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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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199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收费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经营性收费。系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系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或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行政性收费。系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而收取的费用或因管理需要经过批准而制发的证照工本费。
第四条 收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付,并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乱收费的,应予以保护,并可给予奖励。
第六条 物价、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收费构成
第七条 经营性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八条 事业性收费应根据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受益程度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本着补偿合理支出并考虑财政拨款和补贴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第九条 行政性收费根据管理需要和管理中支付的费用确定。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市行政区域的收费,必须按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石家庄市收费分级管理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增设项目、调整标准,须提前三十日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批准营业的文件副本;
(二)申请项目年收入、支出、税金、利润等情况;
(三)申请项目的规模、设施、服务条件情况;
(四)外地同等城市同类收费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增设项目、调整标准,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申请办理:
(一)属县、区权限的,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向本级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物价部门审批,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二)属市权限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物价部门审批,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属市以上权限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市物价部门报省物价部门审批。经营性收费中需要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的,按分级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上级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对放开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经营者可根据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及市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情况实行最高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
第十四条 市物价部门确定实行提价申报的收费项目,申报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物价部门接到收费申请书,属市权限范围内的,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增设项目、调整标准,须提前三十日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经费来源、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的文件;
(二)财政拨款情况;
(三)收费的目的、依据、对象、内容及理由;
(四)预计收费额、工本费和支出项目。
第十七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增设项目、调整标准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区属单位的收费,由本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属单位收费,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市物价部门应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下级和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及市业务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报经上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市物价、财政部门转发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转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涉及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文件,必须征得本级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否则,物价、财政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向上一级部门报
告。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指定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
(二)按收费管理权限批准收费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的设施、服务条件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收费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收费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或字号、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收。确需委托的,须经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殊规定者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购买。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制度,设立收费专项账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收费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物价检查人员执行职务须出示证件,实施处罚应做出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物价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物价检查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及《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权限增设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超出规定收费范围的;
(四)违反提价申报制度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七)涂改、转让、出租收费许可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有前款第(六)、第(七)项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不办理收费许可证验证手续而收费的;
(二)不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改变名称或字号、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后三十日内未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擅自委托他人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第三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其非法所得退还交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处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非法收费票据或涂改、伪造、转让收费票据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收费申请物价部门逾期不予答复或对物价检查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答复时限期满或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部门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市物价局、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处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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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作者:史楠 2004年1月)

前 言:“传奇世界,无限可能!”这恐怕是网络游戏“传奇”玩家最为熟知的一句广告语了,但这恰恰也成了“传奇”的一句谶语。2002年10月,传奇私服戏剧般的出现并在国内传奇般的蔓延,给传奇的中国运营商---盛大网络几近于一场灭顶之灾。此后,无论是法学界和法政界都明确表示私服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对此专门的法律分析却甚少。早在2002年底,笔者就曾凭着好奇心尝试架设传奇私服,(当然是盗版程序,但限于网络知识欠缺 “不幸”没有成功)。这却引发了笔者对私服的思考:私服是什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否侵权,如何侵权,谁在侵权等等。本文笔者凭着粗浅的游戏知识,对国内传奇私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进行法律分析(当然也会讨论我们能否玩私服的问题),希望对工作有所裨益。
因本文不是对具体的既成法律事实的分析,而是从“传奇私服”这一技术性的有限客观事实出发进行法律上的探讨,在主题上偏于“义”而非“案”,所以客观上要求笔者使用适当的推理并且节省冗沓的法律界定。为避主观臆断之嫌,笔者在必要之处使用“推定”,希望各位同志(包括玩家)多多指教。

一、 网络游戏及传奇私服
私服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应是技术名词,但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最近且最高规格的解释应是2003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所谓“私服”、“外挂”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和许可,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或挂接运营这些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盗版。“私服”、“外挂”严重侵犯著作权人和合法出版机构、运营机构的利益,扰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外挂”也构成侵权行为,鉴于外挂的问题更为复杂,本文不作分析,可以续文讨论)。笔者认为私服是相对于“官服”而言,简言之就是未经合法授权私自架设的网络游戏服务器。
《传奇》英文名《Legend of Mir 2:Three Heroes》,由韩国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和Actoz Soft Co.,Ltd(以下简称韩方)联合开发,2001年9月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取得韩方授权成为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商,是至今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网络游戏之一。2002年9月,该游戏的早期英文版服务端程序源代码发生泄密并流入英国,英国最大的两家游戏网站“龙站”和“凤凰站”开通免费下载频道,该程序随后流入中国,并被利用架设起私人服务器。此所谓传奇私服事件。
谈到私服,还应当从网络游戏说起。网络游戏与传统单机版游戏在游戏方式、运营模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传统单机版游戏,玩家是在已经预设好的情节中进行独自一人的生活体验,所以单机版中故事情节的继续是由所有的NPC(非玩家角色)共同推动,而玩家只是在这些NPC营造的氛围中去感受,网络游戏就不同了,它使玩家在网络上与其他地位相同的玩家进行着一场虚拟社会性生存体验。游戏中的一切情节都是由不同玩家在彼此心照不宣的情况下发生并共同推动的。游戏中的NPC都只是为玩家展开故事而营造的附属产品。而这些NPC和虚拟的社会环境要由网络公司通过唯一的“服务器端程序”统一提供。不同的游戏方式,决定了游戏的运营方式也是不同的。单机版游戏玩家要购买的是游戏公司既设的独一无二的NPC内容载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游戏光碟;而网络游戏玩家要购买的是参加虚拟生存体验的机会,从理论上讲,只要不停的购买,这个机会是无限的,(当然前提是先有客户端程序才能登录)。目前国内网络游戏大部分是以免费或者成本价推广游戏客户端程序,然后通过销售游戏点卡收取服务费和电信提成的方式赢利。所以玩家在拿到游戏后是否真正去购买厂商的游戏点卡就成为一个网络游戏公司是否能赚到钱的衡量标准了。
举个开玩笑式但很形像的例子,现在的无线网络通信运营商(例如移动、联通之类)架设机站(实际是包括服务器在内的机组),组成无线网络,并通过相应的配置或软件控制该网络的频率、通话内容等等。运营商以很低的价格向我们提供手机SIM卡,我们把它装入手机并通过它登录到相应的无线网络中进行通信。结果是我们得定期缴纳话费,这才是移动通信公司的滚滚财源。假如我私自架设机站、设置频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网络并免费推销自己的SIM卡,我一定保证话费优惠且单向收费,我相信会有一大批用户从130和139中转到我的网络中来,我也会源源不断的挣到通信费的。可惜我这样现在是违法的!其实网络游戏并无二异,手机相当于玩游戏的电脑,通信网络好比互联网,通话和短信比如你的游戏,SIM卡当然是你的“客户端程序”(简称CP),那一座座矗立的无线发射塔就像“传奇”在各地的几百组“官方服务器”,而运营商严密的控制系统无疑是“服务器端程序”(简称SP),当然让你既爱又恨的话费充值卡就是那游戏点数卡喽。
可以看出,网络游戏至关重要的是SP。因为,从理论上讲,只要保证唯一的SP,运营商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垄断该游戏,从而无限可能的获取收益。所谓“唯一”,当然是指运营商在一定范围内的单方拥有和控制,不允许另外的SP出现,因此运营商会想方设法的维持SP的秘密性。这就是SP(包括源代码)推定商业秘密性的根本原因。比尔.盖茨只所以能从Windows软件中源源不断的收益版权费,就是因为微软牢牢控制着Windows的源代码,这一“镇山之宝”。但SP比Windows更高明,Windows应用程序包无数次的被每一张正版CD盘“和盘托出”,可以说每生产一张正版Windows,就为盗版者多提供一个机会;而SP在一定范围内是唯一的,原则上只要保密得力就不可能被盗版。这也正是饱尝盗版之苦的国内游戏商纷纷把网络游戏当作救命稻草的原因,但刚刚透出曙光的中国游戏产业却又陷入了私服的阴霾。

二、 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性质
看了以上文字,有人也许会提出“传奇”是韩国人开发的,其知识产权所有人是韩国公司,是不是我们保护的范围?答案是肯定的,这里有个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中国已加入WTO,并参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其中所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实质与商业秘密一致。根据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它缔约国的权利主体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权利主体同等的待遇,韩方因此有能力在中国境内寻求保护。(但根据世贸组织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延迟5年实施TRIPS,所以笔者也可以暂时回避这个问题,作后文讨论)。同时,本文笔者认为盛大作为“传奇”的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商,其有关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并着重论及于此。
(一) 商业秘密的涵义和判断标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
从中看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范围,也是商业秘密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技术或经营信息的一种。商业秘密的内容要件包括:1、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同时,以上条件中暗含有一“权利人”的问题,即主体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权利主体应是经营者。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权利人即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因此,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作为所有权人的经营者,也可以是作为合法使用权人的经营者。
(二) 盛大运营“传奇”应推定属于其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商业秘密使用权人。韩国方面授权盛大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传奇》网络游戏。该网络游戏软件的授权合同经国家版权局登记认证,有效期自2002年3月27日至2003年6月29日(现已续约)。笔者认为,根据TRIPS的国民待遇原则,韩国方面作为该游戏软件的所有权人,其知识产权可以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1、不言而喻,既然是授权独家运营,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符合“不为公众知悉”的性质;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这不用说已经是现实了;3、同时可以推知,韩国方面和盛大应对该程序已“采取保密措施”;4、另外,该程序是属一种典型的技术信息。由此看出,盛大所运营“传奇”的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及源代码应推定为商业秘密。相应的,盛大是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人。
(三) 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推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笔者在此进行一次“反向工程”的法律分析,首先分析“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笔者认为,在国内传奇私服产生和传播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种行为:1、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传奇SP源代码;2、对该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汉化及升级;3、利用编译的SP目标程序自行架设或者提供架设私服技术服务的;4、利用编译的SP目标程序制作、加工光盘等载体;5、在网上提供SP目标程序下载服务;6、传奇私服玩家。笔者认为除第6种外,实施上述某种或某几种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用于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私服的运营者”,其行为构成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前款是指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二)。。。。。。;(三)。。。。。。(略)。该款的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为要件。也就是说,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定性要以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笔者认为第一款规定行为推定存在,这种推定既包括事实推定也包括法律推定。前面已经论及在法律上可以推定韩国方面是传奇SP源代码的原始权利人,盛大是既受权利人。但其原始权利人是韩方公司法人,是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呢?传奇私服事件已成了公知的事实之后,韩方多次提出声明并授权打击私服,而且已提请警方介入调查。没有任何理由相信这是“贼喊捉贼”的游戏,根据一般事实原则,可以推定传奇SP源代码的被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的事实存在。虽然无证据表明这一行为是国内组织和个人所为,(且有证据表明是境外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法律推定,认定韩国方面的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权利已受到侵犯。
关于“第三人”和“明知或者应知”的问题,这又是一个法律推定的问题。很显然,国内私服运营者不是第一款规定行为的行为人,只能是推定的第三人;而从运营者的SP来源,对传奇的游戏知识,对私服事实的知晓和其营利动机上可以推知其“明知或者应知”。
而以上的终结结论可以是:国内传奇私服运营者的行为推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后 记:《法制日报》2003年9月24日第7版登载了《网上下载软件是否侵权》的文章。宁夏某工商局查处某公司利用公司服务器架设传奇私服为网民提供经营性游戏服务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当地法院被判决一审败诉,但令人啼笑的是法院审理认为:“韩国公司和盛大网络公司关于《传奇》网络游戏的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公司未经韩国公司和盛大网络公司授权,在网上运行《传奇》网络游戏,并收取费用,其行为侵犯了韩国公司和盛大公司的相关权利,是违法的。”法院的判决虽然撤销了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但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侵权,理由只是证据不足。笔者没有亲历该案,但总感到法院的判决中透着几分无奈。为什么证据不足?而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等五部委于2003年12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协同打击私服。这一来一往的又印证了什么呢?
因笔者此文重于讲“道”而非定“案”,其中主观意见“泛滥”,又加仓促成文,难免好比“私服”服务的破绽百出,如能吸引现在“官服”上的各位同志“登录”到此一游,并“下载”和“编译”,笔者将不胜庆幸!

-----笔者2004年1月于江苏省徐州市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八月六日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旅游区(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尘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水泥、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并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制定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或者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防治申报登记,并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从事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经审核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建设、施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屋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围拦高度最低不少于2米);工程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2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五)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不得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上现场搅拌混凝土;

(七)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符合《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八)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九)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村民自建住宅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七条 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7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第八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2日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三)新、改、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要干道,应当铺设改性沥青路面。

第九条 从事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砂石、煤灰、水泥等物料的,应当密闭运输、车身清洁,不得超载和裸露运输,并严格执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堆放煤炭、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五)因喷淋、冲洗、雨淋产生的污水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影响的,应当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六)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场地;

(七)经营煤炭、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经营者不得将上述物料堆放于城市主干道两侧或者居民聚居区域。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有的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的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日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及时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暂时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进行500平方米以上绿化建设,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密闭围挡;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其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其养护单位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其他区域的裸露泥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环保、建设、城管、林业绿化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通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环保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生态和资源的保护和建设,本市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市二氧化硫浓度明显下降,烟煤型污染逐步好转。

在二氧化硫浓度逐年下降的同时,可吸入颗粒物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二氧化硫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是124天,可吸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是193天;而2008年二氧化硫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减少为68天,可吸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却增加到221天。造成可吸入颗粒物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扬尘污染。扬尘是由于地面的尘土在风力、人为带动及其他因素带动飞扬而进入大气的开放性污染源,是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的重要来源之一。扬尘污染不仅造成空气能见度降低,对人体健康也将造成极大的损害,防治扬尘污染已刻不容缓。为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规范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5.《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后,市环保局组织专人成立了起草小组,通过借鉴和学习上海、杭州、青岛、成都、重庆、西宁等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各区、县(市)和市建设、城管、林业绿化、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并会同市环保局再次征求了上述部门的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目的。

扬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管理涉及到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绿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污染控制对象和环境管理问题。在本市现行的相关法规、规章中,对建筑扬尘的控制和管理作了部分规范,其规定均是以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对扬尘污染控制虽有涉及,但其内容不够细致、全面,且过于分散。基于上述情况,《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就扬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管理,有效控制本市扬尘污染的措施作出了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关于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对扬尘污染防治,除了要求管理相对人应严格遵循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相关规定外,也应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突出了环保部门在扬尘污染控制和管理工作中的统一监督职能,避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间推诿扯皮、行政效能低下现象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

为使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资金落到实处,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述施工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承包或者发包合同中明确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措施。

为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源排放,确保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治扬尘工作中实施有效管理,措施到位,《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和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扬尘污染防治具体管理措施、申报登记和防治方案备案等作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行政处罚。

为保证《办法》确定的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