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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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工程取水(不含取用矿泉水、地热水、天然卤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自行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且未经综合利用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临时取水的;
(四)农田灌溉取水的;
(五)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 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按月免交水资源费,其中地方企业须经同级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省水行政、财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水资源费。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其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界河取水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其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城镇地下水资源费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代为征收。
具体委托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但火电厂循环冷却取水、水电厂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合格的量水设备。无量水设备的,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最大日取水量计收。
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户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上月的水资源费。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应当持有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发放。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10%上交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80%自留;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2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80%自留。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综合调查、评价、供需平衡、规划;
(二)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
(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水政监察和执法;
(五)奖励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科研、节约用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提取5%作为业务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取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按2‰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取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交纳或者不足额交纳水资源费的;
(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不合格的量水设备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坐支、截留、挪用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交和使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 取水类别 | | |
| 标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准 | | |
|取水用途 | | |
|----------|------|-----|
| 工业取水 |0.015 |0.025|
|----------|------|-----|
| 生活取水 |0.01 |0.015|
|----------|------|-----|
| 水电发电取水 |0.0015| |
|----------|------|-----|
|火电厂循环冷却取水 |0.0015| |
|----------|------|-----|
| 其他取水 |0.01 |0.02 |
-------------------------
说明:
1.表中单位为:水电厂、火电厂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
2.生活取水不含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自行取水。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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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

秦政 [2007] 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建设富有实力、充满活力、独具魅力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的目标,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摆在当前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全力推进。
(二)明确工作目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是:全市每年完成农村劳动技能培训3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2.1万人,农民工在岗培训0.9万人,培训合格率、就业稳定率分别达到90%以上(在岗农民工培训、就业稳定率分别达到100%);每年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6万人,新增劳务输出4万人(其中境外就业新增1000人),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达到60%以上;2007年底,全市创建充分转移就业乡镇达标25个,农村信息员达到1000人以上。
(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协调就业联席会议、农民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延伸就业服务职能,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努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村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就业服务,改善就业环境
(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调查。结合农村劳动力、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村入户,深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和企业农民工使用情况。各乡镇要建立培训、就业等基础台帐,发放“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卡”,为提供就业服务和申请就业培训补贴提供有效凭证。市财政要适当安排专项经费,为调查工作提供保障。
(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覆盖城乡、与就业服务体系相适应的信息统计网络系统,将农村劳动力、农民工管理服务纳入信息网络,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动态管理数据库,涵盖农村劳动力个人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工备案情况以及空岗报告等相关信息。
(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大力开展职业指导师资培训和就业服务管理系统操作培训。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村级信息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经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完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体系。通过招投标和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培训质量高、效果好、社会认可度高的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一是依托“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建立农民工转移就业前的定点培训机构;二是认定一批贴近农民工工作场所的职技院校以及民办培训机构,作为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机构;三是依托一些条件较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大型骨干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确保每一名农村劳动力掌握一门技术、取得一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八)创新技能培训方式。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市场供求状况,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分类培训。以学制教育和技能培训相结合,对新成长劳动力进行就业前劳动预备役培训;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订单、定向式培训,2005年以前参加过“阳光工程”培训、目前尚未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再免费培训一次;对在岗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引导农民工掌握岗位技能、参加技能性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促进稳定就业。各县区用于农民工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的5%。
(九)开展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对已经创业和有创业愿望的进城农民工,分别进行创业入门、创业开业、创业诊断、创业融资等专门培训,让农民工了解创业环境,掌握扶持政策,熟悉申办各类经济组织(企业)的方法和途径,激励创业的信心和决心,提高培训效果。创业培训分为创业理论实务学习、个性化辅导、开业跟踪辅导三个阶段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合格,按照“阳光工程”创业培补贴标准给予1000元培训补贴。
(十)举办农民工技能大赛。每年选择确定5个工种,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比赛,对成绩优秀的,授予“农民工技术状元”、“农民工技术标兵”、“农民工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十一)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农民工服务窗口,免费为农民共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劳动事务代理、举报投诉等“一条龙”服务。
(十二)深入开展转移就业乡镇创建活动。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达标建设。力争到2007年底,全市充分转移就业乡镇达到25个。
三、加强协作,扩大劳务输出
(十三)加强劳务协作,开拓境内劳务市场。推动与劳务输入地政府、职能部门、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建立双向对接的信息发布和管理渠道和机制。结合企业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提高劳务输出组织程度。
(十四)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强化劳务输出前的技能培训,使输出人员普遍掌握1—2门市场需要的职业技能,促进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人员向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转移。在“青龙服务员”、“卢龙采煤工”等现有劳务品牌基础上,逐步建立“缝纫工、焊工、海员”等劳务品牌。积极参加全省十大劳务输出品牌评选活动,扩大劳务输出知名度。
(十五)全面落实奖励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劳务输出壮大劳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秦字〔2004〕72号),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按照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人数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120元/人。
(十六)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要在场地选择、创业指导和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由市劳动保障局协调,利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每人5万元的贷款担保。
(十七)强化劳务输出跟踪服务。突出和强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务输出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大力实施“劳务输出365服务制度”,使就业服务更贴近农民。定期召开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务工人员参加的劳务输出工作座谈会,畅通联系渠道,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和输出人员之间关系,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劳务输出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工资、保险等各种矛盾和问题。
四、规范境外就业服务,扩大境外就业份额
(十八)强化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由市境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境外就业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指导全市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活动,监督项目运作,受理在我市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登记申请和名称核准,管理和监督境外就业中介行为,整顿和规范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等。
(十九)规范境外就业市场秩序。落实境外就业企业资质备案、境外项目备案和项目保证金制度。境外就业项目必须按规定逐级报县区、市境外就业管理机构备案。经查验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由市境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委托招聘和培训工作。项目运作前,必须按规定在市、县区境外就业管理机构缴纳一定数量的项目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后6个月合同工资总额。
(二十)扶持发展境外就业。经市境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具有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运作,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运作企业一次性奖励。参加境外劳务输出的农村劳动力,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每人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境外劳务输出人员,给予20%的贷款贴息。
五、形成合力,营造氛围
(二十一)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十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社会宣传,增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性。各级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专版,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宣传报道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典型事例,增强转移就业的吸引力。要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农民、服务农民,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2月24日,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


本规定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特点,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订的补充性文件。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
一、报名
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守法,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下同)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
以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为主的中等体育学校(或竞技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公布,并通知各招生院校。
二、招生办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设立由教育部门、体委和招生院校人员组成的体育专业招生组。
考生报名时须填写《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按重点与一般院校各填报2-3个体育专业的学校志愿,另外还可按当地规定填写兼报普通高等学校其他专业类的志愿。体育教育和警察体育专业提前进行体育考试;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不进行体育考试,但报考这些专业的考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招生学校将对他们进行面试。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考试由国家体委统一命题,由考生第一志愿的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考试和评卷;体育考试及录取办法由招生学校自定,录取名单由学校一式二份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加盖公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三、考试
体育教育和警察体育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为体育考试和文化考试两次进行。
(一)体育考试
1.身体素质
(1)100米跑;
(2)立定跳远、二级蛙跳、立定三级跳远;
(3)原地推铅球、原地双手后抛铅球、连续挺举;
(4)十字变向障碍跑、三角形障碍跑、五米三向折回跑;
(5)800米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2)、(3)、(4)组中采用随机提取的办法各选定一项,并在(2)、(3)、(4)、(5)组中随机提取三组连同第(1)组一并提前公布。
2.专项技术
考生可在田径、体操、足球、篮球、排球、武术六个项目中任选一项。各地亦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增设其他项目(增设项目的评分标准与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国家体委备案),供考生选择。
3.计分办法
按《198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附件一)进行。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身体素质成绩占60%,专项技术成绩占40%。
(二)文化考试
报考体育教育、体育生物科学、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和警察体育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理工农医类考试;报考体育新闻专业的考生参加文史类考试;报考体育管理专业的考生参加理工农医类或文史类考试。
参加体育教育专业文化考试的考生人数应根据体育考试成绩按计划招生数的三倍确定。
考生在报名前四年内取得省级以上的运动会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者,不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预选考试。
对实行普通高中会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取得普通高中会考合格证书的前提下,招生学校可参考会考等第决定录取与否。
为保证体育专业提前录取,对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单设考场,单独编号。评卷工作结束后,单独登分造册。
四、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新生的文化控制分数线,按略多于计划招生数(最多不超过1:1.5)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
体育生物科学、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和警察体育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理工农医类相同;体育新闻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文史类相同;体育管理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理工农医类或文史类相同。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在其他专业录取之前,单独提前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凡达到文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其第一志愿一次提供给学校审录。如学校认为数量太大,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上,确定本校的最低线,并按其线调阅考生档案,由学校审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体育考试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考生公布。
考生在报名前四年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者,文化考试成绩略低于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可以适当降分录取。
已被体育院系录取的考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五、推荐生
凡获得国际比赛前八名、全国比赛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思想政治品德考察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可报考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和武术专业。推荐生的文化、体育考试及录取办法与运动训练专业相同。
招收推荐生的考试和录取工作每年只能举行一次,各招生学校须将具体时间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备案。
推荐办法见附件二。
六、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补充规定
1.身高: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个别地区和专业的身高标准由招生学校自定,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招生报名开始之前向社会公布)。
2.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5(警察体育专业低于1.0)者,不予录取。
七、其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大军区主管优秀运动队的部门,应将在高考报名之前已下调令尚未报到的运动员名单和调令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不再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优秀运动队在高考报名开始至招生录取结束前,不准招收已经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
2.组织体育考试的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的招生经费中开支。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其实施办法超出本规定的精神,须报经国家教委、国家体委核准。
附件一: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略)
附件二:推荐办法

附件二:推荐办法
一、条件与范围
(一)被推荐者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等专业招生条件;
(二)被推荐者获得名次的项目,必须与所报专业对口;
(三)属于推荐范围的全国性运动会名称和被推荐者的运动成绩的有效时间另行通知;
(四)国际比赛系指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和单项锦标赛(不包括国际间双边来往、邀请赛、对抗赛等)。
二、报名
本人申请,并填写《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单位推荐时,将考生的运动经历、运动成绩、文化水平、思想政治品德考查、体检等具体证明材料,一并送第一志愿的招生院校(不要同时向两个学校推荐,以免重复录取)。
各校录取推荐生的工作必须在全国统一考试录取以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