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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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兵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水力发电用水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均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人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和1997年1月1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l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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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公路无证经营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


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公路无证经营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公安局:


当前,公路无证经营客运车辆已成为道路客运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盲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注意防治非典工作的盲区,认真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切实防止疫病向农村扩散。”的指示精神,决定于今年5月20日至8月20日期间联合在全国开展打击公路无证经营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进站上下客制度、旅客登记制度。各地交通部门要加强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要求所有营运客车必须进站上下客,严禁途中上下旅客;客运站要改进服务工作,主动为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无偿提供旅客登记服务,尽快配齐红外线测温仪,努力提高体温测量工作效率,尽量为旅客提供方便。


二、加强营运客车消毒工作。客运站必须每天对每一辆进站的营运客车进行消毒,车辆消毒后,发放消毒证,并粘贴在风挡玻璃上,以此作为与无证经营客运车辆的区别标志。严禁无证经营客运车辆和没有消毒证的营运客车从事营运。


三、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并采取多种形式,在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醒广大旅客不乘坐未经消毒、没有消毒证的客车,以保证自身健康。


四、加强路检路查工作。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省、市、县交界处以及重点公路路段和道口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是加强对从事农村客运班车的检查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公路巡逻检查力度,发现无营运资格的客运车辆要及时移交交通部门查处。同时进一步完善省、市、县际间的联动检查,及时沟通信息,联防严守,力争杜绝无营运资格的客运车辆非法营运,努力消灭道路客运防治“非典”工作的盲区,以防止疫情向农村扩散。


五、加大打击无证经营客运车辆的工作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客运车辆的强大震慑力。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对查处的无证经营客运车辆,交通部门要依法对有关当事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没有消毒证的营运客车,也要依法从严进行处罚。


请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此次打击无证经营客运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联合行动。同时要加强打击无证经营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互通信息,并要随时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报交通部和公安部预防控制“非典”办公室。  


交通部 公安部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52号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一步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以下简称《会员制规定》),推动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报告期

年检对象为通过2004年年检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报告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见附件2)。

(三)2005年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2005年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制机构”)应按《会员制规定》要求,提交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对咨询服务收入是否全部存入专用银行存款存款账户、风险准备金计提基础与比例是否达标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与媒体单位签订的全部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的;

2.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多次发生漏报、迟报或者不报的;

3.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的;

4.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5.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6.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7.未按《会员制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停止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开立、使用和管理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提存风险准备金,规范媒体栏目,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

8.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9.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

10.报告期内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

1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整改验收情况将作为是否通过年检的重要依据。

(二)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2.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报告期内连续6个月未正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4.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按要求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的;

5.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6.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的;

7.出资不实,经查属实;

8.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

9.内部管理混乱,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

10.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11.报告期内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

12.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情节严重的;

13.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情节严重的;

14.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情节严重的;

15.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

16.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的;

17.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工作要求

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年检报送材料及电子版年度检查申请表、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一式两份)。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按年检报送材料的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06年8月15日前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我会各派出机构2006年8月15日后不再受理年检报送材料。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各参检机构应及时、完整地申报年检材料,确保2005年度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

2.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