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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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8〕14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园区按照市、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所辖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处置闲置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进行清查、登记。
  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办理完毕所有的法定开工手续,并进场连续施工。
  第八条 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期或已开发建设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开发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书面提出延期开发申请,经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期开发建设。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宗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属材料;
  (四)要求被调查的土地使用者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的处置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依法进行:
  (一)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协议收回闲置土地;
  (四)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对闲置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月征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年征收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1年未满2年,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期限或者协议收回方式处置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调查认定后,向被确认为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并充分听取土地使用者的意见;
  (二)拟定该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并报市、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抵押权人利益的,还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三)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时间满2年, 依法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立案调查,认定事实;
  (二)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说明认定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三)拟定该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设定抵押权的,还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对闲置土地的拟处置情况;
  (四)处置方案经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向当事人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其优惠部分在补偿时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对其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评估后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协议收回之日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向社会公告后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书面抄告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注销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者依法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自下发《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之日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认定为闲置土地后应当处置而未处置的,按未处置面积的30%扣减该地区以后年度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认定有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实施完毕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处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投资额,以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所核定的总投资额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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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宁市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力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增进运用网站与市民互动交流,规范对本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管理,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网站的服务质量,建立政府部门网站评议机制,南宁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南宁市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南宁市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力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增进运用网站与市民互动交流,规范对本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管理,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网站的服务质量,建立政府部门网站评议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评比范围
  检查评比对象为已接入南宁政务信息网(www.nanning.gov.cn)的县区、开发区、市属部门网站和各单位自建网站。

  第三条 领导机构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检查评比的领导机构,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具体评比工作。

  第四条 检查评比内容
  检查评比总分为100分,内容包括政务公开(45分)、在线办公(15分)、公众参与(15分)、网站质量及效应(15分)、网站建设(10分)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检查评比方式
  检查评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评议组评审、公众在线评议、单位自评和专家组总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评议组评审
  每年11月15日-12月15日,由市信息办组织,邀请特约评议员分成若干个评议组。采取网上检查和现场检查方式,按照《南宁政务信息网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绩效评估指标》(附件1)、《南宁政务信息网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检查评比评分细则》(附件2)对全部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政务公开、信息更新、在线办公、公众参与等进行交叉评审,每个网站必须经两个评议组评审,评审得分相加后取平均值,供专家总评审会参考。
  2、公众在线评议
  公众在线评议在南宁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进行。开设“南宁政务信息网优秀网站评选活动”专栏,每年11月15日-12月15日接受公众评议。公众主要通过该栏目对参评网站浏览,进行直接网上投票评议。公众每次投票选出较好的十个网站进行累计,可以少选,不可多选。并对IP进行统计,每个IP不得参评超过10次。评议过程中,严禁以任何方式拉票,弄虚作假行为,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或获奖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3、各单位自评
  每年12月1日-15日,各单位按《南宁政务信息网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绩效评估指标》、《南宁政务信息网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检查评比评分细则》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南宁政务信息网优秀网站自评申报表》(附件3)一式两份,于12月25日前报市信息办汇总。
  4、专家总评审会
  由市信息办组织,召开由信息技术和网站管理专家参加的总评审会,根据各单位自评、评议组评审、公众在线评议的结果对所有参评网站进行评比。按优秀(80分以上)、良好(65分-80分)、普通(65分以下)三个档次,分别给所有参评网站排出名次

  第六条 检查评比时间步骤
  1、市信息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南宁政务信息网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单位反馈网站上一个季度的信息更新情况。各部门自建网站的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信息办提供上一个季度信息更新情况(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每年年底组织开展优秀网站检查评比工作。
  2、检查评比的步骤:
  (1)评议员进行网上检查和现场检查;
  (2)统计公众在线评议情况;
  (3)各单位提交网站年度自查报告和《南宁政务信息网优秀网站自评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市信息办;
  (4)评议组提交检查报告;
  (5)召开总评审会,对所有参评单位排出名次。评出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三个、三等奖五个、优秀奖十六个。

  第七条 检查评比结果的公布
  1、召开总结大会,对获奖的优秀网站单位,由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奖金。对网站建设和管理落后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网站检查评比的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参考指标,由市信息办汇总后报送市效能办。
  3、网站检查评比的结果报送市领导。
  4、网站检查评比的结果排名,通过南宁政务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八条 修订及实施
  每年根据国家对政府网站建设的不同要求,对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进行实时修订并下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宁政务信息网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绩效评估指标(2006年).doc

附件2:南宁政务信息网县区(开发区)、部门网站绩效评估指标评分细则(2006年).doc

附件3:南宁政务信息网优秀网站自评申报表.doc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五日


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离退休残疾人职工、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残疾人职工和无《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职工,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待遇。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要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同时上报本单位录用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度1月和12月的工资单复印件、残疾人职工所持《残疾人证》的复印件及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上报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定期审核。
凡经审核发现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职工或在审核期限内拒绝审核机关对残疾人职工审核认定的,视为用人单位无残疾人职工。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制定下一年度包含准备录用残疾人的人数、工种以及对残疾人技术水平要求等内容的计划。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各单位的计划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报录用残疾人计划的,认定其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人职工、解除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纳入到劳动保障年检工作。
第十一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交纳就业保障金。
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经残疾人联合会指出后仍不报送或不补充报送相关材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交纳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就业保障金的交纳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交就业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本市(县、区)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其中财政供给单位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从年度财政拨款中代扣。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的6月底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交纳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代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或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就业保障金,60%划入本级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上一级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的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交纳的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收取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 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就业保障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7日市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