人员需戴用活性炭过滤的防毒口罩(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4)。接触尸体的手要带手套,特别要注意防止手部外伤,以免沾有细菌毒素引起中毒。进行清理尸体操作后及饭前必须认真洗手。另外,进行尸体清理工作的人员,为防厌氧创伤感染(如破伤风、气性坏疽等),必要时可进行接种免疫血清。
在进行大量尸体掩埋时,若人员入坑进行尸体整理,须警惕坍塌危险。


附 录
A 掩埋坑的结构示意图





图1小型深埋坑的深度及宽度,长度不限








图2 大型动物深埋坑的深度比例



图3大型深埋坑的深度和宽度,长度不限








图4 挖掘4~6英尺(1.22~1.83米)深,至少3英尺(0.92米)宽,长度不限的沟渠的模式图


B 常用消毒药品及其使用方法
1、生石灰
又称石灰、氧化钙(Calcium oxide)生石灰消毒通常用其10~20%乳剂,即石灰乳
10%石灰乳的配制方法是:取1公斤石灰加1升水消和(消和,是生石灰加水生熟,形成熟石灰的操作过程),将所得的熟石灰再加9升水即成(1:10)
注意事项:生石灰必须现配现用,使用操作过程时间越短越好,久置会变质而失去杀菌消毒作用,石灰中含有杂质,消和过程中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生石灰遇水才会发生消毒作用,直接撒布于干燥地面不发生消毒作用,禁止食用,万一入口,大量喝水并立即求医。
2、漂白粉(Calcium hypochlorite mixtures )
漂白粉是一种白色颗粒状粉末,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钙,其它有氢氧化钙、氯化钙、氧化钙,含有效氯25%左右。
使用方法和范围:用漂白粉配制水溶液时应先加少量水,调成糊状,然后边加水边搅拌成乳液,静置沉淀,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干粉可用于铺垫墓葬,地面和人、畜排泄物的消毒,其水溶液可用于餐具、饮水消毒,污水处理,粪便处理等。
安全使用:注意漂白粉对织物的漂白作用和对各类物品如金属制品的腐蚀作用,操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漂白粉应保存在密闭容器内,放在阴凉、干燥、通风处。
3、 次氯酸钙(Calcium hypochlorite)
漂粉精是白色粉末,比漂白粉易溶于水且稳定,成分为次氯酸钙,含杂质少,有效氯含量80-85%。使用方法范围、中毒表现和处理见漂白粉。
4、活性炭防毒口罩
在处理尸体是工作人员应佩戴活性炭过滤性防毒口罩,减低有害气体对人体的伤害。比如可选用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联系人:陈梅红,电话:0755-25841785 25841795,传真:0755-25841786,地址:福田区八卦岭先科机电大厦619号




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科技产品


饮用水处理及设备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生物慢滤水处理技术 本项目成果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领域。 运行前需要7-15天的启动时间,使滤料表面形成生物粘膜,以便更好的去除水中的污染物。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殷芳010-68786421010-68781886
纳滤膜装置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的示范应用 纳滤膜装置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处理中,解决农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出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标准。 ★手动方式:①完全开启调压阀,启动原水泵,待高压泵进水压力达到设计值后启动高压泵。②运行3~5min后,缓慢关闭调压阀,系统加压,直至淡水流量计有流量显示。③检查膜组件等连接口有无漏现象,若一切正常则可缓慢加压至设计操作压力(即产水量达到设计产水量)。注:产水量与环境温度有关,当环境温度低于标准温度时,产水量略低于标准产水量是正常的。④检查化学药剂的添加量,如酸、阻垢剂和偏亚硫酸钠(如选用时),测定进水的pH值。⑤设备运转正常后,应开始记录有关参数。建议每隔2小时记录一次。⑥停机时,首先缓慢开启调压阀,系统泄压,直至调压阀完全开启,此状态下设备运行3~5 min后,依次关闭高压泵、原水泵。★自动运行方式:详见《纳滤设备电气说明书》。 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 吕建国0931-46802670931-4680503
小直径、大功率、高扬程井用潜水电泵 用于灌溉及饮用水提取 直径250毫米的井用潜水电泵,流量20立方米/小时,扬程450米,电机功率50千瓦,效率55.44%,无故障工作时间大于3600小时。与国家标准对比,单级扬程、最高扬程和最大电机容量均有提高。该泵的使用可显著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所 米志峰0351-7123846
农村饮用水污染末端控制器(水岛技术) 水岛技术(WaterLand Tech.)产品已成功地开发应用于多种饮用水污染问题的解决,包括:①高氟水、②有机污染水、③重金属污染水、④高砷水、⑤高铁锰水、⑥微生物污染水、⑦硝酸盐超标水、⑧劣质水等的处理。可长期广泛应用于农村家庭分散式饮用水的处理,以及灾后短期或长期(寿命大于五年)饮水水质安全保障。具有大通量、高智能、无干扰、低成本等产品特性。 1、跟据水质状况选择对应型号(共8个系列);2、将设备置于天然水体(水塘、水洼)、储水容器(水缸、塑料缸、水柜等)上部即可,将自动工作与自动控制。 西安永丰集团 西安永丰集团水岛事业部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电话:029-88341561传真:029-88451157手机:13119186738E-mail: jianchaolee@snnu.edu.cn

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理技术及产品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系列疫苗 用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预防。 无母源抗体或低母源抗体的雏鸡,出生后用弱毒疫苗或用1/2~1/3中等毒力疫苗进行免疫,滴鼻、点眼两滴(约0.05毫升);肌肉注射0.2毫升;饮水按需要量稀释,2~3周时,用中等毒力疫苗加强免疫。有母源抗体的雏鸡,14~21日龄用弱毒疫茵或中等毒力疫苗首次免疫,必要时2~3周后加强免疫一次。商品鸡用上述程序免疫即可。种鸡则在10~12周龄用中等毒力疫苗免疫一次,18~20周龄用灭活苗注射免疫。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王笑梅0451-85935047
禽流感(H5、H9亚型)二价灭活疫苗 用于禽流感病预防。 一般2-5周龄鸡每羽0.3毫升;5周龄以上鸡每羽0.5毫升;2-5周龄鸭、鹅0.5毫升;5周龄以上鸭1.0毫升;5周龄以上鹅1.5毫升。接种后14天开始产生免疫力。免疫保护期鸡6个月,鸭、鹅首免后3周应加强免疫一次,保护期为4个月。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孙健0532-85664397
鸭瘟-鸭病毒性肝炎二联弱毒活疫苗 用于预防成鸭鸭瘟并为子代雏鸭提供鸭病毒性肝炎母源抗体保护。 4周龄鸭首次免疫,22-23龄鸭加强免疫一次,对鸭瘟免疫期9个月,为下一代雏鸭提供5个月的母源抗体免疫保护。 四川农业大学 刘扬0835-288312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亚型抗原快速诊断试剂盒 用于快速诊断肝、脾、肺、肾、肠、胰等脏器中的禽流感病毒。主要用于兽医管理部门对禽流感防控中的快速诊断,禽流感检疫,养禽业对禽流感检测,口岸检疫部门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 发现临床症状疑似病例时,取肝、脾、肺、肾、肠、胰等脏器,按产品说明书处理标本,进行检测,3-5分钟出结果。注意此结果只能做初筛,确诊还需国家实验室诊断,初筛结果可作为主要防检分析的考核依据。 兰州雅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李克生0931-8812203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试纸 用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的特异快速检测,从而快速诊断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用法:取待检鸡法氏囊,剪碎(或匀浆),用生理盐水或干净的自来水作1:5稀释,静置5分钟。将试纸条的测试端插入已稀释的囊组织液中10~20秒,取出后平放1~5分钟,然后判定结果。判定: 试纸条出现两条棕红色线(检测线和对照线)时判为阳性,即该鸡感染IBD病毒;试纸条只出现一条对照线时判为阴性。注意事项 (1) 试纸条只能使用1次,并切忌受潮。(2) 检测时试纸条不显示任何棕红色线时,表明操作有误或试纸条失效。(3) 用过的试纸条、器械和被检验样品应作煮沸处理。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肖治军0371-65756562
禽用系列灭活疫苗 用于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和传染性法氏囊等疾病的预防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和传染性法氏囊等病症系列疫苗,使用方法有点眼、滴鼻、饮水、气雾以及颈部皮下注射等。 扬州威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吴林芝0514-85106505
禽巴氏杆菌B26—T1200弱毒冻干疫苗 用于预防2月龄以上的鸡、1月龄以上鸭的多杀性巴氏杆菌病。免疫期为4个月。 皮下或肌肉注射。按瓶签明的羽份用氢氧化钠稀释液稀释为每羽份0.5ml,每羽份接种0.5ml。用于鸡的疫苗每羽份活菌不少于3×107CFU;用于鸭的每羽份活菌不少于9×107CFU。病禽、体弱和使用抗生素后未超过5天者,不宜接种本品;疫苗稀释后应在4小时内用完;在疫苗区接种前应做小群试验,无重反应时,再扩大使用;接种时应执行常规无菌操作;用过的疫苗瓶、器具、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吉林正业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何玉友0432-3056300
猪乙型脑炎活疫苗(SA-14-14-2株) 用于预防猪乙型脑炎,对仔猪的免疫期为6个月,对母猪的免疫期为9个月 按瓶签注明头份,用本品专用的稀释液,稀释后肌肉注射。仔猪、母猪和公猪均注射1头份。注意事项:疫苗在运输、保存、使用过程中应防止高温、消毒剂和阳光照射;被免疫的猪必须健康,体质弱、有病、食欲不振者均不能用;疫苗稀释后应在2小时内用完;免疫所用器具必须先消毒,用过的疫苗瓶、器具、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每注射一头猪必须更换一次消毒过的针头。 华中农业大学 方六荣027-87286884


废弃物处理及设备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畜禽养殖污水膜生物反应器深度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 MBR反应器是一种与活性污泥法相结合的新型高效污水处理工艺,该技术可以广泛应用于高浓度的污水达标排放、中水再利用。其工艺特点是污染物去除效率高,处理出水水质好,污泥浓度高,容积负荷大,占地面积小,有利于高效微生物的截留,提高系统的消化效果和处理能力,经处理后的排放水SS和浊度接近于零,可实现回用。 1、过滤系统要定期灭菌。需要定期对周转环境及过滤系统进行定期灭菌。灭菌药品可用500~1000mg/L次氯酸钠溶液或1%过氧化氢水溶液循环流或浸泡约半小时即可。2、过滤系统所用组件数量是根据设计总透水量而定的。而每根组件所标称的每小时产水量是指纯水透水速率(测试温度25℃,测试压力为0.1MPa)。一般情况下,稳定值只是初透水速率的60%左右。当透水量低于初始的40%(或压力高于该膜的设计压力),需要对膜进行清洗,清洗方法可以采用背压反冲洗法(冲洗时间30~60秒即可)、等压水力冲洗法和化学清洗法(酸类、碱类、氧化剂、杀菌剂、表面活性剂以及加酶洗涤剂)。3、超滤组件要轻拿轻放,安装时要小心,要轻拿轻放。组件若停用,要先用清水冲洗干净后,加0.5%甲醛水溶液进行消毒灭菌,并密封好。冬天组件还要进行防冻处理,否则组件可能报废。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董红敏010-6891997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三、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四、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阅卷;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

  六、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

  七、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

  八、第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提交新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师查阅。

  九、律师出庭辩护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诉讼程序等,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切实保证辩护质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十、律师接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当保证准时出庭。人民法院应当按时开庭。法庭因故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和人民检察院。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场所的安全保卫,保障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十二、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发言过于冗长、明显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或者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发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进行人身攻击的,法官应当提醒或者制止。

  十三、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详细地记录律师意见。法庭审理结束后,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十四、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对赔偿事项进行调解时,律师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

  十五、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姓名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裁判文书送达律师。

  十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会见活动,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律师签名后附卷。

  十七、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十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并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

  法发〔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发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三、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四、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阅卷;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

  六、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

  七、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

  八、第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提交新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师查阅。

  九、律师出庭辩护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诉讼程序等,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切实保证辩护质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十、律师接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当保证准时出庭。人民法院应当按时开庭。法庭因故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和人民检察院。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场所的安全保卫,保障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十二、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发言过于冗长、明显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或者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发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进行人身攻击的,法官应当提醒或者制止。

  十三、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详细地记录律师意见。法庭审理结束后,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十四、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对赔偿事项进行调解时,律师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

  十五、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姓名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裁判文书送达律师。

  十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会见活动,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律师签名后附卷。

  十七、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十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并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


从公正视角看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体制

向品 提要:人类具有天然的公正情感,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手段时,程序的公正性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程序公正的第一要义是,程序的操纵者与程序的结果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美国为了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保证了听证官的公正裁判。我国司法实践让人们对现行复议制度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必须对复议体制重新建构,本文针对该话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正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 行政复议的价值——公正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加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人类具有天然的公正情感,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维护公认的公正状态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前提。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手段时,程序的公正性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程序公正是人们在设计解决权益冲突制度时的首选法律价值。程序公正的第一要义是,程序的操纵者与程序的结果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否则,程序的操纵者可能会利用自己在程序中的优势地位,促使程序的结果向有利于操纵者方向发展。如果法律程序的主持人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则人们不会以公正的心态去认同该法律程序的结果。所以,凡涉嫌于有违公正的程序操纵者不得再介入此程序,不得对该程序的发展施加任何影响。
美国行政法官的独立化过程就是典型代表。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各行政机构根据各行政裁判的需要委任“听证官”(hearing examiner)。听证官轮流审案,不得履行与行政裁判不相干的职责,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文官委员会审议决定,听证官不得被免职。后来,文官委员会进一步解释,《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保护不仅适应于听证官的免职,还适用于对听证官的降级、停职或听证官不自愿的其他地位变更。这样,听证官主持行政裁决就可以不完全受行政首长意志决定。到1972年,文官委员会又颁布一项规章,将听证官这一名称改为“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使之具有更高的独立地位。1978年,美国国会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行政法官的地位,规定行政法官的职责是专门审理案件,非有文官功绩制委员会的政党理由和经过其审议决定,行政法官不得被免职、停职、降级、降薪或临时解雇;而且,行政法官的薪俸由法律规定,行政首长不得任意变更。这样,行政法官就可以独立地、不偏不倚地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从hearing examiner到administrative law judge,标志着行政法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增强,也标志着美国“行政复议制度”公正性的增加。
英国的公民宪章也要求公共机构必须“永远为公众所周知的、易于利用的申诉程序,在任何可能之处能够提供独立的复审”。申诉程序应尊循易接近、简便、快捷、公平、可信赖等七项原则。其中,“易接近”指规则为公众所周知;“简便”指抑郁理解和利用;“快捷”指为各项活动舍得时间限制,并使参与者能够一直知晓程序的进展状况;“公平”指进行全面的、无偏私的审查;“可信赖”指能够获得申诉机构成员和申诉人的信赖。
澳大利亚行政审查委员会认为,行政机关应寻求有效方法博爱正行政复议官员在组织上与做出原决定的人相分离。这种组织上的分离有助于加强复议官员的这样一种观念:它们的角色就是对远决定进行全新的考量。如果复议官员与原决定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则复议官员很可能会丧失有效执行复议职能所必须的客观性。显然,组织分离的程度会影响人们对行政复议体制的看法,并影响其是否可以确实发挥作为成本高昂的外部复审程序的过滤器的功能。“覆盖外表显得的是公正的,并且呈现看来是公平的,则很可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结论。同样,外表影响共同体对于那些代表共同体形式权力的人所作决定的信心。”也只有在这种独立性的基础上,行政复议的“规范化效应”(normative effects),即通过行政复议发现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从而能够对症下药地加以改善,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才能得到实现。
澳大利亚行政审查委员会所建议增强行政复议独立性的方法有:行政复议官员不与原决定者在同一个处所办公,不让行政复议官员作与最初决定者属于同一个工作小组或者手同一个主观的监督,让复议官员的薪水由该组织中的一个独立分支来支付。行政机关应进可能避免监督者与复议官员这两个角色的混淆,行政复议职能最好不要对最初决定者直接进行日常监督的人承担,复议官员也不应被期望承担日常的监督职能。
二、 现行复议体制阻碍公正性
从1999年到2001年,全国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比例竟一直稳居50%以上,这使我们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和信访在民间的推崇。民众宁愿选择行政诉讼这一“迫不得已”的救济方式,甚至格外钟情于信访这一多少带点“清官”、“人治”色彩的制度,而偏偏就不愿意选择既经济又便利,既彻底又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复议,毋庸质疑,公正性的确实是当前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最大隐忧。
实践证明: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与纠纷解决机构自身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休戚相关的。很难想象一个依附于其他机关、唯其命令是从的裁决者能够公正地解决纠纷。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尽管由行政系统内部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机构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但这一机构充其量也不过是隶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极为普通的内设机构而已。它不但没有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需要完全听命于、服从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及其首长,而且对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最终的决定权,职能将其处理建议送交行政复议机关的首长进行审批。例如一个市级人民政府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大致就需要经历“经办人——分管副处长——处长——法制办分管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市长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我国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无论是同级人民政府还是上级主管部门,本身就与被申请人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行政复议机关需要照顾到上下级或者整体与部门的关系,需要“爱护”、“关怀”下级,体谅下级的难处;下级为了表示对上级的尊重,往往在作出某项决定前都要向上级请示汇报,在得到明确许可或默许之后才“放心大胆”地作出决定;上级时常向下级发指示、加任务,为了完成指标,下级不得不“突击执法”甚至公然违法。可见,在行政复议机关与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被申请人已经存在很多利害关系的背景之下,再让一个隶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去审理复议案件,且最终仍然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这种纠纷解决的过程怎能体现最起码的公正?因此,复议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缺乏是造成行政复议制度失信于民的首要体制性原因。
事实已表明,由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处理复议案件根本就无法保障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必须在整合现有各种行政复议机构的基础上,建立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的设想是:(1)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四级,分工如下:对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市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国务院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复议委员会解决争议。⑵上下级复议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关系。每级复议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并采用一级制。对下级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应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避免了“行政系统内部官官相互”。⑶应使复议委员会的级别比同级政府各部门高半级,使后者有义务接受前者监督,听从其指挥,并自觉履行前者裁判的义务。⑷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管理、职务晋升、福利待遇、业务培训、业绩考核与所在政府无关,由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掌握。行政复议经费必须单独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被挤占或挪用。⑸处理复议案件时,实行民主合议制,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
三、 结语
以公正为导向,我国许多行政法学专家都对行政复议体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如建议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双方当事人质辩制度、复议案件材料公开制度及告知诉讼权利制度等。这些理性的设计是建立在“完美的正义需求完美的程序”这一理念基础之上的。殊不知,“理性是灰暗时间中微弱的烛光,它绝无能力照亮整个宇宙,但是只要使用得当,就足以使人绕过深渊。把理性的烛光当作照亮宇宙的太阳是空想,把理性的烛光当作是昆虫身上的荧火,因其微弱而任意蹋灭,则是残忍。所以,不恰当地对待人的理性能力,或夸大或贬低,都将殊途同归与对人的理性的泯灭和对人的专制。”(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同样,如果不能正确对待程序正义的价值,夸大程序的价值,也会导致程序价值的毁灭。行政程序的过分肥大化,不仅会降低行政效率,增加社会成本,导致相关社会关系不确定,而且最终会伤及行政程序本身的价值。(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6-208页)建议考虑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法理导入复议程序构造之中。即行政复议程序中设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由当事人进行选择适用,而且普遍程序中的程序规定应考虑当事人的选择权(前揭《行政执法研究》,第210页)这样,一方面能保障制度设计符合人权要求,又能最大限度到达到公正。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