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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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07〕1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结论按法定程序认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自行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应经国家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进度和全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未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齐全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虚列建设成本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一)违反计划、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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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494号

1995-09-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仅指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其他生产性企业取得前述收入,均应适用税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开始的年度,有非生产性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的原则,确定当年度的所得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发展光伏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发展光伏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政〔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鼓励发展光伏产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安阳市鼓励发展光伏产业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建设国家光伏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以光伏产业为核心的新能源产业格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多晶硅冶炼、单晶硅拉制、硅片切割、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等光伏产业企业以及各类太阳能光伏应用项目。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扶持光伏产业专项发展资金(下称发展资金),总规模5亿元。主要用于光伏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搭建、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开发论证、光伏企业技术攻关及新产品研发的引导、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人才培训和科研经费的补贴、光伏应用示范项目的补助等。
  光伏企业自开票销售之日起5年内新增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分成全额转入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光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的土地出让金除去上缴上级的有关费用、支付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刚性支出外,全额纳入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第三条加大对光伏产业的融资扶持力度
  1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公司、电力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及其他资本投资光伏产业。
  2鼓励金融机构将光伏产业列为优先扶持对象,加强对光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优先为光伏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市级财政性资金主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光伏企业的融资提供专项担保服务,安排不低于50%的担保额度用于光伏产业项目。
  3对光伏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优先提供财政贴息。
  4搞好光伏企业涉外贸易融资服务,支持光伏企业出口创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创建光伏企业出口退税“绿色通道”。
  5积极协助光伏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6鼓励扶持有条件的光伏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第四条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凡被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光伏项目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光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光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光伏企业当年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光伏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呈报地税部门审批,减征或免征光伏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8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实行“零”收费。
  第五条光伏企业投产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给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各种地方税,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25%奖励给企业。
  光伏企业实际缴纳税金同比增幅达到50%以上的,按该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的5-10%奖励该企业管理团队,其中40%用于奖励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充分考虑我市光伏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优先规划增加光伏产业发展用地,为光伏产业的聚集和长远发展预留空间。以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依托,建立光伏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发展规划设立相应的配套园区,为光伏产业集群发展提供优质载体。鼓励光伏企业向我市光伏产业集聚区集中,形成光伏产业集聚示范基地。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引进符合我市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进入市光伏产业集聚区发展。
  第七条凡落户市光伏产业集聚区或配套园区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保证供地。在光伏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部分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
  第八条根据光伏产业的发展需求,在市光伏产业集聚区或配套园区建设部分符合专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减免一定期限的租金,吸引光伏项目入户。
  第九条根据光伏企业用电需求特点,实行电价优惠、用电补贴等用电优惠政策。
  第十条加快光伏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安排一定数量的发展资金,建立光伏产业发展急需的产品检测认证、新技术应用研究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进行科研攻关、产品设计开发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服务,促进新产品尽快实现产业化,提升我市光伏产品的竞争力。
  鼓励支持安阳工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立光伏试验室或课题组,开展光伏相关课题研究,对相关科研课题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鼓励光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光伏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争取国债、省技改财政贴息及其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发的新产品,形成产业化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以项目经费形式从市科技三项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鼓励光伏企业建立各类光伏产业科技开发应用研究中心。鼓励重点光伏企业发挥光伏核心领域的技术创新优势,与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同建设国家级、省级光伏产业技术研发机构。
  对经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光伏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采取上门招聘、订单培养、定向招生、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一批高层次光伏产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素质的产业工人,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鼓励本市高校、职业技术学校根据我市光伏产业发展需求,开设光伏专业。对新开设光伏专业的本市高校、职业技术学校,从发展资金中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给予专项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大力引进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鼓励引进领军型高科技人才(中科院院士、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教授专家级人才)到我市从事光伏产业项目开发研究,并为相关科研课题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按照《安阳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安政〔2009〕6号)执行。
  对我市引进的光伏产业投资者、高层次人才,其家属随从就业的,由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安排就业;子女需随从入学、入托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和家长选择学校的意愿予以安排中小学、幼儿园,不收取教育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积极推广光伏产品应用
  1积极支持太阳能并网电站项目;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且发电主要用于解决建筑用能的项目,大力推进建材型、构件型、与屋面或墙面结合安装型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项目。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太阳能光伏产品应用规划,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配套政策,为光伏产品应用提供政策技术支撑。
  2 2009年底起市区内所有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改造项目均应推广光伏产品应用,优先选用本地光伏产品。3年内在全市组织建设一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小区、光伏照明示范道路、光伏发电站示范项目,建设部分区域性使用光伏产品的应用示范基地,将发展光伏产业与打造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相结合,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城市活力。
  3经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综合考虑光伏应用成本、规模效应等因素,补助标准暂定为5-10元/瓦。以后年度补助标准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4加大光伏企业及光伏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应用光伏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5鼓励扶持光伏产品扩大出口,建立光伏产品出口的绿色通道;支持光伏企业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第十六条对引荐市外资金投资本市光伏项目的,奖励事项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04〕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立光伏产业重大事项协调例会制度,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个性化服务。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指挥部不定期召开协调例会,对光伏企业在项目报批、用地、环评、融资、税收优惠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集中会办和解决。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