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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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2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市政府设立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吸引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国家部委的政策性资金共同参与。

第二条 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渝设立或管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

第三条 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园区资金参与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五条 投资基金在重庆市内注册,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管理和运作,主要投资于重庆市内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创新型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和资本向我市聚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及参与设立引导基金的有关机构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基金的设立、终止等;

(二)确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职能职责,任命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三)审核批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五)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条件成熟后可设独立法人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暂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科委、市政府金融办派员担任。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或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

(二)承担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引导基金使用年度计划,负责筛选合作机构、谈判合作事宜、协商合作协议,并报管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争取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政策性资金投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四)组织项目筛选工作,并向投资机构推荐;

(五)负责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拟订引导基金的投资损益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六)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引导基金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并可按约定延伸审计投资基金。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项目;不得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等市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可用于购买国债和政府债券等。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选择按照事先约定协议退出、到期后清算退出和在适当时机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退出等方式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持续投入,经管委会批准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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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的实施意见

庆政发[2009]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玉米秸秆青贮工作,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推动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现就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推动畜牧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利用玉米秸秆青贮,可以增加草食畜牧业的饲草饲料来源,有效解决肉奶牛、肉绒羊发展饲料不足的问题,为大力发展舍饲养畜提供有利条件,促进草食畜牧业快速发展。利用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可以生产有机肥料,配套发展沼气,生产的肥料和沼渣沼液返施到农田,可显著减少化肥用量,减轻因化肥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土壤或水体污染,有助于大力发展无公害和绿色农产品。同时,利用丰富的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可以降低畜牧业生产成本,减少草场林地压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近年来,我市在农作物种植上坚持“压夏扩秋”,大力推广“粮、经、草”三元结构种植模式,带动和促进了农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发展玉米秸秆青贮,既可充分利用玉米秸秆资源,促进种植结构的调整,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又能助推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目标。
  (三)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玉米秸秆青贮,可以减少养畜对粮食的需求,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实现稳粮增收目标。2009年,全市种植全膜双垄沟播玉米l51万亩,为做好秸秆青贮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如达到100万吨(占玉米秸秆总量的50%),可解决32万头牛或160万只羊一年的饲草,节约饲料粮2万吨,增加养畜收入1.57亿元,农民人均增加收入80元。因此,充分利用大量的玉米秸秆,发展青贮养畜,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思路和任务
  (一)工作思路。坚持“以畜定贮、以贮促养、整体推进、提高效益”的原则,围绕养殖龙头企业、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养殖专业村、规模养殖户大力推广青贮技术,积极鼓励发展饲料青贮行业协会、青贮“银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玉米秸秆青贮工程规模化、有序化实施,推动舍饲养殖业快速发展。在青贮方式上,采取窖装青贮和袋装青贮相结合,永久性青贮窖和简易性青贮窖相结合:在青贮原料上,采取秸秆青贮和秸秆带棒青贮相结合;在发展模式上,肉奶牛、肉绒羊养殖企业和养殖小区(场)建设永久性青贮窖,养殖重点村(规模养殖户)以建设永久性青贮窖为主、简易青贮窖为辅;在资金筹措上,采取政府补助、企业(农户)自筹相结合,政府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解决青贮窖建设和机械购置。
  (二)目标任务。年内,全市完成玉米秸秆青贮l00万吨,占秸秆总量200万吨的50%。具体任务是:西峰7万吨,庆城12万吨,镇原l6万吨,宁县18万吨,正宁6万吨,合水10万吨,华池10万吨,环县21万吨。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养殖龙头企业发展青贮。依托养殖企业和饲草料加
  工企业,重点发展壮大环县惠农绒山羊养殖场、环县绿鑫良种羊繁殖场、宁县运通草业公司、宁县兴旺牧业公司、镇原县恒发养羊场、华池县兴旺养羊场、合水县海洋乳业公司、西峰天生草业公司、正宁县永和奶牛场、庆城县顺发绒山羊良种繁殖场等10户青贮企业或青贮专业合作社,配套打包机(包装材料)或永久性青贮窖,青贮秸秆5000吨。
  (二)围绕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建设发展青贮。今年发展养牛50头或养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小区(场)200个,其中宁县40个,华池县、环县各30个,正宁县、合水县、西峰区、庆城县、镇原县各20个,建设足够的永久性青贮窖,每个牛单位青贮秸秆3吨。
  (三)围绕养殖专业村发展青贮。发展养殖专业村(养畜农户占总农户的80%以上,平均每户养牛3头或养羊15只以上的村)200个,其中宁县40个,镇原县30个,环县30个,庆城县20个,华池25个,西峰区20个,合水县20个,正宁县1 5个。每村建永久性或简易性青贮窖2000立方,青贮秸秆1000吨。
  (四)围绕规模养殖户发展青贮。发展养牛5头以上或养羊
  25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农户7万户,其中宁县、环县各1.3万户,镇原县1.2万户,庆城县、华池县各0.8万户,合水县0.7万户,正宁县0.4万户,西峰区0.5万户。每户建设20立方以上的永久性或简易性青贮窖,青贮秸秆10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玉米秸秆青贮工作关系全市畜牧业发展,关系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关系农民增收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安排,加强宣传,广泛动员。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细化措施,靠实责任,推动落实。要抢抓青贮时机,积极开展玉米秸秆青贮“突击月”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技术双轨承包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形成行政推动、技术支持、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大扶持力度。采取农户、企业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
  辅的办法,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工作的扶持力度。今年,省级草食畜牧业发展行动项目已下达我市环县、华池、庆城、宁县等4个养羊、养牛大县青贮窖补贴资金452.5万元,用于建设500立方以上永久性青贮窖ll6处。市财政计划安排350万元用于购置青贮饲料机械和抓点示范。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解决规模养殖户购置青贮机械补助经费。
  (三)强化技术培训。要充分发挥农牧部门的技术优势,抓好
  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做到市培训到县、县培训到村、乡培训到户。要建立技术骨干包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每个示范村都有技术人员进村入驻指导服务。要采取典型示范引导、田间地头操作、现场服务指导等多种形式,集中精力抓好一批青贮养畜示范点,帮助农户掌握青贮技术,指导农户严格按照《玉米秸秆青贮技术规范》操作。要大力推广饲料玉米秸秆带棒青贮技术,积极推广秸秆微贮技术,进一步提高玉米秸秆处理利用率。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玉米秸
  秆青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县农牧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及时将任务落实到乡村、农户和养殖场,
  逐家逐户造册登记,建立档案。9月上旬开始集中一个月时间完成青贮玉米秸秆任务。市上于9月下旬统一组织督查,11月下旬全面考核验收。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5月6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指国有出资人依照本条例在特区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标明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二章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依本条例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须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限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第六条 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形式。
生产非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非特定行业的公司,采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形式的,应当严格限制。
第七条 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出资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2)由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订公司章程或由董事会制订并报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八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生产非特殊产品或属于非特定行业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出资人的出资应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依本条例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章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董事和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对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运营机构批准,股东可以转让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与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交易,应记载于公司的议事录或其他书面形式。
禁止股东代表所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与股东本人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不得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不得以其公司的资产为其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股东对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第十七条 股东与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财务方面持续混同的,股东应对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度操纵公司:
(一)母子公司间存在不公正商业条款,使子公司的利润转移给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损失归入子公司;
(二)子公司一贯作为母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存在;
(三)子公司未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
(四)母子公司的对外交易一贯未作明确的划分。
股东过度操纵公司,使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丧失独立性,股东应对过度操纵公司期间形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股东决定并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九条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须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认可。
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的;
(三)在其他公司担任过董事长或经理,未经离任审计或审计有问题的;
(四)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连续二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行为被判处刑罚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税后利益分配应遵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批准,不得为任何个人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第六章 公司形式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在决定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
相应担保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不得变更股东。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或股东虚位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程序变更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实施后没有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国有公司(含所有全民内联公司)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依公司法或本条例进行规范,并重新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