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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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苏增添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下列8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榕政[1991]30号,1991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2、《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1993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3、《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8]210号,1998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4、《福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榕政综[1996]204号,199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5、《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榕政综[1998]199号,1998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6、《福州市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榕政[1993]16号,1993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7、《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199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8、《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8]87号,1998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二、下列3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1、《福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榕政综〔1998〕90号,1998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2、《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榕政[1997]15号,1997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3、《福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榕政综[1999]199号,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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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

(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八)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加快多层次银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九)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十)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十一)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

(十二)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的监督。

(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增资扩股、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十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应当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投资机构数量等审慎规定。

(十五)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要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社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十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工作流程,使相关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专营管理建设,按照“四单原则”(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评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加大专营机构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

(二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型微型企业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林权抵押、税款返还担保、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和快速核销制度,认真落实小型微型信贷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制和免责制,突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原则。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违法违规收取、变相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十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将在当地所吸收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不断加大“三农”服务力度。

(二十六)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监管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要制定具体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两项监管指标作差异化考核。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库〔2008〕299号




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

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管理协议与清算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协议及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内容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测评。

第七条综合考评各部分的分值为: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30分;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40分;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20分;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10分。

第八条综合考评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九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发放《XX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详见附件)的方式,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十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3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6分)

(二)信息反馈质量指标:考核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6分)

(三)管理协调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4分)

(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以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等;(10分)

(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以及系统功能的先进性和升级换代能力。(4分)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所有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从每个代理银行代理的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100个作为问卷调查对象,代理预算单位数少于100个的全部选取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问卷调查的有关事项函告一级预算单位,并发放问卷调查表。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调查问卷。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应认真配合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做好问卷调查工作,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时发放和收集调查问卷,并将收集整理后的调查问卷于当年12月25日前集中送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的考评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是指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依据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对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的考评。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零余额账户管理和组织管理等内容,满分40分。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做扣分处理。履行协议考评扣分按年度,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资金支付情况考评,满分1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下达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扣1—2分。

(二)未能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扣1—2分。

(三)未能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或预算单位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扣2—3分。

(四)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扣2—3分。

(五)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或反清算的,扣1—2分。

(六)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扣2—4分。

(七)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扣1—2分。

(八)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十九条信息反馈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1—2分。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的,扣05—1分。

(三)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准确传递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05—2分。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报表和对账的,扣05—2分。

(五)未能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扣1—2分。

(六)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对外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的,扣2—4分。

(七)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二十条零余额账户管理情况考评,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的,扣1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将零余额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有关情况报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备案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组织管理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对在代理财政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处理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一定影响的,扣1—2分。

(二)未能及时组织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造成效率低,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1—3分。

(三)未经代理财政业务知识岗前培训上岗,不能熟练操作业务影响工作的,扣05—1分。

(四)代理银行无故拒绝代理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扣1—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分别或联合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清算行、承办行进行现场业务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的综合考评,满分20分。

第二十三条现场业务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理银行的内控制度执行和管理情况、业务流程操作情况等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事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办法第三章已明确考核事项的,按上述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其它事项,酌情扣分。

第二十四条现场业务检查前确定检查重点,进场检查前三天通知被查银行,被查银行应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资料,对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代理银行存在有意隐瞒问题或有意妨碍检查人员工作的情况,则此项考评视为零分。



第五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考评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为10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反映代理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反映银行针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市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年度报告由签订代理协议的市(省)级分行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评分并汇总,计算得出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得分。



第六章 综合考评结果的计算和运用



第二十九条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分数加权计算求和的方法确定。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代理银行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分—80分(含80分)为良,80分—6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的考核方式。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支付凭证办理支付业务,因为资金错划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年度内连续出现相关单位投诉5次以上(含5次),并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核实确属代理银行责任的;

(三)检查中发现资金风险存在严重隐患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方法:以80分为基准分,综合考评得分为80分的代理银行,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付费标准为100%。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高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上浮1%,最高上浮10%;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低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下浮1%,最低下浮20%。

第三十三条综合考评结果为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了解评价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等工作提供参考,是市财政局选择确定代理银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优先签订下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暂缓续签委托代理协议,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两年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取消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不再续签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